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合同生效日期是什么(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日期)
動產的抵押權什么時候生效
法律主觀:
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的時間是在辦理抵押權登記時生效。因為法律規定,合同依法成立時生效,同時,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辦理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零四條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權生效時間
1、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 《民法典》第402條規定,以下財產抵押的,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2、動產抵押權的生效 《民法典》第403條規定,以下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3、浮動抵押權的生效 《民法典》第403條規定,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以上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這些財產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當事人以這些動產抵押,可以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但是辦理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1、合同生效后,如果抵押人將抵押的財產轉讓,對于善意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
2、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權,而后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么,在實現抵押權時,后位抵押權人可以優于前位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而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抵押財產登記后,不論抵押財產轉移到誰手中,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同時還有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的權利。由此可見,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應首選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抵押合同生效的時間
法律分析:抵押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訂抵押合同之日起生效。一方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抵押權的設立,始于抵押合同在登記機關的登記。一般情況下,抵押合同在抵押權成立之前生效,不會存在抵押合同生效與抵押權同時成立的情形。抵押合同生效未登記的,債務人已將抵押物抵押給第三人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抵押權什么時候生效
一、抵押權什么時候生效
1、抵押權的生效時間應視情而定:
(1)如果動產抵押不需要登記的,一般是以簽訂抵押合同時生效的;
(2)如果抵押的動產需要辦理登記的,如汽車、船舶、企業的設施設施等,抵押合同以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開始生效的。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二、抵押權的效力是什么
抵押權的效力如下:
1、抵押效力及于從物。抵押權設定前為抵押物的從物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但是,抵押物與其從物為兩個以上的人分別所有時,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從物;
2、對孳息的效力。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收取的孳息首先充作收取孳息的費用,其次是主債權的利息,再次是主債權;
3、對添附物的效力。添附物歸第三人時適用物上代位的有關規定。抵押物因附和、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于補償金;
4、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抵押人在其財產設定抵押后,仍享有對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處分權。
抵押權的生效時間
抵押權的生效時間:
一、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以上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對于這些財產如果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抵押登記,既便于債權人查看抵押財產的權屬關系以及是否已經抵押,以決定是否接受該物的抵押擔保,又可以使得實現抵押權的順序清楚、明確,防止糾紛的發生,還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動產抵押權的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以上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這些財產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當事人以這些動產抵押,可以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但是辦理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1、合同生效后,如果抵押人將抵押的財產轉讓,對于善意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
2、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權,而后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么,在實現抵押權時,后位抵押權人可以優于前位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而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抵押財產登記后,不論抵押財產轉移到誰手中,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同時還有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的權利。由此可見,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應首選抵押登記。
三、浮動抵押權的生效
《民法典》第396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403條規定,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浮動抵押權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該條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1、浮動抵押的登記部門和登記地點。浮動抵押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抵押登記地點為抵押人住所地,而不是擔保法中的(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財產所在地;
2、浮動抵押權的效力。《民法典》規定浮動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浮動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是在自合同生效時設立,合同生效后,即使當事人沒有辦理登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就實現抵押權的價款優先受償。但是辦理不辦理登記的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未辦理登記,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權,而后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么,在實現抵押權時,后位抵押權人可以優于前位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浮動抵押權人應首選抵押登記。
3、對正常經營活動的買受人的保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四百零二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百九十五條 【抵押財產的范圍】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房產抵押的抵押生效時間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房屋抵押合同生效的時間有什么規定?
1、不動產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如附有條件或者期限。
2、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與抵押合同的生效的不同。根據《物權法》第9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現行物權法是采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不承認物權行為的獨立存在,也不認為債權合意可以直接引致物權的變動,而是將物權變動歸結為一個債權合意與一個公示方法的結合。
3、因此,不動產抵押權的設定就需要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一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的抵押合同;二是作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記機關完成的不動產抵押權登記。登記不是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也不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抵押權的生效要件。《物權法》第187條所規定,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只有辦理了不動產抵押登記,不動產抵押權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