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是什么(承擔連帶責任是什么意思)
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定情形
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定情形有:
1、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2、合伙中的連帶責任;
3、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4、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5、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的認定標準是什么
連帶責任的認定標準如下:
1、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且為不可分之債;
3、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
4、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條
【出資不足的補充】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一條
【出資證明書】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
法院判定連帶責任的標準
連帶責任的認定標準是:
1.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且為不可分之債;
3.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
4.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
5.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
一、擔保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
1、對于銀行來說,如果你有能力承擔擔保責任,那么找你是正常的。而對于你來說,在不主動還款的情況下,肯定銀行就只能走法律途徑,而在法院處理案件過程中,你提出你和同事之間的協議,那么法院的判決可以明確你的追償權。一旦你今后在訴訟中被認定承擔連帶責任并且最后也確實由你承擔了擔保責任的,你可以向你的同事直接追償并向法院申請執行,不需要特別安排一個訴訟。
2、保證擔保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
(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3、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4、如果你的公婆提供的保證屬于一般保證,那么,根據法律規定,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對照規定,由于你的鄰居作為債務人,其住所發生了變更,致使債權人信用社要求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那公婆作為一般保證人則不可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5、一般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二、債務連帶保證責任是什么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2)由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意味著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對主合同債務均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根據保證人承擔的責任的不同,保證可以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根據保證人承擔的責任的不同,保證可以分為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
三、無限責任和無限連帶責任的區別
二者的區別:對象不同:無限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無限責任是對債務人個體而言的。責任不同:無限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后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無限責任是將企業的責任與投資人的責任連為一體。界定對象不同:連帶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之間的責任,無限責任界定的是“債務人和債權人”之間的關系,所以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就不存在連帶責任的問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無限連帶責任是什么意思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投資人除承擔企業債務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額外,還需對企業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承擔連帶性義務,即其他投資人名下的債務份額自己有義務代其償還債務份額。
多數情況下需要承擔責任的話,我們承擔的都是一種有限責任,但特殊情況下也有可能需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那么各位知道無限連帶責任是什么意思嗎?承擔連帶責任又需要滿足什么條件呢?請跟隨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無限連帶責任是什么意思
無限連帶責任是指每個合伙人對于合伙債務都負有全部清償的義務,而合伙的債權人也有權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要求其清償債務的一部分或全部。擔保人有履行債務的義務,同時在履行債務后有追償的權利。
二、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有哪些
(一)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連帶之債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連帶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各債權人或各債務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多數人之債,其中數個債務人連帶承擔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務,稱為連帶債務。顯而易見,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連帶責任人作為多數主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諸如合伙內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權的各侵權人等,另一種是補充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如保證合同中的主債務人和保證人。
(二)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且為不可分之債
連帶責任是以債的關系為前提的,沒有債的關系,就無民事責任可言,更談不上承擔連帶責任。在代理關系中,某兩方當事人共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此便與受害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
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質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質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會損害其價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雖屬可分,但依當事人意思而定為不可分。
當然,連帶債務的不可侵害性也不是絕對的。債務不可侵害性是對責任人而言,對責任人具有約束力,而債權人不受這種約束。當債權人允許責任人分擔債務時,這種不可分割性便不起作用。
(三)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
連帶責任的主體是指連帶民事責任人承擔義務的對象。該客體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相比,其外延顯得單一。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是指物、行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權益。作為民事法律關系最普遍的客體物又分為種類物和特定物,而連帶責任的客體則只能是其中的種類物。
(四)連帶責任的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
以上就是我為大家解答的“無限連帶責任是什么意思”的內容,同時還為大家提供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條件,幫助各位進行更加深入的了解。當事人在承擔了無限連帶責任后,可以就自己份額之外的部分,向其他當事人追償。
連帶責任的法則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連帶責任的原則
(一)約定原則
即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自愿約定而確定 連帶責任 的承擔。約定承擔連帶責任多見于擔保合同中。
(二)過錯原則
即根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過錯大小來確定連帶的承擔。包括兩種情況:一種依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本應負連帶責任的一方當事人由于其主觀上無過錯,因而在一定條件下(并非所有無過錯均不承擔連帶責任)不承擔連帶責任。比如與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
二、連帶責任的特征
(一)連帶責任對于侵權人而言是一種比較嚴重的責任方式。被請求承擔全部責任的連帶責任人,不得以自己的過錯程度等為理由只承擔自己的責任。
(二)連帶責任對于被侵權人保護得更為充分。連帶責任給了被侵權人更多的選擇權,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一個或者數個連帶責任人承擔全部或者部分的賠償責任。
(三)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連帶責任人不能約定改變責任的性質,對于內部責任份額的約定對外不發生效力。
三、連帶責任償還能協商少償還貸款嗎
當事人對貸款承擔連帶責任的,可以和債權人協商少償還貸款。如果債權人同意的,連帶責任人可以少償還貸款。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五百二十條 【 連帶債務涉他效力 】部分連帶債務人履行、抵銷債務或者提存標的物的,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在相應范圍內消滅;該債務人可以依據前條規定向其他債務人追償。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被債權人免除的,在該連帶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范圍內,其他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消滅。
部分連帶債務人的債務與債權人的債權同歸于一人的,在扣除該債務人應當承擔的份額后,債權人對其他債務人的債權繼續存在。
債權人對部分連帶債務人的給付受領遲延的,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效力。
第五百七十五條 【債務免除】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債權債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但是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六十七條
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事項違法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為違法未作反對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什么是連帶責任
一、什么是連帶責任
1、連帶責任是多個當事人中的任何人依據法律或合同,有義務對權利人承擔全部民事責任的一種責任形式。但連帶責任承擔后,連帶人有權利向其他當事人求償,并不免除其他人應盡的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連帶責任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連帶責任人作為多數主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諸如合伙內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權的各侵權人等,另一種是補充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如保證合同中的主債務人和保證人;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且為不可分之債,種共同債務的不可分割決定了各連帶責任人在履行義務時,首先就應無條件地承擔全部責任,其后才在內部關系中體現按份責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連帶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
3、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
4、連帶責任的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