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外借承擔什么責任(借卡不知情詐騙判多少年)
出借銀行卡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如果在借出之后所造成的行為是屬于自己不知情的,那么對于出借人是不會承擔責任的。銀行卡外借這種行為是很容易導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只要因借銀行卡而造成嚴重的情節,那么對于出借人來說都是需要承擔起所有的經濟責任。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竊取、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
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銀行卡借別人用要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主觀:
出借銀行卡是一種違法行為,有可能涉嫌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如果對方把借的銀行卡用于其他犯罪活動,那么出借人很有可能會成為共犯,會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 罰金 。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的 身份證 明騙領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銀行卡借別人用,要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將銀行卡借給他人,首先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卡的管理規定,其次如果他們拿該卡洗錢或從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動,你要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個人申領銀行卡,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出借銀行卡需要承擔什么責任
出租銀行卡需要承擔行政責任,具體處罰如下:
1、非經營性的存款人非法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
2、經隱陵衡營性的存款人出租、出借銀行賬戶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銀行卡辦理流程是怎么樣的
1、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工本費費用到辦卡銀行的網點;
2、在大堂掛號預約辦理業務并排隊等候辦理業務;
3、排到后向柜員說申請銀行卡,再提交身份證;
4、需要填寫一張銀行卡申請表,填完交給工作人員處理;
5、設置銀行卡密碼,并進行確認;
6、密碼設置完成后銀行卡基本就辦理完了,等候柜員發卡即可。
法律依據:《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汪好法》第二十八條
個人申領銀行卡(儲值卡除外),應當向發卡銀行提供公安部門規定的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經發卡銀行審查合格后,為其開立記名賬戶;凡在中國境內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單灶做位,應當憑中國人民銀行核發的開戶許可證申領單位卡;銀行卡及其賬戶只限經發卡銀行批準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轉借。
第二十九條
單位人民幣卡賬戶的資金一律從其基本存款賬戶轉賬存入,不得存取現金,不得將銷貨收入存入單位卡賬戶。
借給別人銀行卡承擔什么責任
銀行卡外借會承擔相關的經濟責任;如果造成的情節是屬于比較嚴重的,那么也是有可能會承擔刑事責任的;即使借卡者是屬于主要的責任,那么對于出借人也是會承擔起連帶責任的。
一、銀行卡外借承擔什么責任?
承擔所有和銀行卡相關的經濟責任。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2條之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賬號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規定,出借銀行賬號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應當依法收繳出借銀行賬號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法院對出借人存在以下處理方式:
1、判決出借人與借用人直接承擔連帶責任;
2、判決出借人僅對本金承擔責任;
3、判決出借人根據自己的過錯對本金(或者包括利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銀行卡借給別人洗錢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銀行卡借給別人洗錢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為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洗錢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一)提供資金賬戶的;
(二)協助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賬或者其他結算方式協助資金轉移的;
(四)協助將資金匯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合上面所說的,銀行卡外借這種行為是很容易導致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失,只要因借銀行卡而造成嚴重的情節,那么對于出借人來說都是需要承擔起所有的經濟責任,但如果在借出之后所造成的行為是屬于自己不知情的,那么對于出借人是不會承擔責任的。
銀行卡借別人用,要承擔什么責任
銀行卡借別人用,要承擔什么責任
出借銀行卡是一種違法行為,有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如果對方把借的銀行卡用于其他犯罪活動,那么出借人很有可能會成為共犯,會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借銀行賬號可能引發民事責任,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二、外借的銀行卡用于刑事犯罪,出借人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 【罪】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罰金:(一)提供資金帳戶的;(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四)跨境轉移資產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六十五條 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最高人民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六十五 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信用卡轉借他人使用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信用卡轉借他人使用,如果出現逾期會承擔還款責任。銀行的規章是不允許將信用卡借給別人使用的,如果是持卡人借出,那么責任都是在持卡人身上的。因為:
1、(1)將信用卡借給朋友使用違反了銀行信用卡使用管理的規定,一旦被銀行發現,卡片隨時有可能被銀行凍結,并要求立即還請所有欠款。
(2)即使不被發現,你與銀行形成信用借貸關系,雖然刷卡消費的一方是朋友,但依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你仍有義務向銀行還清借款,如逾期未還,還需支付高額利息和滯納金,另外還有可能承擔刑事責任。
2、(1)將信用卡借給別人使用,但雙方之間的借用民事行為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你有權利要求朋友依照合同的約定進行還款。
(2)因此,你在催告朋友還款無效后,可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同時可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為避免刑事追究的風險,在之前你應先將銀行欠款還清,然后訴求由朋友直接向你還款。
信用卡使用有風險,出借須謹慎!借款同樣有風險,必須保持高度的警惕。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借別人的信用卡消費,透支不還,涉嫌犯罪嗎?
