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律關系主要的是由法律規范調整的(合同法律關系主要由法律規范調整的對象)
法律關系的三大部分是指什么
法律關系的三大部分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內容(權利義務)和法律關系客體。
法律關系是在法律規范調整社會關系的過程中所形成的人們之間權利與義務關系。如企業與職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后,就構成了雙方的勞動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內容(權利義務)和法律關系客體三要素構成。
1、法律關系主體:
含義
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即在法律關系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在每一具體的法律關系中,主體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體上都屬于相對應的雙方:一方是權利的享有者,成為權利人;另一方是義務的承擔者,成為義務人
主體種類: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這里的公民既指中國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這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二是各種企事業組織和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是各政黨和社會團體。這些機構和組織主體,在法學上可以籠統的成為“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參與憲法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各機關、組織),也包括私法人(參與民事或商事法律關系的機關、組織)。中國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參與的法律關系的性質而定。
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例如,國家作為主權者是國際公法關系的主體,可以成為外貿關系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在國內法上,國家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比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國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國內的法律關系(如發行國庫券),但在多數情況下則由國家機關或授權的組織作為代表參加法律關系。
4.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社會組織,以我國有關法律以及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證的條約為依據,也可以成為我國某些法律關系的主體。
5.合伙。
2、法律關系內容:
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權利義務是一對表征關系和狀態的范疇,是法學范疇體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疇。從本質上看,權利是指法律保護的某種利益;從行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現為要求權利相對人可以怎樣行為,必須怎樣行為或不得怎樣行為。
義務人指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它表現為必須怎樣行為和不得怎樣行為兩種方式。在法律調整狀態下,權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為方式表現為意志和行為的自由。義務則是對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特有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于道德行為最明顯的標志,也是法律和法律關系內容的核心。
3、法律關系客體:
概念
籠統的講,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是構成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關系客體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體,一旦它承載某種利益價值,就可能成為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建立的目的,總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獲取某種利益,或分配、轉移某種利益(有關的內容,參見本章第二節“法的價值”)。所以,實質上,客體所承載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聯系的中介。這些利益,從表現形態上可以分為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無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潛在利益);從享有主體的角度,利益可分為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等等。
種類
法律關系客體是一個歷史的概念,隨著社會歷史的不斷發展,其范圍和形式、類型也在不斷的變化著。總體來看,由于權利和義務類型的不斷豐富,法律關系客體的范圍和種類有不斷擴大和增多的趨勢。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類:
1.物;2.人身;3.精神產品;4.行為。
合同法律關系三要素
它由主體、內容和客體三要素組成。主體:參加合同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客體: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包括行為,物,財產,智力成果。內容: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是合同主要條款所規范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即需要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當事人互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就是將能夠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現于外部的行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須達成協議,即意思表示要一致。合同系以發生、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為目的。合同是當事人在符合法律規范要求條件下而達成的協議,故應為合法行為。合同一經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雙方當事人之間就發生了權利、義務關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未按合同履行義務,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法律關系指由合同法律規范調整的當事人在民事流轉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1、權利權利,是指權利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和約定,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做出某種行為,同時要求義務主體做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做出某種行為,以實現合法權益。當權利受到侵犯時,法律將予以保護。權利主體不能以實現自己的權利為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或侵犯國家和集體的利益。一方面,權利受到國家保護,如果一個人的權利因他人干涉而無法實現或受到了他人的侵害時,可以請求國家協助實現其權利或保護其權利;另一方面,權利是有行為界限的,超出法律規定,非分的或過分的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或不被視為合法的權利。2、義務義務,是指義務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和權利主體的合法要求,必須做出某種行為或不得做出某種行為,以保證權利主體實現其權益,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一方面,義務人履行義務是權利人享有權利的保障,所以,法律規范都針對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規定了具體的法律義務。尤其是強制性規范,更是側重了對義務的規定,而不是對權利的規定。另一方面,法律義務對義務人來說是必須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國家就要依法強制執行,因不履行造成后果的,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內容具體確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合同法律關系主要是由什麼法律規范調整的
合同法律關系屬于民法范疇,最主要的原則之一是意思自治,不同類型的合同相應的法律規定不同,但所有的合同關系肯定都受《合同法》的調整,其次《民法通則》,和不動產相關還需受《物權法》、《商品房買賣司法解釋》等法律調整,合同即契約,是產生債的原因之一,民事法律當中產生債的原因有四種,所以調整合同法律關系的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是相當多的,還是要看具體的合同類型。
合同法律關系是怎樣產生、變更與消滅的?
