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合同債權債務關系的內容變更有什么條件
項目!!!!!變更或解除的條件是什么?兩者有何區別?
一、合同變更的條件:須經當事人協商一致,方可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是變更合同的一般條件和必要前提。
二、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根據法律規定或因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雙方的協議,使基于合同發生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歸于消滅的一種法律行為。
三、區別:
1、當事人的意見:
(1)變更:合同變更必須取得當事人的同意。
(2)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直接行使解除權而事先不必征得對方當事人的同意。
2、修改的結果:
(1)合同變更是對原合同的非實質性條款進行修改或補充,而并非根本改變合同的實質內容,更不需要消滅原合同關系,它只是對原合同的部分內容進行調整。
(2)合同解除則要消滅原有的合同關系,終止合同的履行。
3、與補救之間的關系:
(1)合同變更并非與補救聯系在一起,一方違約之后,非違約方也并不產生合同變更的權利,而往往需要采用合同解除等補救措施。
(2)合同解除是一種違約后的補救措施,它是在合同一方根本違約的情況下,另一方可以享有的合同解除權。
4、溯及既往的效力:
(1)合同變更因沒有消滅原合同關系,因此,也就不產生溯及既往的問題。變更的效力一般只涉及到合同未履行部分,當事人只按合同變更后的內容履行,變更前已履行的部分則不再變動。
(2)合同的解除將使合同關系消滅,因而在某些情況下會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尤其是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非違約方不僅有權解除合同,而且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么,可變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的變更屬于法律關系的變更,遵循法律關系變更的一般規則,如今社會,合同變更是很重要的,特別是遇到一些特殊情形的時候。那么,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么呢?可變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將由為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合同變更是什么?
合同變更是在不改變主體而使權利義務發生變化的現象。合同變更不僅在實踐中司空見慣,也是合同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此條可見變更在合同法中的重要地位。合同變更有依法律行為變更、依裁判變更以及依法律規定變更三種方式。
二、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么?
合同變更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已存在著合同關系
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無原合同關系便無合同變更的對象。在合同無效、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認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關系,因此不發生合同的變更。
2、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合同內容的變更通常包括:標的變更;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擔保的設定或消失;違約金的變更;利息的變化等。
3、合同的變更依當事人協議或法院裁決
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合同的變更基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當事人一方使合同變更。除此以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
4、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須遵守此種要求。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有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三、可變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可變更合同包括以下情形: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
重大誤解構成要件
1、合同一方或者雙方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
2、合同雙方均無主觀上的故意;
3、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誤解而訂立合同;
4、誤解必須是重大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當4、誤解必須是重大的。事人一方(即雙方當事人)均享有撤銷請求權。
合同的顯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簽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于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可觀利益嚴重失衡,明顯違反公平原則。
雙方簽訂的合同中設定了某些看似對一方明顯不利的條款,但設立該條款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其實質恰恰在于衡平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當事人以顯示公平為由請求撤銷該合同條款的,不應予以支持。
顯失公平的撤銷權條件
1、有償合同;
2、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顯著不平等,明顯背離公平原則;
3、該不公平系一方利用優勢或者對方沒有經驗所致。
認定顯示公平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考察
1、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
(1)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是否對等;
(2)一方獲得的利益或者另一方所受損失是否違背法律或者交易習慣等。
2、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即利益受損一方是否因為無經驗或者對合同相關內容缺乏正確的認識能力,或者因某種急迫的情況,并非出于真正的自愿而接受了對方提出的合同條件。
(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僅受損害方享有撤銷請求權。
1、欺詐
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
欺詐構成要件:
(1)合同一方具有欺詐的故意;
(2)合同一方實施了欺詐行為;
(3)合同向對方因此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4)合同向對方的錯誤意思表示與欺詐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2、脅迫
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或者以給法人的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脅迫行為。
脅迫的構成要件:
(1)須有脅迫的故意;
(2)須有脅迫行為;
(3)脅迫缺乏正當性,即脅迫的手段具有非正當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當性;
(4)相對人因脅迫而產生恐懼,并因此訂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
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可以認定為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構成要件:
(1)相對方處于危難或者緊迫需要之際;
(2)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3)雙方因此訂立了合同,該合同明顯嚴重不利于相對方。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變更的條件是什么,可變更合同的情形有哪些?”的相關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合同變更要符合四個條件,實踐中可變更合同的情形是有很多的。
簡述合同變更的條件
法律主觀:
(一)已存在著合同關系。,合同的變更,是改變原合同關系,無原合同關系便無合同變更的對象。在合同無效、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效力未定的合同效力未被追認等情形下,由于不存在合同關系,因此不發生合同的變更。,(二)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內容的變更通常包括:標的變更;標的物數量的增減;標的物品質的改變;價款或酬金的增減;履行期限的變更;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方式的改變;結算方式的改變;所附條件的增添或除去;單純債權變為選擇債權;擔保的設定或消失;違約金的變更;利息的變化等。,(三)合同的變更須依當事人協議或依法律直接規定及法院裁決,有時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基于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的裁決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合同的變更須經法院裁決程序的,不論是撤銷還是變更,均須經過法院裁決。合同的變更基于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當事人一方使合同變更。除此以外的合同變更,一律由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四)須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采取一定方式,須遵守此種要求。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采有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債務人違約而變更合同一般不強求特定方式。,(一)協商一致原則。,《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二)法定事由原則。即當事人單方依法變更合同的原則,指一方當事人因為出現了法定事由,主要是合同中存在欺詐、脅迫、重大誤解、顯失去公平等情況,導致合同權利義務對一方當事人不合理、不公正。基于此,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請求對方當事人協商變更合同,或者行使合同變更權,請求法院或者總裁機構裁判變更合同。,勞動者如果認為原來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需要修改,應該事先告訴用人單位,并且要經過用人單位的同意。但是,在這之前勞動者應該進行認真考慮,因為這件事涉及到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勞動合同的變更也應該和勞動合同的簽訂一樣,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進行,并且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任何一方不能擅自變更勞動合同。,盡管《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條件沒有作規定,但是,勞動合同的變更不是沒有條件的。一般來說,勞動合同變更的條件大致有以下三個方面:,(一)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例如用人單位調整生產任務、轉產、企業合并、分立等;,(二)就業者方面的原因,例如因意外事故致傷、致殘,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需要另行安排工作的;,(三)客觀方面的原因,例如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自然災害的影響等。勞動合同變更時,雙方當事人應當再簽訂一份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或協議,采取書面形式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一方是不能單方面變更的,這是無效的,雙方協商好的變更是有效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
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