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權之訴的條件(債權人撤銷權8種情形)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
法律主觀:
第三人提出撤銷之訴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因為不能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知道原訴會損害自己的利益且能參加訴訟而未參加的第三人,不得提出撤銷之訴。二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所謂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未參加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制度。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
一般情況下,需要滿足以下條件:因不能歸咎于本人的原因未能參加訴訟;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全部或者部分錯誤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第三人撤銷權訴訟時效是多久
撤銷權的時效歷有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兩說。除斥期間是法律為形成權設定的行使期間。所謂形成權,是指因單方民事行為即能引起民事關系發生、變更、終止的權利。除斥期間屆滿,形成權消滅。除斥期間與訴訟時效,都可以督促當事人行使權利,然二者卻有質的不同,主要為:
第一,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請求權是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除斥期間適用于形成權。
第二,訴訟時效的適用范圍無需事事由法律特別規定,只需符合法院受案范圍的請求權,均可援用訴訟時效。除斥期間需由法律明確規定,法律未做特別規定的,當事人不能援用除斥期間。
第三,訴訟時效有中止、中斷、延長的制度,除斥期間則無,是固定不變的,故除斥期間又有不變期間之稱。
第四,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是勝訴權,當事人的請求權依然存在,只不過是被請求權人產生時效屆滿的抗辯權,可以據此對抗請求權人的請求。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消滅的是實體權利,該權利喪失,不能再行使。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與起訴條件是什么
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于“第三人”范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為標準,不僅包括對于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對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4、提起事由。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說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說,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5、適用客體。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因其所及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尚未得以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力,對第三人未構成實質的損害,就無從提起此訴。
6、審理范圍。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為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對于不涉及第三人事項的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不在審查范圍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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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1)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
(2)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
(3)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條件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條件是:
1、提起撤銷之訴的主體限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2、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
3、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
4、判決、裁定、調解書中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
5、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該訴訟。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限是多久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限是六個月內。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此規定所設期限與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一樣,都是不變期間,不適用延長、中止、中斷的規定。撤銷之訴期間的起算,可能晚于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書生效時間,但不能早于生效時間。超過六個月期間,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第三人撤銷權訴訟的條件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撤銷權訴訟的適用條件是:1、適格的當事人;2、客體范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客體不僅包括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也包括仲裁機構的裁決書和調解書;3、起訴期間:案外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人行使撤銷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債權人 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的法定條件: 1.債權人與 債務人 之間有合法有效的 債權債務 關系; 2.債務人實施了一定的處分財產的行為,包括實施了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無償轉讓或明顯低價)或者實施了放棄債權的消極行為; 3.債務人的行為必須有害于債權; 4.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5.撤銷權應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行使。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
現實生活中,隨著國家法律越來越健全,一個案件在審理完,假如跟案件存在利害關系的人對于判決表示不滿或者認為法院的判決使其利益受損,是可以提出起訴。那么,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是什么呢?針對這個問題,相信大多數人是不了解的并且比較想知道的,那么接下來,我為大家整理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條件相關的知識,一起來詳細了解一下內容吧,同時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定義
第三人撤銷之訴,是指案外第三人認為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而在規定時限內向原審法院提出申請要求撤銷他人之間已經生效的、錯誤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法院依法就第三人的申請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以確保第三人民事權益不受損害的一項訴訟制度。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泵袷略V訟法56條第3款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主體、管轄法院、提起時限、提起事由、適用客體、審理范圍等作出了規定,從該款規定可以看出,由于第三人撤銷之訴是在民事案件已經審理終結、文書生效之后,基于法律的規定,能夠成為適格申請人的第三人針對己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提出撤銷申請,要求全部或部分地改變所針對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所確定的法律狀態或權利義務關系而提起的訴訟,是一種非常事后救濟程序。
二、第三人撤銷權之訴與起訴條件
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于“第三人”范圍的界定,是以“與訴訟標的或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為標準,不僅包括對于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又包括雖無獨立請求權,但其權利受到生效文書效力拘束,只有通過撤銷判決才能獲得救濟的情況;還包括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
2、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對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管轄作了特別規定,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
3、提起時限。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
4、提起事由。根據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以下法定事由:
(1)程序條件是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而未參加訴訟。即第三人未參加訴訟的責任不在于其本人,因自己的原因而沒有參加訴訟的,不能提出撤銷之訴。
(2)實體條件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也就是說提起時必須有證據證明,必須針對針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必須是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錯誤,內容包括部分內容和全部內容。
(3)結果條件是民事權益受損害。也就是說,有損害民事權益的后果,第三人才得主張撤銷權利。
5、適用客體。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未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因其所及的民事實體法律關系尚未得以確定,不具有終局性的法律效力,對第三人未構成實質的損害,就無從提起此訴。
6、審理范圍。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為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對于不涉及第三人事項的原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不在審查范圍之列。
我們可以知道在案件審理后,假如有第三人對于案件判決認為是有誤或者損害其利益是可以起訴,這個起訴時間要在判決6個月內提出,否則超過規定時間法院是不受理。這種制度彌補了法院判決可能遺漏相關人員的權益,對于事后彌補是非常重要的法規。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需滿足哪些條件?
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需滿足的條件包括:原告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因為不能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第三人的民事權益。
首先,原告必須是原訴訟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這意味著,只有那些與原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無直接關聯的人才有資格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護第三人的權益,防止他們被卷入與自己無關的訴訟中。
其次,第三人必須因為不能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也就是說,第三人未能參與到原始訴訟中并非出于他們自己的過錯或疏忽,而是由于一些無法控制的原因。這樣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第三人不會因為無法預見或控制的情況而被剝奪參與訴訟的機會。
再者,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必須存在錯誤。這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基本前提,只有當原始訴訟的法律文書存在錯誤,才有可能對第三人的權益造成影響。
最后,這些錯誤的法律文書必須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只有當第三人的權益受到實際損害時,他們才有資格提起撤銷之訴。
綜上所述,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的條件是非常明確的,需要滿足身份、參與情況、法律文書錯誤以及權益損害等多方面的要求。這些條件的設定旨在保護第三人的權益,防止他們被不公平地卷入訴訟,并確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