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解除合同要承擔違約責任嗎(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嗎
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而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而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如下: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如依法不用提前通知的,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4、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應當及時辦理離職證明、轉移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等手續;
5、勞動者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歸還用人單位的財物,結清用人單位的債務。
綜上所述,如果用人單位未能履行相應的賠償責任,勞動者可以通過勞動爭議仲裁、法院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情勢變更解除合同后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嗎
一般不需要,合同在履行過程中,作為雙方當初訂立合同的基本情勢,若非因當事人的過錯而發生了根本的變化,繼續履行原定的合同條款將對一方當事人顯示公平,可以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都不存在違約問題。
合同解除后,對損失的賠償有一定的范圍限制,而且一般是實際發生的損失,主要包括:
對方訂立合同時支出的必要費用;因相信合同能適當履行而作準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合同解除后因恢復原狀而發生的必要費用等。與此同時,上述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因債務不履行而產生的可得利益損失。但對于違約金責任而言,不論違約是否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都要支付違約金;并且依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而且,上述損失既包括實際發生的既得利益損失,也包括尚未發生的可得利益損失,如信賴利益的損失等。
集體合同的變更,是指在集體合同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訂立合同所依據的主客觀情況發生某些變化,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原合同中的某些條款進行修改補充。集體合同的解除,是指集體合同在沒有履行或沒有完全履行之前,因訂立合同所依據的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致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必要,當事人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終止原集體合同法律關系。
集體合同的變更或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只有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才允許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第一,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利益。一般說來。集體合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是允許變更或解除的。允許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目的是為了使企業與工會及其所代表的全體職工之間的合同關系更能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當事人協商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必須以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為前提。
第二,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國家宏觀調控計劃修改或取消。當國家宏觀調控計劃修改或取消,集體合同中有關生產經營計劃的條款就應作相應的變更。
第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訂立集體合同的重要依據之一是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當這些法律、法規和政策發生變化后,繼續執行原合同中與修改后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相抵觸的條款,其行為已具有違法性。集體合同必須做相應的調整。
第四,企業破產、停產、轉產,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企業破產、停產、轉產這一法律事實,說明當事人一方已經失去了全面履行集體合同的能力和條件,允許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第五,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因使集體合同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人力無法抗拒的某種外部力量,包括諸如地震、風災、旱災、雷擊等自然界發生的突變現象等自然現象。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允許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對于不可抗力事件,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根據災害程度決定集體合同是否履行或推遲履行。
第六,由于當事人一方違約,使集體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時,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違約,另一方認為全部或部分履行集體合同成為不必要,兩個條件同時具備,才可以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
第七,工會組織撤銷或解散。工會撤銷或解散,集體合同隨之解除。如果工會撤銷或解散后又與其他工會合并,那么,集體合同中規定的原工會的義務應由合并后的工會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行使法定解除權之后,無需承擔違約責任。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一種民事責任,主要包括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