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等侵權責任)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什么停止侵害排除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通過分析可以知道在,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侵權行為侵犯了自然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受害人損失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法律分析】
承擔侵權責任方式:公民的人身、財產受法律保護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根據本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但后面還有一個“等”字,那么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只要能夠保護被侵權人的合法利益即可。如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單獨適用,也可合并適用。身體受傷的賠償項目:根據法律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什么賠償
被侵權人可以請求賠償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
侵害別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侵權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別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人身上的損害;
2、侵權人實施的行為具有違法性;
3、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侵權要求賠償的流程具體如下:
1、申請相關司法鑒定,若財物受損,可以申請對財物的損傷程度進行鑒定。如車輛發生損壞的,可以申請第三方對車輛的損傷程度進行鑒定,判斷車輛是否可以繼續使用,若可以繼續使用,需要多少維修費用;若不能使用,需要報廢,當前車輛價值是多少。若是人身受損,可以申請進行法醫學鑒定,對人體的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判斷因損害行為造成人體構成多少級的傷殘,以便計算損害賠償金額;
2、收集相關證據,相關專業機構出具的鑒定報告;政府機關出具的認定結論;相關費用支出的證明;自身情況的證明等;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開庭審理;
5、判決。
侵權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1、民事起訴狀。民事起訴狀可以委托相關專業人士起草,也可以自行草擬;
2、原、被告身份信息。被告信息個人難以調取,可以委托律師進行查詢;
3、相關證據。證明能夠得到損害賠償的證據。
綜上所述,侵權是指有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損害是指行為造成別人的財產上的損失和人身上的損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什么等侵權責任
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在內的侵權責任。侵權行為是一種違反法律和道德規范的行為,會對被侵權人的權益造成損害。因此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些責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什么
其有權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如果權益受到了侵犯,建議及時向侵權人提出索賠,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
法律主觀:
一、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嗎
有權請求承擔責任。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 侵權責任 。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 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肖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 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 等人身、財產權益。第三條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 任。
二、被侵權人死亡誰有權請求承擔賠償責任
依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而近親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三、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哪些
1、停止侵害
停止侵害是指被侵權人對于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正在進行的或繼續之中的侵權行為有權請求法院予以終止,它可以適用于各種侵權行為,只要這種違法行為正在進行之中或在延續的情形下;
2、排除妨礙
排除妨礙是由侵權人解除因其行為引起的妨礙他人正常行使權利和實現利益的客觀事實狀態,這種方式主要適用于物權,特別是相鄰權受到侵害的場合;
3、消除危險
危險是對將來的、有造成侵權損害后果可能的事實和狀態而言的,處在此種狀態中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法院要求侵權人予以消除。
4、返還財產
返還財產是侵權人將其非法占有的或管理的財產轉移給被侵權人。一般而言,有權請求返還財產的是財產的所有人;同時該財產必須還存在,如果不復存在,只得賠償損失或承擔其他責任;如果侵權人將該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的,還要看第三人在受讓財產時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如果符合,為第三人利益及整個交易安全考慮,也不得請求返還財產;
5、恢復原狀
恢復原狀主要適用于財產損害的場合,它是請求侵權人恢復到物原來的狀態。請求恢復原狀需具有兩個條件:一是可能性,即被損害的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可能;二是必要性,即該物有恢復到原狀的必要。
6、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最常見的侵權責任承擔方式,它不僅可能適用于侵害財產權益的場合,也可以適用于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損失的范圍不僅包括積極損失還包括消極損失,賠償損失一般以實際損害為限。
7、賠禮道歉
賠禮道歉是侵權人以口頭或書面的形式向被侵權人承認錯誤、表示歉意,它主要適用于侵害人身權益的情形;
8、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侵權人在不良影響所及的范圍內消除對被侵權人的不利后果;恢復名譽是指侵權人在其造成損害所及的范圍內恢復被侵權人的名譽于其未曾受損的狀態。它們通常只適用于侵害人身權益的情況。侵權責任是任何人都對他人承擔這樣一種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民法典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什么侵
法律分析: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民法典規定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什么侵權
法律分析: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公民的人身、財產受法律保護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1)侵權行為是一種單方實施的事實行為。侵權行為是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且侵權行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當事人所預期的,因此,侵權行為屬于事實行為。(2)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違法行為。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及時違反法律的規定,為法律所不許,其實質就是違反法律所規定的義務。(3)侵權行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為。侵權行為的對象包括民事權利和民事利益。侵權行為所侵害的民事權利包括人身權,物權,繼承權,知識產權等絕對權,一般不包括債權。除民事權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屬于侵權行為法保護的范圍。(4)侵權行為是應承擔侵權責任的根據。侵權行為是一種能夠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這種法律后果 就是侵害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因產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生產者、銷售者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