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時效(第三人撤銷之訴時效起算點)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限
第三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五年。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民訴法規定有對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對于標的無獨立請求權但與案件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可以參加訴訟。一、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民訴法規定有哪些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民訴法規定是:《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三款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性質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性質屬于形成之訴。在我國形成之訴也稱為“變更之訴”。第三人撤銷之訴是一種事后的特殊救濟程序,針對的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作為一種事后非常的救濟措施,應嚴格限定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用條件。相比之下,因再審程序中當事人在原訴訟中行使過一定的訴訟權利,故在司法政策上,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門檻應當比再審程序要低一些。三、第三人撤銷權之訴對于起訴及受理的限定性條件是什么1.適用主體。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2.管轄法院。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不適用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的規定。3.提起時限。第三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訴訟,逾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予駁回。4.提起事由。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必須符合法定的事由。5.適用客體。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訴訟客體是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6.審理范圍。在審理該類案件時,應當圍繞原判決、裁定、調解書是否對第三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為審查重點,圍繞涉及第三人相關事項進行審理。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的存續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產生之日起計算,不適用有關 訴訟時效中止 、中斷和延長的規定。存續期間屆滿,撤銷權、解除權等權利消滅。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起訴時間是多久
法律主觀:
第三人撤銷權之訴是法律為了防止雙方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而明確賦予第三人的一項權利,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行使必須滿足適格的當事人的條件,行使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權利很大,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都可以撤銷。,為避免對法律關系造成長期的不穩定,維持裁判的公信力,法律對第三人提起撤銷訴訟做了必要的限制。,第三人撤銷權沒有訴訟時效,而是適用除斥期間制度,為期五年。,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限于《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第三人,包括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地位相當于原告,以本訴的原、被告作為被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對于案件處理結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最高院觀點認為,判定第三人的標準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內容是否損害到其民事權益,如果沒有損害其合法權益,則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法律客觀:
第三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是多久1、撤銷權的行使要件。撤銷權的要件包括:⑴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債務合法有效。這是前提條件,因為撤銷的行為針對的是損害債權的行為,如果債權本身存在效力問題,那么撤銷權就沒有意義了。⑵債務人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換句話說就是債務人的行為已經或者即將極大地減少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范圍。在債法領域,責任財產是指債務人用來承擔債務的財產,一般債務人的合法個人財產就是他的責任財產。⑶債務人的特定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債權。特定行為包括: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這是法律規定的。⑷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務人危害債權的性質仍然存在。2、第三人撤銷權的除斥期間《合同法》第75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規定:“合同法第55條規定的“1年”、第75條和104條第2款規定的“5年”為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這條表明了5年期間是除斥期間。3、撤銷權訴訟各當事人地位及費用承擔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4條規定:“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時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因此在本案中,劉某在提起撤銷權訴訟時,應將陳某列為被告,受讓人(受益人)列為第三人。對于行使撤銷權費用問題,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26條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第三人(即受益人或者受讓人)有過錯的,應適當分擔。”第三人撤銷權除斥期間為五年的時間,如果超過這個時間,也就意味著當事人放棄了撤銷權,撤銷權就會消滅,不可再繼續行使。所以說,當事人如果得知撤銷權的除斥期間,應盡早在該段時間內行使自己的權利,以免拖延到除斥期間之后,對自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
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是什么
一、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是什么
1、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訴訟時效是一年。債權人知道撤銷原因的,自知道之日起,撤銷權之訴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債權人不知道撤銷原因的,自詐害行為發生之日起,為五年。期間屆滿,當事人撤銷權消滅。合同被撤銷,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合同被撤銷之日起計算。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二、如何進行撤銷權訴訟
1、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2、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權人只以債務人為被告,未將受益人或者受讓人列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該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第三人;
3、債權人提起撤銷權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放棄債權或轉讓財產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就債權人主張的部分進行審理,依法撤銷的,該行為自始無效。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債權人以同一債務人為被告,就同一標的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審理。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所支付的律師代理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第三人撤銷之訴六個月是除斥期間嗎
法律分析:第三人撤銷權之訴起訴時間為六個月,當事人在得知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的六個月內應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如果超過這個時間,法院不再受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第三人撤銷之訴超過6個月怎么辦
法律分析:第三人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九十二條 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
(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
案外第三人撤銷之訴司法解釋
法律主觀:
新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九十二條規定:“第三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起撤銷之訴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出,并應當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證據材料:(一)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錯誤;(三)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由此可見,啟動第三人撤銷之訴,需滿足以下條件:一是提出主體為第三人,且已生效的判決內容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二是第三人未能參加訴訟成為案件當事人,且未能參加訴訟是非因自己的原因造成的;三是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調解書損害了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四是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期間必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該規定為除斥期間;五是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案外人只能向作出生效裁判、調解書的法院提起訴訟,其他法院對此類案件不具有管轄權。
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第三人撤銷之訴,即為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六條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前兩款規定的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