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執行人長期失聯怎么辦(被執行人長期失聯怎么辦沒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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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失聯了怎么辦
法律主觀:
法院可以采取缺席審判的方式進行審判,并且進行強制執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執行人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所以,被執行人長期失聯,法院可以采取缺席審判的方式進行審判。 《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員必須造具清單,由在場人簽名或者蓋章后,交被執行人一份。被執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屬一份。
被執行人長期失聯怎么辦?
法院可以采取缺席審判的方式進行審判,并且進行強制執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執行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所以,被執行人長期失聯,法院可以采取缺席審判的方式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擴展資料
債權人對下落不明債務人的追債第一條途徑: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我國《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二十一條規定,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第二條途徑: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失信被執行人怎么辦
失信被執行人解決辦法:
1.履行義務:如果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首要的解決方法是履行法院判決或裁定所規定的義務。這可能包括支付欠款、賠償損失或履行其他合同或法律義務。通過履行義務,可以盡可能減少后續的法律和經濟后果;
2.申請撤銷或減輕: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或減輕失信被執行人的身份。可能需要提供相關證據,如已履行義務的證明、經濟困難的證明等,以證明的誠意和改正錯誤的愿望;
3.合理分期還款:如果由于經濟原因無法一次性履行全部義務,可以與相關債權人協商并提出合理的分期還款計劃。這樣可以讓逐步履行義務,并顯示的還款意愿;
4.尋求法律援助:如果無法自行應對失信被執行人的后果,可以尋求法律援助。律師可以幫助了解相關法律和程序,并協助制定應對策略;
5.重建信用:一旦履行了義務或采取了其他應對措施,可以采取措施來重建的信用。這可能包括積極還款、改善個人信用記錄、與債權人建立合作關系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才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綜上所述,如果一個人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意味著他/她未履行法院判決或裁定所規定的義務,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被執行人失蹤躲藏怎么處理
一、被執行人失蹤躲藏怎么處理
1、法院實施強制執行后債務人失蹤躲藏的,那么可以通過以下方法來解決:
(1)如果在債務上設有保證人的,那么可以向保證人主張債權;
(2)債權人可以向管轄區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失蹤,并且請求人民法院向債務人的財產代管人主張債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并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百五十一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二、失信被執行人怎么解除
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1、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并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
3、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被執行人無法聯系怎么辦
法律分析:當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法院會執行庭會依法中止案件的執行。只有法院或申請人找到被執行人后,或者申請人得知被申請人的財產信息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自法院中止執行后,任何時候都可以申請恢復執行,不受時間的限制。被執行人失蹤造成法院判決書無法執行的,權利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如果被執行人長期玩失蹤,法律對此也毫無辦法嗎?
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后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借款。相關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所欠稅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法律分析
如果被執行人失聯的,就需要先找到被執行人,現在如果找不到的,看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可以執行,如果有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執行被執行人銀行的錢。如果一審判決裁定雙方都不上訴,則一審判決裁定生效,從判決裁定送達的次日開始15天(判決)或10天(裁定)計算強制執行期限;如果上訴期有任何一方上訴,則一審判決不生效,等二審判決送達后的次日開始計算兩年的強制執行期限。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內,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討債款。起訴時應持有借據等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法院就會立案受理。由于債務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達的形式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屆滿,債務人不應訴時,法院即對借貸人關系明確的案件經審理后作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后,盡管債務人下落不明,但經債權人申請,法院可以采取拍賣債務人房屋或財產的辦法為債權人清償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失信被執行人玩失蹤怎么辦
法律分析:失信被執行人玩失蹤辦法如下:
1、如果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被執行人為失蹤人,然后由其財務代管人從被執行人的財產中履行執行義務。
2、如果被執行人執意不出現,財務代管人也不履行義務的,還可以向有關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采取債務人房屋或財產拍賣的辦法,來清償其欠下的債務。
3、同時,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的“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按指印或者雖未簽字、蓋章、按指印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