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是什么(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質押合同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嗎
法律主觀:
質押 合同生效要件 有: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 民事行為能力 ;該質押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標的確定。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股權質押生效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一)股權需具有可轉讓性
某種財產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一個最基本的要件:可轉讓性。股權是股東因出資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規定的規則和程序參與公司事務并在公司中享受財產利益的,具有轉讓性的權利。正是由于兼備財產性和可轉讓性,股權才可以作為一種適格的質押物。因此,在判斷某公司股權是否可以質押時,我們首先要看其是否可以依法轉讓。
(二)必須簽定書面股權質押合同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四百二十七條 【質押合同】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由此可見,簽定書面質押合同是股權質押生效不可或缺的法定要件。
(三)必須辦理出質登記
根據《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四)禁止預設流質條款
在股權質押合同中預設流質條款,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未實現時,出質的股權自動轉讓給質權人。由于質物的價值有時會大于被擔保的債權,因此如果允許流質,很有可能會造成質權人乘出質人之危而侵害出質人合法利益的結果。為了維護出質人的應有權益,各國法律均有關于禁止流質的規定。
二、股權質押實現需要訴訟嗎
如果在股權質押的時候,質權人對股權質押進行強制執行公證的,就可以直接請求法院執行股權而不需要訴訟。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條 【質物返還及質權實現】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押財產。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質權人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押財產折價,也可以就拍賣、變賣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
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三、股權質押融資是不是屬于股權融資
企業以股權作為出質的權利為債務提供擔保的,是屬于企業常用的股權融資的方式之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八條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質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質押合同生效要件為:
1、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
2、質押的財產不能是不動產;
3、出質人與質權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4、質押合同是自愿的真實意思表示;
5、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股權質押的生效條件
法律主觀:
(一)股權需具有可轉讓性:某種財產權利要成為質押的標的物,必須具備一個最基本的要件:可轉讓性。,(二)必須簽訂書面股權質押合同: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或者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質押合同。,(三)必須辦理出質登記: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四)禁止預設流質條款:在股權質押合同中預設流質條款,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未實現時,出質的股權自動轉讓給質權人。,股權質押,股權質押主要是指出質人以自已擁有或有權處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或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作為質押,為某個經濟行為作擔保的行為。質押以其標的物為標準,可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根據《民法典》第440條的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對有權處分的且可以轉讓的股權出質。,質押的股權變現,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因此權利質押的質權人也可以與出質人協議轉讓質押的權利,或者拍賣、變賣質押的權利。,在股權質押合同中預設流質條款,是指質權人和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約定,債權未實現時,出質的股權自動轉讓給質權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有哪些
法律主觀:
質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1、質押合同是當事人真實合法的意思表示;
2、質押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質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質押合同生效要件,具體如下:
1、以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
2、質押的財產不能是不動產;
3、出質人與質權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4、質押合同是自愿的真實意思表示;
5、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或公序良俗。
質押合同自什么時候起生效
質押合同自依法成立時生效,而質押合同成立的時間是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質押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