1.法律事實.合同法律關系并不是由合同法律規范本身產生的,合同法律關系只有在一定的條件下才能產生、變更和消滅。能夠引起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和事實,就是法律事實。法律事實包括行為和事件。
合同法律關系是不會自然而然地產生的,也不能僅憑法律規范規定就可在當事人之間發生具體的合同法律關系。只有一定的法律事實的存在,才能在當事人之間發生一定的合同法律關系,或使原來的合同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消滅。
2.行為.行為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有意識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活動,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兩種表現形式。
行為還可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凡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或為國家法律所認可的行為都是合法行為,如在建設活動中,當事人訂立合法有效的合同,產生建設工程合同關系;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建設活動進行的管理活動,產生建設行政管理關系。凡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如建設工程合同當事人違約,導致建設工程合同關系的變更或者消滅。
此外,行政行為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決、裁定以及仲裁機構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等,也是一種法律事實,也能引起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消滅。
3.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合同法律關系主體的主觀意志為轉移而發生的,能夠引起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現象。這些客觀事件的出現與否,是當事人無法預見和控制的。
事件可分為自然事件和社會事件兩種。自然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現象所引起的客觀事實,如地震、臺風等。社會事件是指由于社會上發生了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的、難以預料的重大事變所形成的客觀事實,如戰爭、罷工、禁運等。無論是自然事件還是社會事件,它們的發生都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的產生或者迫使已經存在的合同法律關系發生變化。
簽訂合作協議的雙方屬于啥法律關系
合作協議的法律關系實質上也屬于合同法律關系。具體是指由有關合同法律規范調整的當事人在合作事務的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合作協議的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由主體、客體和內容構成。
法律分析
合作協議屬于合同的種類之一,合作協議的法律關系可以視為合同法律關系的種類之一。具體是指當事人在合作事務的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此外,合同法律關系分為主體、客體、內容這三大要素,三大要素缺一不可,否則合同無效。合同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是合同主要條款所規范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權利:權利,是指權利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和約定,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作出某種行為,同時要求義務主體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以實現合法權益。當權利受到侵犯時,法律將予以保護。一方面,權利受到國家保護,如果一個人的權利因他人干涉而無法實現或受到了他人的侵害時,可以請求國家協助實現其權利或保護其權利;另一方面,權利是有行為界限的,超出法律規定,非分的或過分的要求就是不合法的或不被視為合法的權利。權利主體不能以實現自己的權利為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或侵犯國家和集體的利益。
義務:義務,是指義務主體依據法律規定和權利主體的合法要求,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不得作出某種行為,以保證權利主體實現其權益,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一方面,義務人履行義務是權利人享有權利的保障,所以,法律規范都針對保障權利人的權利規定了具體的法律義務。尤其是強制性規范,更是側重了對義務的規定,而不是對權利的規定。另一方面,法律義務對義務人來說是必須履行的,如果不履行,國家就要依法強制執行,因不履行造成后果的,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二十九、 將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關系是什么
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企業與職工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后,就構成了雙方的勞動法律關系。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主體、法律關系內容(權利義務)和法律關系客體三要素構成。
法律關系簡介