涉嫌信用卡罪。
信用卡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透支數額較大的構成信用卡罪
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財產所有權。
2、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3、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自然人可成為本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為人主觀上還必須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間接故意和過失犯罪不能構成本罪。在此應指出的是,在信用卡罪的各種行為中,行為人因行為不同,其犯罪故意 也各有其特定內容而不盡相同。
例如,使用偽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進行犯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是偽造或者作廢的信用卡,否則,不能構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況下,區分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也應當從行為人的故意內容來分析,如果行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則是惡意透支,反之,則是善意透支。
擴展資料: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或者,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后仍不歸還的行為。
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信用卡罪
銀行卡外借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1、他人可能復制銀行卡,進行盜刷行為。
2、如果借給他人的是信用卡,刷卡后不及時還款會造成信用污點,影響個人信貸。
3、銀行卡丟失造成的任何損失都需要有銀行卡持卡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銀行卡外借承擔什么責任
法律分析:一、出借銀行賬號可能引發民事責任,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二、外借的銀行卡用于刑事犯罪,出借人也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號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六十五條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支取現金。 (三)利用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逃廢銀行債務。 (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五)從基本存款賬戶之外的銀行結算賬戶轉賬存入、將銷貨收入存入或現金存入單位信用卡賬戶。 (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存款人地址以及其他開戶資料的變更事項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銀行。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為掩飾、隱瞞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來源和性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沒收實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提供資金帳戶的; (二)將財產轉換為現金、金融票據、有價證券的; (三)通過轉帳或者其他支付結算方式轉移資金的; (四)跨境轉移資產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出借銀行卡可能面臨的法律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您是否遇到過親戚、朋友或者同事向您借用銀行卡(銀行賬戶),亦或者網絡上高價收購、租用銀行卡?這種情況下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輕易出租(借、售)銀行卡(銀行賬戶),否則不僅可能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嚴重的還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一、行政責任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不得利用銀行結算賬戶套取銀行信用。”
第六十五條規定:“存款人使用銀行結算賬戶,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出租、出借銀行結算賬戶。”
非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罰款;經營性的存款人有上述所列一至五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存款人有上述所列第六項行為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的罰款。
根據我國金融監管的相關規定,銀行賬戶只能由開戶人本人使用,出租、出借給他人的將面臨警告和罰款的處罰,尤其是近年來面對電信網絡詐騙高發的態勢,中國人民銀行在《關于進一步加強支付結算管理防范電信網絡新型違法犯罪有關事項的通知》中明確。
自2019年4月1日起,銀行和支付機構對經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購買銀行賬戶(含銀行卡)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及相關組織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虛構代理關系開立銀行賬戶或者支付賬戶的單位和個人。
5年內暫停其銀行賬戶非柜面業務、支付賬戶所有業務,并不得為其新開立賬戶。懲戒期滿后,受懲戒的單位和個人辦理新開立賬戶業務的,銀行和支付機構應加大審核力度。人民銀行將上述單位和個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并向社會公布。
也就是說被設區的市級及以上公安機關認定出租(借、售)銀行卡(銀行賬戶)的單位和個人,在5年內無法使用電子銀行、ATM機交易等非柜面業務,以及所有支付業務,還有可能影響自己的金融信用數據。
二、民事責任
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出租(借)銀行卡(賬戶)行為發生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基于各種原因將其銀行卡(賬戶)提供給借款人用以接受借款,后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欠款,出借人將借款人和銀行賬戶的出借人均列為被告,要求銀行賬戶的出借人亦承擔還款責任。
乍看起來似乎覺得銀行賬戶的出借人有點冤,那么在這種情況下,銀行賬戶的出借人是否需要承擔還款責任以及具體承擔何種還款責任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此條僅是從程序法上明確,可以將銀行賬戶出借人和借用人列為共同訴訟人,并沒有明確其實體責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中則進一步明確:“出借銀行賬戶是違反金融管理法規的違法行為。人民法院除應當依法收繳出借賬戶的非法所得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處以罰款外,還應區別不同情況追究出借人相應的民事責任。”
眾多司法判例均將上述《批復》作為追究銀行賬戶出借人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但由于批復中未明確究竟承擔是什么民事責任,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會綜合考量賬戶出借人的過錯程度、是否通過出借賬戶行為受益、以及是否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等多種因素進行判斷。
既有判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也有判決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還有判決在一定比例內承擔連帶或補充清償責任的,但也有判決認為賬戶出借人既無過錯也無受益而判決不承擔任何責任的,在此不一一贅述。
然而上述《批復》已經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廢止部分司法解釋及相關規范性文件的決定》(2020年12月29日發布;2021年1月1日實施)廢止,雖然已被廢止,但仍具有一定的參考作用,筆者通過檢索判例,在其被廢止后,仍然有法院依據上述批復判決賬戶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
比如在“(2021)閩06民終3137號李燕青、郭中清等民間借貸糾紛民事二審案件”中,二審法院認為:2020年3月23日郭中清出借的款項50000元,雖然是李亞成出具《借條》,但也是轉賬至李燕青的個人銀行賬戶。
