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欠債會連累子女名下財產嗎(父母欠債會連累子女名下財產嗎 父母名下沒有財產)
父母欠債能否執行其子女名下的房產
父母欠債,不可以執行其子女名下的房產。但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規定,如果其子女書面確認該房產屬于其父母,則可以執行該房產,接下來我整理了一些相關知識,歡迎閱讀!
一、父母欠債能否執行其子女名下的房產
(一)不可以執行其子女名下的房產,如果其子女書面確認該房產屬于其父母,則可以執行該房產
(二)父母親欠錢法院是否能查封子女名下房產要分情況:
1、房產是繼承父親的,法院可以查封。
2、父母對子女的房產贈與,且不動產經過辦理登記即為實際交付履行,贈與關系成立。法院不會查封。
3、房產屬于兒子,法院不可查封。
(三)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通常是在提起財產保全或強制執行的程序時,人民法院將有可能對房產進行查封。手續如下:
1、法院向國土房產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及附帶的法律文書;
2、辦案人員向國土房產部門出示法院工作證,并分下列不同情形辦理查封手續:
(1)被查封的標的物已核發房地產證的,應提交國土房產局檔案室出具的查冊表;
(2)被查封的標的物是預售商品房的,應提交房地產交易所出具的該預售商品房的交易情況表或該樓盤的明細表;
(3)被查封的標的物是土地的,應先到國土房產局檔案室查清該土地權屬情況,并提交查冊的書面結果。
3、國土房產部門根據法院提交的資料,進行查封處理。
(四)法院查封房產的法律依據
《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
人民法院對土地使用權、房屋實施查封或者進行實體處理前,應當向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該土地、房屋的權屬。
(五)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孳息的保管/返還/處理:
1.公檢法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
a.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
b.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新增規定]。
2.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挪用/自行處理。
3.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4.對違禁品/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六)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孳息作為證據使用時隨案移送:
1.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
2.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七)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物及其孳息判決處理:
1.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2.有關機關對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
a.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
b.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二、什么是查封,對于查封法律有什么樣的規定
1、查封是一種臨時性的執行措施,是指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清點,加貼人民法院的封條,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對查封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一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2、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一百四十二條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父母欠債會連累子女名下財產嗎
不會連累子女的。父母和子女均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各自對其所參與的民事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父母和子女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連帶責任關系。如果父母去世的,子女如果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則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子女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父母欠款孩子名下房子有影響嗎
法律分析:父母欠款對孩子名下房子沒有影響。父母債務不會執行子女財產的,如果人民法院要強制執行,只能執行被執行人的個人財產,被執行人子女財產不可以執行,這是違法的。但如果父母欠債后,把自己房產贈與或者低價賣給子女,并過戶給了成年子女。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贈與合同或者買賣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父母負債會執行子女名下財產嗎
法律分析:父債子還還是我國古代一直流傳下來的一句話,意思是父母欠下的債務,作為子女有義務替父母償還。在實踐中父債子還的情況也是經常發生的。第一,如果父母欠債后,把自己房產贈與或者低價賣給子女,并過戶給了成年子女。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贈與合同或者買賣合同。因此,此種情況,法院是可以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第二,如果子女名下的房子,是自己合法購買的?;蛘呱埔馊〉玫?,與父母的財產沒有關系。父母欠債,與成年子女之間沒有任何關系。因此法院不會執行處理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父債子還”從根本上說維護了被繼承人和債權人的利益,給繼承人加上了極其沉重的負擔,對繼承人來說是極不公平的。我國是以社會主義公有制為基礎的國家,已經從根本上鏟除了“父債子還”的陳規陋習存在的社會經濟根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十三條 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父母欠債會連累子女名下財產嗎
