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過程中,買賣標的物的毀損、滅失風險怎么去承擔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基本規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在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況下,如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6.出賣人就交付的標的物,負有保證第三人不得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的義務,但買受人訂立合同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第三人對買賣的標的物享有權利的,出賣人不承擔該義務。
7.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8.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9.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能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
買賣合同中風險承擔的一般規則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是日常經濟生活中最常遇見的合同,也是和普通民眾日常生活結合最密切的合同,因此,明確買賣合同中關于風險承擔的一般規則對于妥善處理買賣合同糾紛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意義。
風險承擔是指在合同雙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合同標的物發生意外損毀或滅失的風險由合同的哪方當事人來承擔。風險承擔是合同履行過程中經常發生的情況,也是雙方當事人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經常發生糾紛的地方,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但由于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締結合同的過程中往往缺乏對這方面的預見,以及由于締結包括過多糾紛解決方式的合同成本比較大,因此,雙方當事人往往在合同中沒有關于風險承擔的明確約定,這樣,為了解決現實生活中所存在的大量有關風險承擔的糾紛,各國民法典均對這一問題有明確規定。民法典作了明確規定就減少了當事人進行合同磋商和締結合同的成本,從而減少了經濟運行的社會成本。
我國民法典關于買賣合同風險承擔所采用的是實際控制與掌握人承擔風險的原則與違約者承擔風險原則。如果當事人有明確規定或法律有例外規定時,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以及不違反法律強制規定的法治原則,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的明確規定來承擔風險。
我國合同法關于買賣合同中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承擔規則及其與違約構成的關系。
【答案】:關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我國《合同法》是圍繞標的物的交付加以規定的,其具體規則包括:首先,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第三,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第四,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第五,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有關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第六,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第七,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以上具體規則中,第二項、第五項和第七項都涉及到當事人的違約問題,從這幾項規則的內容來說看,在買賣中,對于不履行債務或不協助履行債務的,標的物風險通常由有過失的一方負擔,即由違約方承擔。而其余各項規則說明,在雙方皆無過失或出賣人無過失的情況下,發生標的物的毀損滅失,其風險承擔一般以標的物的交付為界限。
試述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負擔和利益承受。
【答案】: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是指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由于不可歸責于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風險負擔是指該損失應由誰來承擔。我國合同法上標的物風險負擔的根本原則,是《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其中所謂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在交付前標的物風險即由買受人負擔;二是交付后一段時間內標的物的風險仍由出賣人負擔。風險負擔的交付主義規則在具體應用時,應遵循如下要求:
第一,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二,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三,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的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四,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因買受人的原因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買受人違約;二是買受人對出賣人準備交付的標的物實施侵權行為,致使出賣人無法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標的物,雙方又未補充約定變更合同履行期限的。在這兩種情況下,即使出賣人沒有完成標的物的交付,買受人仍應自約定的交付期限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五,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貨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七,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所謂利益承受是指標的物于買賣合同訂立后所生的孳息的歸屬。標的物于合同訂立后所生孳息的歸屬與風險的負擔是密切相連的。因此在利益承受上,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標的物交付后產生的孳息,由買受人承受。如果當事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可以依其約定。
簡述買賣合同標的物的風險負擔及例外規定
標的物的風險負擔的基本規定: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4)出賣人將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因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6)種類物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如可口可樂),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單證與風險的獨立性
出賣人未按照約定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8)違約責任與風險的獨立性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