是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
法 電子商務托管的法律關系圖
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這一命題至少說明三個問題:第一,法律規范是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如果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存在,就不可能產生法律關系。第二,法律關系不同于法律規范調整或保護的社會關系本身。社會關系是一個龐大的體系,其中有些領域是法律所調整的(如政治關系、經濟關系、行政管理關系等),也有些是不屬于法律調整或法律不宜調整的(如友誼關系、愛情關系、政黨社團的內部關系),還有些是法律所保護的對象,這些被保護的社會關系不屬于法律關系本身(如刑法所保護的關系不等于刑事法律關系)。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規調整的社會關系,也并不能完全視為法律關系。例如,民事關系(財產關系和身份關系)也只有經過民法的調整(即立法、執法和守法的運行機制)之后,在具有了法律的性質,成為一類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第三,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的實現形式,是法律規范的內容(行為模式及其后果)在現實社會生活中得到具體的貫徹。換言之,人們按照法律規范的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并由此而發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聯系,這既是一種法律關系,也是法律規范的實現狀態。在此意義上,法律關系是人與人之間的合法(符合法律規范的)關系。這是它與其他社會關系的根本區別。
是體現意志性的特種社會關系
從實質上看,法律關系作為一定社會關系的特殊形式,正在于它體現國家的意志。這是因為,法律關系是根據法律規范有目的、有意識的建立的。所以,法律關系像法律規范一樣必然體現國家的意志。在這個意義上,破壞了法律關系,其實也違背了國家意志。 但法律關系畢竟又不同于法律規范,它是現實的、特定的法律主體所參與的具體社會關系。因此,特定法律主體的意志對于法律關系的建立與實現也有一定的作用。有些法律關系的產生,不僅要通過法律規范所體現的國家意志,而且要通過法律關系參加者的個人意志表示一致(如多數民事法律關系)。也有很多法律關系的產生,往往基于行政命令而產生。總之,每一個具體的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是否要通過它的參加者的意志表示,呈現出復雜的情況,不可一概而論。
是特定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是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紐帶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它是法律規范(規則)“指示”(行為模式,法律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在事實社會關系中的體現。沒有特定法律關系主體的實際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就不可能有法律關系的存在。在此,法律權利和義務的內容是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社會關系(社團組織內部的關系)的重要標志。
編輯本段法律關系的特征
是以法律規范為前提的社會關系
法律關系是由于法律規范的存在而建立的社會關系,沒有法律規范的存在,也就不可能形成與之相應的法律關系。法律關系與法律規范兩者之間的關系可以從兩個方面來理解:一方面,法律規范是法律關系存在的前提,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的存在就不可能產生法律關系。另一方面,任何一種法律規范只能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才能得以實現。法律規范只規定人們的行為規范和相應的法律后果,它所針對的對象為一類人,因此具有普遍適用性。只有當人們按照法律規范的行為模式,或者說符合一定的法律事實時,才形成了針對于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以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為內容形成的社會關系
法律關系與其他社會關系的重要區別,就在于它是法律化的權利義務關系,是一種明確的、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權利和義務可以是由法律明確規定的,也可以是由法律授權當事人在法律的范圍內自行約定的。
是以國家強制力作為保障手段的社會關系
通過社會輿論和道德約束來實現的社會關系具有不穩定性和非強制性。而在法律關系中,一個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須做什么都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反映國家對社會秩序的一種維持態度。當法律關系受到破壞時,就意味著國家意志所授予的權利受到侵犯,意味著國家意志所設定的義務被拒絕履行。這時,權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權請求國家機關運用國家強制力,責令侵害方履行義務或承擔未履行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即對違法者予以相應的制裁。因此,一種社會關系如果被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之內,就意味著國家對它實行了強制性的保護。這種國家的強制力主要體現在對法律責任的規定上。
編輯本段法律關系主體
法律關系主體的含義和種類
