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的起算點(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如何確定的)
債權的訴訟時效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法律主觀:
從 訴訟時效 的角度看,如果 借條 注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 如果沒有注明還款日期,則表明該合同系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合同, 債權人 有權隨時要求公司履行 債務 ,但須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在此情形下,確定 訴訟時效期間 的起算點,實際上存在以下幾種類型: 1、債權人催告當時公司就表示立即履行,實際上卻未履行的,訴訟時效應自催告次日起計算。債權人何時催告并沒有時間上的限制。 2、如果當事人和公司協商一致,確定了一個明確的履行期限,實際上,雙方當事人變更了合同內容,將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變成了履行期限明確的債務,那么,公司于該期限屆滿未履行債務的,訴訟時效自該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3、債權人向公司主張一次權利,公司明確表示拒絕履行,并有否定債權存在的意思表示,那么,訴訟時效應從該拒絕之日的次日起計算,而不論債權人是否規定有寬限期限及該期限是否屆滿。 4、在債權人向公司主張履行債務,公司未明確拒絕的情況下,雙方約定有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在該期限屆滿時,無論 債務人 是否明確拒絕履行債務,只要在客觀上債務人不履行,訴訟時效應自該寬限期屆滿的次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一般保證,若主債務訴訟時效過期,但約定保證期間或保證的訴訟時效沒過,
依據《擔保法》和《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一、保證期間的起算,長度,過期效果
1. 保證期間的起算及長度: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最高額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于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2. 過期效果
一般保證中,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中,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點及中止、中斷
1.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三、保證期間與訴訟期間的關系
保證期間的功能僅在于限制債權人主張保證債權的時限,僅在此領域彌補訴訟時效制度之不足,并排除訴訟時效的適用。除此以外,保證制度仍需訴訟時效制度的配合。兩者之間的關系表現在:
第一,在保證期限內,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訴訟時效亦因此而無發揮作用之余地。
第二,在保證期限內,債權人一旦向連帶保證人主張承擔保證責任或對一般保證的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保證期限的功能即已實現。保證責任再不會因保證期限已過而消滅。同時,訴訟時效制度開始發揮作用。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主張保證債權時起算;一般保證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訴訟或仲裁的判決或裁定生效之日起,起算。
同一債務分期履行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訴訟時效的計算起點,決定了當事人是否能夠取得勝訴權,直接影響到了案件的勝與敗。近些年來,不少高院對此類案件作出了相應的指導意見,但是卻始終無法達成一個統一的結論,造成了類似訴訟的混亂。因此這次司法解釋的出臺,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一問題。
該規定第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屆滿之日起計算。”該條規定看似簡單,但卻解決了實踐中的不少爭論。
一、何謂同一債務分期履行
該司法解釋的第五條明文規定,該條適用于“同一債務分期履行”。但是何謂“同一債務分期履行”,卻需要進行一番解釋。在理解該條款之前,我們有必要區分一下分期履行之債和同一債務分期履行這兩個概念:
分期履行之債,指當事人在同一份合同中約定,對合同約定的債務分期履行。我國《合同法》第166條規定:“出賣人分批交付標的物的,出賣人對其中一批標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該批標的物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標的物解除。出賣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標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約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的交付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就該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標的物解除。買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標的物解除,該批標的物與其他各批標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經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標的物解除。”該條規定的就是分期履行之債。如果各批債務具有可分性的話,可以就每一筆債務行使獨立的權利,即其訴訟時效可以從每筆債務履行屆滿時起算;但是當各筆債務具有整體性時,則只有所有債務只具有有一個請求權,即其訴訟時效應當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起算。
(一)通常而言,分期履行之債又可以具體分為定期給付之債與分期給付之債。
1、定期給付之債(不同筆債務),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斷定期重復該債務,同時該債務具有雙務性,因此各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均為獨立之債。例如居民的水電煤等定期給付之債。
2、分期給付之債(視為同一筆債務),指某一債務發生后,當事人按照約定分期履行,其債務在訂立合同時即產生,而不像定期給付之債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例如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分期付款。該種債務具有同一性和整體性。
由此可見,分期履行之債既有可能是同一筆債務,又有可能是同一性質的數筆債務。簡而言之,定期給付之債為不同債務,分期給付之債為同一債務。
(二)同一債務分期履行(同一筆債務),就是指當事人約定將同一筆債務分期履行,其雖然也是在同一合同項下對債務分期履行,但是該債務為同一筆債務,而不是不同筆債務。其債務的內容在訂立合同時就已經確定。
由上論述可得,筆者認為最高院第5條該規定的訴訟時效起算點適用的“同一債務分期履行”應當從廣義理解,即還應當包括分期給付之債這種情形。但是是否如此,還有待有關機關的進一步闡釋。
二、該條規定的理論分析
對于全部債務而言,當事人如果約定了最后的履行期限的話,當然可以根據《民法通則》第137條的規定,即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履行期限屆滿起算。這一問題學界并沒有過多的爭議。
但是對于給付各分期履行的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起算應如何確定,確存在著很大爭議,主要有如下三種觀點:
觀點一,應當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因為同一債務分期履行,該債務實質上為同一債務,具有整體完整性。但是,如果從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計算訴訟時效,必將割裂同一債務的整體性,將導致債權人擔心其訴訟時效過期而頻繁主張權利,動搖交易的信心,背離了訴訟時效制度所追求的效率價值問題。