自郭中清2017年1月17日出借款項后一直由李燕青收款并通過其手機銀行向郭中清履行支付借款本息。因此,李亞成、李燕青是案涉款項的控制人和使用人。李燕青上訴主張因為李亞成不會使用手機轉賬,作為其女兒,偶爾幫忙轉賬而已。
但李燕青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將案涉借款全部轉給李亞成使用,其本人并未使用該筆借款,其上訴理由與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李燕青將個人銀行賬戶用于借貸活動,違反了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出借銀行賬戶的當事人是否承擔民事責任問題的批復》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
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一審法院判令李燕青應承擔本案連帶清償責任,并無不當。李燕青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對于上述判決以及以往判決賬戶出借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補充清償責任的判例,筆者持保留態度。無論是《民法典》還是已經失效的《民法總則》,均明確規定:“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批復》并不屬于法律,且也并未明確應承擔連帶責任,判例中僅引用《批復》就判決賬戶出借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缺乏明確的法律依據。
從合同的角度而言,賬戶出借人并非借款合同的當事人,也沒有明確的擔保或者債務加入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賬戶出借人不應承擔責任。而從侵權的角度而言,即便賬戶出借人出借賬戶的行為違反了金融監管要求,存在過錯,出借人也存在損失。
但出借人的損失與賬戶出借人出借賬戶的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我們理解只有證明存在因果關系的前提下,才能基于侵權理論要求賬戶出借人承擔連帶責任或者補充清償責任。
三、刑事責任
如果明知他人可能用于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仍然出借(租、售)銀行卡(銀行賬戶),根據他人的犯罪情況,賬戶出借人有可能會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妨礙信用卡管理,洗錢罪,詐騙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等等。筆者檢索了幾個相關案例,供參考。
(一)幫助信息網絡犯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比如(2022)遼0114刑初137號中,2021年8月的一天,居住在沈陽市于洪區的被告人石某,在明知他人租賃銀行卡可能用于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情況下,來到鞍山火車站附近。
將自己名下的五張銀行卡,交通銀行卡、工商銀行卡、郵政儲蓄銀行卡、中國光大銀行卡、中國銀行卡租賃給他人,獲利人民幣3800元。其后,上述五張銀行卡被電信詐騙團伙利用,在案發期間的支付結算金額共計人民幣2334810.60元。
法院認定其為獲取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的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比如(2022)渝0113刑初502號中,2021年9月,被告人張某某為獲取非法利益,明知轉移的資金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將自已名下的四川省農信社銀行卡、浙江網商銀行銀行卡提供給上家用于轉移犯罪所得資金,并自己使用手機等進行轉賬操作。
四川省農村信用社,流入黃某某、張某某、邢某某等人被詐騙資金6.15萬元,進項流水金額17萬余元;浙江網商銀行,流入伍某某等人被詐騙資金4.99萬元,進項流水金額4.99萬元。以上進項流水金額共計22萬余元,其非法獲利3000元。
法院認定張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資金,仍予以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三萬元。
(三)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比如(2018)滬0104刑初805號中,被告人袁某在十幾家銀行開設賬戶并申領了銀行卡,其名下銀行賬戶內資金往來時間跨度長,百萬以上大額資金交易頻繁。在蔣某出資放貸過程中,袁某配合提供銀行賬戶用于資金流轉,收放貸款本息,一旦發生獲利風險,則由袁某涉訟法院。
在案證據顯示,蔣某在與李某、宋某等人商議向曹某放貸的具體細節后當場安排袁某進行資金的放貸和收款。事實上,從袁某的銀行賬戶轉賬至李某賬戶210萬元用于向曹某放貸300萬元的銀行走賬,張某1通過抵押獲利的200萬元也是轉入了袁某的銀行賬戶。
另查,袁某在本市多家法院涉及民事訴訟,其中有涉嫌刑事犯罪。根據兩高兩部《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明知他人實施“套路貸”犯罪仍提供資金、銀行卡、賬號等幫助的,以相關犯罪的共犯論處。
又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可以直接認定行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
綜合被告人袁某的認知能力、既往經歷及行為手段,其主觀上對涉及“套路貸”犯罪有概括性的認識,客觀上提供銀行賬戶用于資金流轉,是本起“套路貸”詐騙犯罪不可或缺的環節,構成本起“套路貸”詐騙的共犯。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李某、宋某、蔣某、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套路貸”手段騙取他人人民幣約22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應予處罰,判處袁某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在這類案件中,賬戶出借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關鍵構成要件在于“明知”的認定,司法實踐中往往會采取“推定明知”的方式進行認定,即只要賬戶出借人具備相應情形,即推定其為明知。
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針對洗錢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中明知的認定,最高院認為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
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二)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三)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四)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于市場的“手續費”的。
(五)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巨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六)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系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產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七)其他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又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為他人實施犯罪提供技術支持或者幫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行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證據的除外:
(一)經監管部門告知后仍然實施有關行為的;(二)接到舉報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職責的;(三)交易價格或者方式明顯異常的;(四)提供專門用于違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術支持、幫助的。
(五)頻繁采用隱蔽上網、加密通信、銷毀數據等措施或者使用虛假身份,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的;(六)為他人逃避監管或者規避調查提供技術支持、幫助的;(七)其他足以認定行為人明知的情形。
綜上所述,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避免個人信息的泄露、財產損失以及承擔法律責任,還請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銀行卡(銀行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