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合同生效的要件有哪些呢
倉儲合同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的。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倉儲合同什么時候生效
法律主觀:
一、 倉儲合同 在什么時候生效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受儲存保管服務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倉儲合同屬于 保管合同 的一種特殊類型。根據《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條的規定,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二、倉儲合同的分類
1.一般保管倉儲合同。一般保管倉儲合同是指倉庫經營人為存貨人提供完善的倉儲條件,接受、保管其倉儲物,并在保管期屆滿時,將收保的倉儲物原樣(包括倉儲物在倉儲期間自然增加的孳息)交還存貨人而訂立的倉儲保管合同。這種合同的倉儲物為確定種類物,保管人嚴格承擔歸還原物的責任。
2.混藏式倉儲合同?;觳厥絺}儲是指存貨人將一定品質、數量的貨物交付給保管人,保管人將不同存貨人的同種類、品質的倉儲物混合保存,在存期滿時,保管人只需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貨物返還給存貨人,而不需要按原物歸還的倉儲方式。這種倉儲方式常用于儲存糧食、油品、礦石或保鮮期較短的貨物?;觳厥絺}儲合同的標的物為確定種類物,保管人嚴格按照合同中所描述的倉儲物數量、質量承擔責任,沒有合理耗損的權利,當保管人向存貨人所交還的倉儲物與合同描述的不符時,需補償存貨人的損失。混藏式倉儲合同具有保持倉儲物價值的功能?!钕M式倉儲合同。存貨人在存放倉儲物的同時,將倉儲物的所有權也一并轉移給保管人。保管期滿時,保管人只需將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替代物歸還給存貨人。存放期間,倉儲物的所有權由保管人擁有,可以對倉儲物行使所有權。消費式倉儲的經營人一般具有消費倉儲物的能力,如加油站的油庫倉儲。其收益,除了約定的倉儲費以外,主要是消費倉儲物與到期倉儲物被購回之間的差價收益。
3.倉庫 租賃合同 。倉庫所有人將所擁有的倉庫出租給存貨人,只提供基本的倉儲條件、進行環境管理、安全管理等一般性的倉儲管理,由存貨人自行保管其商品的倉儲經營方式。倉庫租賃合同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只是財產租賃合同。但是由于倉庫出租方具有部分倉儲保管的責任,所以具有倉儲合同的一些特性。
三、倉儲合同雙方權利義務
(一)保管方的義務與存貨方的權利
1.保證貨物完好無損。
2.對庫場因貨物保管而配備的設備,保管方有義務加以維修,保證貨物不受損害。
3.在由保管方負責對貨物搬運、看護、技術檢驗時,保管方應及時委派有關人員。
4.保管方對自己的保管義務不得轉讓。
5.保管方不得使用保管的貨物,其不對此貨物享有所有權和使用權。
6.保管方應做好入庫的驗收和接受工作,并辦妥各種入庫憑證手續,配合存貨方做好貨物的入庫和交接工作。
7.對危險品和易腐貨物,如不按規定操作和妥善保管,造成毀損,則由保管方承擔賠償責任。
8.一旦接受存貨方的儲存要求,保管方應按時接受貨物入場。
(二)存貨方的義務與保管方的權利
1.存貨方對入庫場的貨物數量、質量、規格、包裝應與合同規定內容相符,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貨物入庫場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提取委托保管的貨物。
3.按合同規定的條件支付倉儲保管費。
4.存貨方應向保管方提供必要的貨物驗收資料。
5.對危險品貨物,必須提供有關此類貨物的性質,注意事項,預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由于存貨方原因造成退倉、不能入庫場,存貨方應按合同規定賠償保管方。
7.由于存貨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發貨,由存貨方賠償逾期損失。
倉儲合同也是屬于一種特殊合同,合同一般自承諾成立時生效,因為承諾表明雙方意思一致,而倉儲合同也是自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生效。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睹穹ǖ洹返诰虐倭阄鍡l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倉儲合同生效及成立概念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零四條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條 倉儲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
倉儲合同當事人分別為什么和什么倉儲合同在什么時生效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這并不意味著倉儲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一回事。若當事人約定合同的生效須滿足一定條件的,則倉儲合同的生效時間應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條件成就時。
一、倉儲合同什么時間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在當事人之間產生了一定的法律約束力。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這并不意味著倉儲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一回事。若當事人約定合同的生效須滿足一定條件的,則倉儲合同的生效時間應在合同成立后并且其條件成就時。
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又稱為不要物合同,即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成立、生效的合同。而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或稱為要物合同。保管合同除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還必須有寄存人交付保管物,合同從保管物交付時起成立。這是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重要區別之一。
倉儲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既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又可以采用口頭形式。無論采用何種形式,只要符合民法典中關于合同成立的要求,合同即告成立,而無須以交付倉儲物為合同成立的要件。這就意味著,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約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都要承擔違約責任。
也有的學者主張倉儲合同為實踐合同。這種主張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因為倉儲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無論是存貨人還是保管人都有商業營利的需要,特別是保管人就是以替他人儲存、保管貨物為業。保管人接受倉儲物予以儲存,存貨人支付倉儲費,雙方就是一種交易行為,如果規定倉儲合同為實踐合同,則不利于這種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因此本條規定:“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二、存貨人可能面臨哪些違約責任
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違約責任主要有:
1、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并由此承擔給倉儲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2、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3、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合同中注明,并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并承擔由此給倉儲人造成的損失。
4、逾期儲存,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
5、儲存期滿不提取倉儲物,經催告后仍不提取,倉儲人承擔由此提存倉儲物的違約賠償責任。
在實踐中,倉儲物由于倉儲人或者是存貨人的原因而毀損的情況時常發生,而這種情況一般會給雙方都帶來較大的損失。對于該類損失,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區分責任主體,這樣才能做出正確的處理,也才是對存貨人利益提供保障。至于倉儲合同什么時間生效,上文也已經做出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倉儲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合同成立成立要件有三個:1、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顯失公平、重大誤解的情形。3、合同的內容和形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