法律關系主體是法律關系的參加者,即在法律關系中,一定權利的享有者和一定義務的承擔者。在每一具體的法律關系中,主體的多少各不相同,在大體上都屬于相對應的雙方:一方是權利的享有者,成為權利人;另一方是義務的承擔者,成為義務人。 在中國,根據各種法律的規定,能夠參與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以下幾類: 1.公民(自然人)。這里的公民既指中國公民,也指居住在中國境內或在境內活動的外國公民和無國籍人。 2.機構和組織(法人)。這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各種國家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等);二是各種企事業組織和在中國領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三是各政黨和社會團體。這些機構和組織主體,在法學上可以籠統的成為“法人”。其中既包括公法人(參與憲法關系、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的各機關、組織),也包括私法人(參與民事或商事法律關系的機關、組織)。中國的國家機關和組織,可以是公法人、也可以是私法人,依其所參與的法律關系的性質而定。 3.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例如,國家作為主權者是國際公法關系的主體,可以成為外貿關系中的債權人或債務人。在國內法上,國家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地位比較特殊,既不同于一般公民,也不同于法人。國家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參與國內的法律關系(如發行國庫券),但在多數情況下則由國家機關或授權的組織作為代表參加法律關系。
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公民和法人要能夠成為法律關系的主體,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就必須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即具有法律關系主體構成的資格。 1.權利能力。又稱權義能力(權利義務能力),是指能夠參與一定的法律關系,依法享有一定權利和承擔一定義務的法律資格。它是法律關系主體實際取得的權利、承擔義務的前提條件。 公民的權利能力可以從不同角度進行分類。首先,根據享有權利能力的主體范圍不同,可以分為一般權利能力和特殊的權利能力。前者又稱基本的權利能力,是一國所有公民均具有的權利能力,它是任何人取得公民法律資格的基本條件,不能被任意剝奪或者解除。后者是公民在特定條件下具有的法律資格。這種資格并不是每個公民都可以享有,而只授予某些特定的法律主體。如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資格,就是特殊的權利能力。其次,按照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分為民事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行政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訴訟權利能力等。這其中既有一般權利能力(如民事權利能力),也有特殊權利能力(政治權利能力、勞動權利能力)。 法人的權利能力沒有上述的類別,所以與公民的權利能力不同。一般而言,法人的權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時產生,至法人解體時消滅。其范圍是由法人成立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決定的。 2.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公民的行為能力是公民的意識能力在法律上的反映。確定公民有無行為能力,其標準有二:一是能否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意義和后果;二是能否控制自己的行為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因此,公民是否達到一定年齡、神智是否正常,就成為公民享有行為能力的標志。例如,嬰幼兒、精神病患者,因為他們不可能預見自己行為的后果,所以在法律上不能賦予其行為能力。在這里,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同于其權利能力。具有行為能力必須首先具有權利能力,但具有權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為能力。這表明,在每個公民的法律關系主體資格構成中,這兩種能力可能是統一的,也可能是分離的。 公民的行為能力也可以進行不同的分類。其中較為重要的一種分類,是根據其內容不同分為權利行為能力、義務行為能力和責任行為能力。權利行為能力是指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行使權利的能力。義務行為能力是指能夠實際履行法定義務的能力。責任行為能力(簡稱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對自己的違法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的能力。它是行為能力的一種特殊形式。 公民的行為能力問題,是由法律予以規定的。世界各國的法律,一般都把本國公民劃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1)完全行為能力人。這是指達到一定法定年齡、智力健全、能夠對自己的行為負完全責任的自然人(公民)。例如,在民法上,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2)限制行為能力人。這是指行為能力受到一定限制,只具有部分行為能力的公民。例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中國刑法將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公民視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人)。(3)無行為能力人。