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抵銷權行使的條件(法定抵銷權行使的條件)
抵銷權行使的條件
抵銷權行使的條件如下:
1、當事人之間互相負有債務;
2、債務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
3、根據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屬于允許抵銷的債務;
4、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當事人同意,也可抵銷。
什么叫抵銷,這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以各自的債權
充抵這一個等額的一個相互抵銷的一個情形。
必須要有這幾個條件
第一、這一個雙方的互為這一個有這個合法的一個債權。
第二、這個產生的債權應當是已經期滿了。
第三、應當主張抵銷,應當通知對方,滿足了上述條件的才會產生這個抵銷的一個行為。
抵消權是指二人互付債務且給付種類相同時,各得以其對他方的債權充抵自己對他方的債權,從而使各自的債務在對等的額度內相互消滅,由此產生的權利稱抵消權。在抵消中,主動抵消的一方稱為主動債權人,被抵消的一方稱為被動債權人。
抵消權的行使在現實的經濟生活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其
一,抵消使得當事人本應履行的債務不再履行,從而簡便了債權滿足的途徑,節省了費用。如抵消權的行使不必經過拍賣手續,即可迅速獲得債權的滿足。
其
二,有擔保的作用,可以有效地保護債權人的權利。如果一方當事人在對方當事人清償能力下降的情況下,將自己對對方的債務與對方對自己的債務相抵消。這樣就可以迅速地使自己的債權得到清償,避免將來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即自己清償了對方的債權,而對方卻失去了清償的債權的能力。
另外,在一方當事人破產時,對方當事人為履行所交付的財產,將被作為破產財產在破產人的諸債權人之間按比例分配,顯然不利于對方當事人,行使抵消權可以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維護市場的公平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條__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抵銷權行使的條件
抵銷權行使的條件如下:
當事人之間互相負有債務;債務標的物的種類、品質相同;根據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屬于允許抵銷的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同,當事人同意,也可抵銷。
根據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五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九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行使抵銷權的條件有哪些
行使抵消權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雙方存在 債權債務 關系。 (二)主動債權合法有效且屆履行期。 (三)主動債權與被告債權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 (四)被動債權屬于可以抵銷的范圍。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九條:當事人互負 債務 ,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合同法抵銷權行使的條件
法律主觀:
一、雙方確實存在有債權和債務的關系。此抵消行為的目的是旨在消滅其中一方的債權,但是另一方的債權也不是會沒有原因就進行消滅。一方當事人可以采取清償、提存等方式來消滅另一方當事人的債權。 二、主動債權是必須要合法有效并且已經打了履行期的。如果其主動地債權沒有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是不能拿來抵消的。 三、主動債權所標的物的種類和品質與被動債權的相同。在大多數情況下,只有金錢和種類物是可以用于抵消的,而特定的物品是不適合用來抵消的。 四、被動的債權是屬于可以抵消的范圍之內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有一部分的被動債權是不應該屬于可以抵消的范圍之內的,比如贍養費和撫養費等債權。 五、根據2012年《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合同法的抵銷權行使條件
行使抵銷權的條件有: 一、當事人互負債務; 2、雙方負債的標的物類型和質量相同; 被動抵銷債務已到期。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的規定,當事人相互承擔債務,債務標的物的類型和質量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抵銷其債務和對方的到期債務;但根據債務性質、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之日起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相互負債,標的物種類、質量不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合同法中債務可以抵消的情形有哪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債務可以抵消的情形有哪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債務可以抵消的有下列情形:
(1)如果雙方互負債務標的物同種、同質,其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主張債務互抵;
(2)若互負債務標的物不同種類、不同性質的,經過雙方協商同意,也可以抵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到期債務抵銷;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除外。
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二、債務抵消的條件是什么
債務抵消的條件如下:
1、抵消人與被抵消人之間互負債務、互相債權。雙方互享債權、互負債務為雙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條件。另外,當事人雙方存在的兩個債權債務關系,須均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個債為不法,均不得主張抵消;
2、抵消的債務必須是同種類的給付。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如允許抵消,則不免使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目的難以實現。
法定抵銷權的構成要件
一、法定抵銷的條件有哪些 法定抵銷,是由法律規定其構成要件,符合其要件時,可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發生的抵銷;具體是指在二人互負 債務 而其給付種類相同的場合,可以以一方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按對等數額,使其相互消滅的意思表示。我國 合同法 第九十九條作了規定。其中,依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抵銷效果的權利稱抵銷權,屬形成權的一種。抵銷人的債權,稱為主動債權(又稱自動債權、能動債權或抵銷債權);被抵銷人的債權稱為被動債權(又稱受動債權)。 二、法定抵銷的效力 (一)因為主張抵銷,自抵銷權發生時(學說上稱為抵銷適狀)起就消滅的債務,不再發生支付利息的債務。如果在抵銷權發生后一方 債務人 已向對方支付利息,嗣后因抵銷而使債的關系消滅,則對方所受領的利息即屬于 不當得利 ,可請求予以返還。 (二)因為主張抵銷,自抵銷權發生時起就消滅的債務,不發生債務人遲延責任,如為債務遲延而給付遲延利息,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自抵銷權發生時起,債務人的 違約金 債務也歸于消滅。比如甲乙雙方在 買賣合同 中約定,如果乙遲延付款則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違約金。如果乙自5月2日起對于8萬元的價款債務履行遲延,而自5月10日起,乙對甲享有的一筆10萬元的金錢債權到了履行期,則自5月10日起,出現抵銷適狀的情形,發生了抵銷權。 如果乙主張抵銷,則自5月10日起,不再對8萬元價款發生履行遲延的違約金,5月2日到5月9日的違約金,仍須支付。如果乙是在8月1日才主張抵銷,而應對方的要求,已經對自己的遲延付款支付了違約金時,則對于5月10日以后的違約金部分,因為乙主張抵銷且抵銷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則構成不當得利,可以請求甲予以返還。 (三)由于為抵銷的意思表示時,以抵銷權的存在為必要,如果因清償等原因使抵銷權歸于消滅,則縱然再為抵銷的意思表示,亦不發生抵銷的效力。比如,甲乙雖一度互負金錢債務20萬元,且均屆履行期,如果甲履行了債務,則其債務已因此而歸于消滅,雙方的抵銷權也因此而消滅,乙便無權再主張抵銷。 當事人進行法定抵消的,必須要滿足規定的條件才可以,否則的話抵消行為就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此時對當事人而言都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