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哪些必備的條件
民法典連帶責任的八種情形
除了當事人之間的有效約定外,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對連帶責任的適用條件分別作了規定,這些規定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認定當事人是否承擔連事責任的法律依據。具體來講,法律明確規定的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
(一)因保證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根據《擔保法》的有關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此外,《民法通則》第89條、《經濟合同法》第15條以及有關司法解釋對因保證而承擔連帶責任也作了明確規定。
(二)合伙(包括合伙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
《民法通則》第35條第2款規定:“合伙人對合伙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償還合伙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笨梢?,這種連帶責任是針對合伙人與債權人這一外部關系而言,至于合伙內部仍是一種按份的責任。合伙型聯營中的連帶責任與合伙中的相似,根據《民法通則》第5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聯營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的有關規定,合伙型聯營各方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的約定對聯營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65條、第66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1條的規定,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情況:
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因其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四)因共同侵權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為共同侵權人,同樣應當承擔連帶民事責任。權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個侵權人提出賠償損失的要求,共同侵權人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對此,《民法通則》第130條及有關司法解釋有明確規定。
(五)因共同債務而承擔的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87條的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為兩個以上的,依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六)因產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承擔的連帶責任
《產品質量法》第31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笨梢姡虍a品不合格造成損害,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承擔的是一種連帶賠償責任。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第2款也作了類似的規定。
(七)因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而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合同糾紛案件中具體適用經濟合同法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中的有關規定:
1、合同簽訂人持有委托單位出具的介紹信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托單位授予代理權。介紹信中對代理事項、授權范圍表達不明的,委托單位對該項合同應當承擔責任,合同簽訂人應負連帶責任。
2、借用其他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的經濟合同,應當確認為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對無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負連帶責任。
3、借用人與出借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承包關系,且借用人簽訂合同是進行正當的經營活動,則可不作為無效合同對待。但出借單位應當與借用人對合同的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負連帶賠償責任。
(八)企業法人分立后對原有債務的承擔以及開辦企業有過錯而產生的連帶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第44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其原債務由變更后的法人來承擔。分立后的數個法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另據《公司法》中有關公司分立的規定,公司分立應對原有債務的承擔達成協議,否則不得分立。若該協議對原有債務的承擔明確到每個分立后的公司,則每個公司依協議各自承擔責任;若協議僅確定了原有債務的分擔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對原有債務則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研)復(1987)33號批復的規定,企業單位開辦的分支企業倒閉后,如果該分支企業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那么,應由開辦該分支企業的單位負連帶責任。
出借營業執照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一、出借營業執照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實際生活中,出借營業執照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經營主體需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其在承擔連帶責任后,如果超出自身份額的,可以向其他連帶責任人進行追償。
二、為什么出借營業執照要承擔連帶責任
由于營業執照是市場經營主體的“身份證”,經營主體必須在營業執照準許的范圍內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所以出借營業執照的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市場準入秩序,屬于違法行為,出借方需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三、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條件是什么
(一)、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連帶之債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連帶之債是指以同一給付為標的,各債權人或各債務人之間有連帶關系的多數人之債,其中數個債務人連帶承擔以同一給付為標的的債務,稱為連帶債務。顯而易見,連帶責任的責任人須為兩人或兩人以上,連帶責任人作為多數主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諸如合伙內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權的各侵權人等,另一種是補充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如保證合同中的主債務人和保證人。
(二)、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且為不可分之債
連帶責任是以債的關系為前提的,沒有債的關系,就無民事責任可言,更談不上承擔連帶責任。在代理關系中,某兩方當事人共同損害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由此便與受害人之間形成了債的關系。如在代理人與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情況下,代理人是對其進行代理活動中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失向被代理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也不是代人受過,而是對自己的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害向被代理人承擔責任,代理人與第三人在意思上的聯系和行為上的配合,使得他們處于共同債務人的地位。另外,在保證關系中,保證人與債權人所形成的同樣是債的關系,此債是以主債務的存在為前提,為從債,也即保證之債。
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不可分有性質不可分和意思不可分,性質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不可分割,如分割就會損害其價值;意思不可分是指給付在性質上雖屬可分,但依當事人意思而定為不可分。我們這里所述的不可分顯然是指意思不可分。民法上所說的“連帶”是指“共同的、一致的、不可分的”意思。但“共同的、一致的”是指幾個責任人共同對某一特定主體承擔義務;“不可分的”則強調了這些責任人對共負的債務必須不分份額地承擔清償義務。這種共同債務的不可分割決定了各連帶責任人在履行義務時,首先就應無條件地承擔全部責任,其后才在內部關系中體現按份責任。因此,共同的不可分割性是連帶責任的重要構成要件。
當然,連帶債務的不可侵害性也不是絕對的。債務不可侵害性是對責任人而言,對責任人具有約束力,而債權人不受這種約束。當債權人允許責任人分擔債務時,這種不可分割性便不起作用。
(三)、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
連帶責任的主體是指連帶民事責任人承擔義務的對象。該客體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相比,其外延顯得單一。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是指物、行為、智力成果和其他一些權益。作為民事法律關系最普遍的客體物又分為種類物和特定物。而連帶責任的客體則只能是其中的種類物,這是由連帶責任的性質所決定的。其一是,連帶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所以其客體必須是物。其二,由于所履行債務的責任是連帶責任,因而這種客體在客觀上是可分別承擔的,而不應是特定的。特定物不能作為連帶責任的客體,因其具有不可替代之特征,其他連帶責任人無法承擔連帶責任。
(四)、連帶責任的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十八條 依法設立的營利法人,由登記機關發給營利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營利法人的成立日期。
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條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
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
什么是連帶責任?舉例說明
連帶責任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對其共同債務全部承擔或部分承擔,并能因此引起其內部債務關系的一種民事責任。當責任人為多人時,每個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各責任人之間有連帶關系。
連帶責任具有以下特點:
(1)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且為不可分之債
(3)連帶責任所指向的債必須不可分。
(4)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
(5)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舉例說,甲、乙、丙分別出資5萬、6萬、7萬合伙經營一飯館。后因經營不善對外負債30萬元。那么這時甲、乙、丙就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即債權人可以向甲、乙、丙3人中的任何一個人來討債。3人不得拒絕。再舉例:甲、乙、丙分別出資5萬、6萬、7萬合伙經營一運輸公司。后因甲運輸中不慎將張三撞傷。須賠償醫療費50萬。那么這時甲、乙、丙就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雖然并不是乙、丙撞的),但張三可以向甲、乙、丙3人中的任何一個人來討債。被討債人即使不是甲,不得以“不是我撞的”為由拒絕賠償。拓展資料:因違反連帶債務或共同實施侵害行為而產生的責任,各個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關系。所謂連帶關系是指各個責任人之間對外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根據《侵權責任法》第13、14條之規定,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賠償數額,若責任難以確定,則平均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