這是指完全不能以自己的行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公民。在民法上,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完全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在刑法上,不滿14周歲的未能年人和精神病人,也被視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 法人組織也具有行為能力,但與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同。表現在:第一,公民的行為能力有完全與不完全之分,而法人的行為能力總是有限的,由其成立宗旨和業務范圍所決定。第二,公民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并不是同時存在的。也就是說,公民具有權利能力卻不一定同時具有行為能力,公民喪失行為能力也并不意味著喪失權利能力。與此不同,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卻是同時產生和同時消滅的。法人一經依法成立,就同時具有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法人一經依法撤銷,其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也就同時消滅。
編輯本段法律關系的內容
權利和義務的概念
權利義務是一對表征關系和狀態的范疇,是法學范疇體系中的最基本的范疇。從本質上看,權利是指法律保護的某種利益;從行為方式的角度看,它表現為要求權利相對人可以怎樣行為,必須怎樣行為或不得怎樣行為。 義務人指人們必須履行的某種責任,它表現為必須怎樣行為和不得怎樣行為兩種方式。在法律調整狀態下,權利是受法律保障的利益,其行為方式表現為意志和行為的自由。義務則是對法律所要求的意志和行為的限制,以及利益的付出。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調整的特有機制,是法律行為區別于道德行為最明顯的標志,也是法律和法律關系內容的核心。
權利和義務的分類
對權利和義務可從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根據權利和義務所體現的社會內容的重要程度,即它們在權利義務體系中的地位、功能及社會價值的不同,可以把權利義務分為基本的權利和義務與普通的權利和義務。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人們在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中根本利益的體現,是人們社會地位的基本法律表現,是人們日常生活中利益關系的反映。 根據權利和義務的適用范圍不同,可以把權利義務分為一般的權利和義務與特殊的權利和義務。一般權利又稱抽象權利,其主體是一般權利人,同時也無特定義務人。一般義務的主體是每一個人,而每個義務人沒有與之相對應的特定的權利人。一般義務通常不是積極作為,而是消極的不作為。特殊權利又稱具體權利,其主體是特定的權利人,同時也有特定義務人,特殊義務是指特定義務人作出的積極的作為或消極的不作為。 根據權利和義務的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集體的權利和義務、國家的權利和義務(職權和職責)、人為的權利和義務(人權)。另外,根據部門法的劃分,我們還可以把權利義務分為民事權利和義務、訴訟權利和義務等等。
權利和義務的相互關系
權利與義務作為法律關系的重要因素,它體現了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及其相互關系,反映著法律調整的文明程度,從宏觀方面講,可以把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概括為:歷史進程中曾有的離合關系邏輯結構上的對立統一關系。總體數量上的等值關系,功能上的互補關系,運行中的制約關系,價值意義上的主次關系。
編輯本段法律關系的特點
一切法律關系都具有意志關系的性質
因為:①任何法律關系中都表現著統治階級的意志。法既然是以國家意志形式表現出來的統治階級的意志,那末,一切法律關系就不能不受統治階級意志的制約。②每一具體的法律關系,通常總是通過該法律關系的所有參與者或其中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產生的,即使有某些情況是由于某種法律文件的規定或某一事件的出現而產生的,這一法律關系中所確定的權利和義務,也必須通過該法律關系參與者的意志行為才能完成。承認法律關系的意志性質,并不意味著否認法律關系歸根結底決定于物質的生活條件。任何社會的法律關系,都不能不反映著該社會生產關系的特征。當一種社會經濟形態被另一種社會經濟形態所代替的時候,必然引起舊的法律關系的消滅和新的法律關系的產生,永恒的、抽象的法律關系是不存在的。同時,經濟以外的各種因素,也對法律關系具有影響作用。在社會中占統治地位的政治觀點、 法律觀點、 道德觀念、社會輿論等,都會在法律關系上得到反映。
社會主義法律關系是一種新型的法律關系
其特征是:①由表現工人階級領導下的全體人民意志的法所規定和調整;②屬于社會主義思想關系的范疇,最終決定于社會主義的生產關系;③目的在于鞏固無產階級專政(在中國即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制度,保護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保障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的順利進行。
編輯本段法律關系客體
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
籠統的講,法律關系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它是構成法律關系的要素之一。 法律關系客體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的客體,一旦它承載某種利益價值,就可能成為法律關系客體。法律關系建立的目的,總是為了保護某種利益、獲取某種利益,或分配、轉移某種利益(有關的內容,參見本章第二節“法的價值”)。所以,實質上,客體所承載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聯系的中介。這些利益,從表現形態上可以分為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有形利益和無形利益、直接利益和間接利益(潛在利益);從享有主體的角度,利益可分為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等等。