觀點二,應從每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計算。雖然該債務是基于同一合同所產生的一個整體,但是在合同約定分期履行的前提之下,直擊上市將整體的債務分割為若干個數額、期限等,因此其實互不相同、相互獨立的債務。債務人應當在各自相對獨立的債務的履行期限屆滿時履行了義務,否則構成違約。
觀點三,即區分不同的情況。根據不同的情形,既可以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計算,也可以從每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分別計算,而不是一概而論。
對于以上兩種觀點,筆者更傾向于觀點一,即應當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具體理由如下:
(一)同一債務分期履行,從整體上來說是一個債務,是基于同一合同目的所成立的。雖然基于當事人的意愿,將債務的履行進行了分割,使每個分債務具有了一定的獨立性,但是這種獨立性還不足以否定該債務的整體性。因此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屆滿之日起算更符合該債務的特征。
(二)該種做法更具有合理性。從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來看。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是為了穩定交易秩序,而非限制乃至剝奪權利人的權利。債權人沒有在每一期履行屆滿后主張權利,并不是怠于行使權利,而是基于對債務具有整體性的合理信賴。為了促進雙方的友好合作,不愿意也不想在部分債權受到侵害后就立刻主張權利。因此,訴訟時效就不應當從每一期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氣起算。
(三)這種做法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減少訴訟,實現訴訟效率。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屆滿之日起算,有利于避免雙方當事人頻繁主張權利,減少訴訟的產生,節約司法資源。
三、該條有待改進之處
雖然,該司法解釋對同一債務分期履行訴訟時效進行了明確規定,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定紛止爭的作用,但是不可能完全解決所有的相關問題。
例如,當事人對其履行的債務設定擔保的,那么如何來確定保證訴訟期間的起算點?對于這一問題,也存在著兩種看法:
一種認為,應當從某一筆或者某幾筆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計算。因為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間的立法目的并不相同,從保證期間保護保證人的立法目的,以及當事人之間約定僅為某一筆或者某幾筆債務提供擔保的情況考量,保證人只對某一筆或者某幾筆提供擔保的,原則上也應當從某一筆或者某幾筆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
而認為應當從最后一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算的則認為,雖然保證或許僅限于其中一筆或者幾筆債務之上,但是無法否認該一筆或者幾筆債務是整個債務的一部分這個事實。既然給付每一期債務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最后一期履行期限之日起算,所以保證期間也應當和其銜接,從最后一期履行屆滿之氣起算。
但是以上兩種觀點,何者為先,至今還沒有一個明確的結論,不得不有待于有關機關去在新一輪的解釋中進行釋明。
訴訟時效起算點
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按照以下情形確定:
1、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2、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
3、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時開始計算;
4、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計算;
5、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
6、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訴訟時效三年何時開始
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1、約定分期還款的約定同一借款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約定一次性還款的約定借款到期一次性還款的,訴訟時效期間從約定的還款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未約定還款期限的未約定還款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借款人在出借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借款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拓展內容】訴訟時效的中斷所謂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而重新計算的法律規定。以下情況可以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申請仲裁;2、申請支付令;3、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4、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5、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6、申請強制執行;7、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8、在訴訟中主張抵銷;9、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訴訟時效的中斷沒有次數限制,以最后一次中斷的證據為準,但必須切記的是,訴訟時效不管中斷多少次,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訴訟時效期間起算
法律主觀:
普通訴訟時效是指由民法通則規定的,適用于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一、訴訟時效期間短期時效的起算點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兩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為一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二、訴訟時效期間長期訴訟時效的起算點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兩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訴訟時效。有三年、四年、六年的。三、訴訟時效期間最長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四、刑法上的訴訟時效1、刑法關于追訴時效,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①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②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③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④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如果20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中國刑法還規定,在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以后,逃避偵查或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被侵害人向有關機關提起訴訟本該受案而沒有受案的,不受追溯時效限制。另外,還有一種是特殊訴訟時效,那種的時效期間和時效起點都是不同于普通訴訟時效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