【法律分析】:父母欠債是不會凍結子女財產的,法院只能對父母名下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一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作出裁定,并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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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欠債,孩子名下的房產會受牽連嗎
父親欠債,孩子名下的房產不會受牽連。
子女的財產也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父母共有的。根絕個人財產神圣不可被侵犯的原則,父母欠下的債,子女的房產是不會被執行的。但是為了逃避償還債務,選擇將自己名下的財產轉移給子女。如果給子女購置房屋是為了轉移財產,那么該房產就屬于可被執行的財產。
父親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形下,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與民事義務。因此,其個人債務應當由其個人承擔,不牽連子女除非,父親為喪事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疾病患者,子女作為其監護人,在其給國家、集體、他人造成損害時,子女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如果父親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個人有財產的情形下,優先使用其個人財產償還債務,不足部分監護人予以適當補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子女雖然沒有義務代替父親償還其債務,但是子女有責任對喪失勞動能力或缺乏經濟來源的父親包括母親,履行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法定義務。這是子女作為贍養人的法定義務,任何情形下不能免除。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離婚以及父母婚姻關系的改變而消除。父親是否積極履行撫養子女的義務,不是子女可以免除對父親贍養義務的法定事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父親欠錢會凍結兒女的財產嗎
根據情況而定:
1、法院不應凍結兒女的財產,成年兒女的財產屬于自己的私人財產,不屬于和父母的共同財產,法院不會凍結凍結兒女的銀行卡。
2、有證據證明父母惡意把財產轉移給子女,以逃脫償還欠債的責任,這樣的情況下,父母欠債法院會凍結兒女的銀行卡。
需要明確的是,父母和子女是單獨的個體。個體具有身份獨立、財產獨立、責任獨立的屬性,誰的債務就由誰承擔償還責任,不牽涉其他人。法院在保全或者執行過程中,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賬戶,依據是《財產保全裁定書》或者《執行裁定書》,這些文書上寫的是誰的名字,才能凍結誰的賬戶。這些法律文書上的名字,一般就是被告。因此,如果子女沒有被一同告上法院,是不會作為被告被采取保全措施的。
總的來說,父債子還在我國是沒有法律規定的,一般情況下法院只能對父母名下的財產進行查封、凍結。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于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財產,以其價額足以清償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及執行費用為限,不得明顯超標的額查封、扣押、凍結。
父親在外面欠的債會連累到子女嗎
父親欠債一般不會牽連兒子。由于父親一般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其債務應當由父親以其自身財產進行償還。但兒子繼承父親遺產的,則要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債務。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欠債不換怎么辦?
1、通常情況下,如果已到借款期限,出借人催要仍不還款的,出借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如果出借人超過了3年的訴訟時效,那法院就不會受理改案件,出借人的債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法院裁決,可以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法院強制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爸爸欠債會不會連累子女?
父親欠債不會牽連子女。 在一般情況下,父親欠債并不會牽連子女,子女不需要承擔父親的債務。除非父親去世,子女繼承了父親的遺產,這個時候子女在繼承的范圍內對父親生前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此外,如果子女出于自愿,也可以清償父親遺留下來的債務。在傳統觀念中,父債子償,天經地義。但是,在法律上,父債子償是沒有依據的。因為父親和子女是兩個獨立的個體,子女沒有替父親還款的義務。由于父親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其債務應當由父親以其自身財產進行償還。所以,父親欠債并不會牽連子女,子女不需要承擔其父親的債務。但如果父親欠債被法院納入失信人員名單的,法院可能會限制父親的高消費,并對子女的升學等會有影響。此外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財產,需要在繼承財產范圍內償還父母所負的債務。如果是父親進入了失信人黑名單是會影響到子女的公務員報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七)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八)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八條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父母欠債會連累子女名下財產嗎
父母欠債不會連累子女名下的財產,父母的債務是由父母的財產進行償還,子女不需要代替償還,但是如果父母去世,子女繼承了遺產的,則需要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償還其父母的債務。
從經濟上來說,父親和兒子是兩個獨立的經濟個體,只要兒子已經成年,父親就沒有替兒子還款的義務;同樣,兒子也沒有替父親還款的義務,除非一種情況,一方去世,另外一方繼承了遺產,那如果有債務未還完的情況下,繼承遺產的部分需要先償還債務,如果有剩余的部分可以繼續繼承,如果遺產不足支付債務,那不足的部分繼承方仍然沒有義務用自己的錢支付。
簡單來說就是,如果不是兒子從父親那繼承了遺產,那么兒子沒有必要替父親還款。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由此可見,若繼承人接受遺產,就應當在繼承遺產的限額內承擔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死者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