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法律關系客體是一個歷史的概念,隨著社會歷史的不斷發展,其范圍和形式、類型也在不斷的變化著。總體來看,由于權利和義務類型的不斷豐富,法律關系客體的范圍和種類有不斷擴大和增多的趨勢。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類: 1.物。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支配的、在生產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觀實體。它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生產物;可以是活動物,也可以是不活動物。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物與物理意義上的物既有聯系,又有不同,它不僅具有物理屬性,而且應具有法律屬性。物理意義上的物要成為法律關系客體,須具備以下條件:第一,應得到法律之認可。第二,應為人類所認識和控制。不可認識和控制之物(如地球以外的天體)不能成為法律關系客體。第三,能夠給人們帶來某種物質利益,具有經濟價值。第四,須具有獨立性。不可分離之物(如道路上的瀝青、橋梁之構造物、房屋之門窗)一般不能脫離主物,故不能單獨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存在。至于哪些物可以作為法律關系的可以或可以作為哪些法律關系的客體,應由法律予以具體規定。在我國,大部分天然物和生產物可以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但有以下幾種物不得進入國內商品流通領域,成為私人法律關系的客體:(1)人類公共之物或國家專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氣;(2)文物;(3)軍事設施、武器(槍支、彈藥等);(4)危害人類之物(如毒品、假藥、淫穢書籍等)。 2.人身。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它是人的物質形態,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體現。在現代社會,隨著現代科技和醫學的發展,使得輸血、植皮、器官移植、精子提取等現象大量出現;同時也產生了此類交易買賣活動及其契約,帶來了一系列法律問題。這樣,人身不僅是人作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承載者,而且在一定范圍內成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但須注意的是:第一,活人的(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之“物”,不能作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禁止任何人(包括本人)將整個身體作為“物”參與有償的經濟法律活動,不得轉讓或買賣。販賣或拐賣人口,買賣婚姻,是法律所禁止的違法或犯罪行為,應受法律的制裁。第二,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例如,賣淫、自殺、自殘行為屬于違法行為或至少是法律所不提倡的行為。第三,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嚴禁對他人人身非法強行行使權利。例如,有監護權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人身(體)部分(如血液、器官、皮膚等)的法律性質,是一個較復雜的問題。它屬于人身,還是屬于法律上的“物”,不能一概而論。應從三方面分析:當人身之部分尚未脫離人的整體時,即屬人身本身;當人身之部分自然的從身體中分離,已成為與身體相脫離的外界之物時,亦可以視為法律上之“物”;當該部分已植入他人身體時,即為他人人身之組成部分。 3.精神產品。精神產品是人通過某種物體(如書本、磚石、紙張、膠片、磁盤)或大腦記載下來并加以流傳的思維成果。精神產品不同于有體物,其價值和利益在于物中所承載的信息、知識、技術、標識(符號)和其他精神文化。同時它又不同于人的主觀精神活動本身,是精神活動的物化、固定化。精神產品屬于非物質財富。西方學者稱之為“無體(形)物”。我國法學界常稱為“智力成果”或“無體財產”。 4.行為結果。在很多法律關系中,其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是行為結果。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結果是特定的,即義務人完成其行為所產生的能夠滿足權利人利益要求的結果。這種結果一般分為兩種:一種是物化結果,即義務人的行為(勞動)凝結于一定的物體,產生一定的物化產品或營建物(房屋、道路、橋梁等);另一種是非物化結果,即義務人的行為沒有轉化為物化實體,而僅表現為一定的行為過程,直至終了,最后產生權利人所期望的結果(或效果)。例如,權利人在義務人完成一定行為后,得到了某種精神享受或物質享受,增長了知識和能力等。在此意義上,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行為結果不完全等同于義務人的義務,但又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的過程緊密相關。義務正式根據權利人對這一行為結果的要求而設定的。 在研究法律關系客體問題時,還必須看到,實際的法律關系有多種多樣,而且多種多樣的法律關系就有多種多樣的客體,即使在同一法律關系中也有可能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客體。例如買賣法律關系的客體不僅包括“貨物”,而且也包括“貨款”。在分析多向(復合)法律關系客體時,我們應當把這一法律關系分解成若干個單向法律關系,然后再逐一尋找它們的客體。多向(復合)法律關系之內的諸單向關系有主次之分,因此其客體也有主次之分。其中,主要客體決定著次要客體,次要客體補充說明主要客體。它們再多向(復合)法律關系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構成要素。
編輯本段法律關系的種類
在法學上,由于根據的標準和認識的角度不同,可以對法律關系作不同的分類。本書采用下列分類:
調整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
按照法律關系產生的依據、執行的職能和實現規范的內容不同,可以分為調整性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法律關系。調整性法律關系是基于人們的合法行為而產生的、執行法的調整職能的法律關系,它所實現的是法律規范(規則)的行為規則(指示)的內容。調整性法律關系不需要適用法律制裁,法律主體之間即能夠依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如各種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關系、行政合同關系等等。保護性法律關系是由于違法行為而產生的、旨在恢復被破壞的權利和秩序的法律關系,它執行著法的保護只能,所實現的是法律規范(規則)的保護規則(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內容,是法的實現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體(國家)適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體(通常是違法者)必須接受這種制裁,如刑事法律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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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民事法律關系的三要素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為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因為缺少其中的任何一個都不能成立民事法律關系,其中任何一個發生變化,民事法律關系也就發生變化。
1、主體要素
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即民事法律關系的參與者,權利的享有者和義務的承擔者。民事主體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在特定情況下還包括國家。
2、客體要素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有稱標的,是民事主體之間據以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對象性事物,是民事主體追求的利益的反映,成為民事主體活動的目標。就規范意義上的民事法律關系而言,其客體大致是固定的。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概括起來有以下幾種:
a,物,指自然人身體之外,能夠滿足人們需要并且能夠被支配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
b,行為,指能滿足權利主體某種利益的活動。
c,智力成果,指人的腦力勞動創造出來的精神財富,包括各種科學發現、發明、設計、作品、商標等。
d,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
3、內容要素
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人如何實現其參與民事生活的目標,也即實現其參與民事生活的目的,這種實現其受法律保護的利益的方式和過程,就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擴展資料:
民事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特征:
(一)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一般是自愿設立的;
由于民法調整的社會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按民法規范確立的法律關系也就只能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同時,民事法律關系不僅符合國家的意志,更體現著當事人的意志,一般是由當事人依自己的意思自愿設立的。只要當事人依其意思實施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所設立的法律關系就受法律保護。
(二)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所形成的社會關系。但主要是財產關系;
(三)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的社會關系;
(四)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基本內容的社會關系;
民法調整社會關系是賦予民事主體權利和義務,因此,民事法律關系也就是民事權利義務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一經確立,當事人一方即享有民事權利,而另一方便負有相應的民事義務。
(五)民事法律關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補償性和財產性。民法調整對象的平等性和財產性也表現在民事法律關系的保障手段上,即民事責任以財產補償為主要內容,懲罰性和非財產性責任不是主要的民事責任形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法律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