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官司怎么打(行政訴訟官司怎么打,流程是什么)
怎么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主觀:
當事人如果要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需要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起訴狀副本和依法收集的證據材料,并且當事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向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怎么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主觀: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是: 1、首先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3、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數應該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4、人民法院通過審理作出判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
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行政訴訟案件辦理程序規定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案件全部訴訟流程: 1、原告準備好行政訴訟所需的材料以及起訴書到法院起訴; 2、法院審查原告提交的材料; 3、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起訴,如果決定受理,依法立案,原告繳納訴訟費用; 4、法院安排日期開庭; 5、法院開庭對行政訴訟案件進行審理; 6、法院對案件進行宣判,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下達判決書。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的管轄是法院內部各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管轄分為以下三種:1、級別管轄級別管轄是不同審級的人民法院之間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劃分。我國人民法院的設置分為基層、中級、高級和最高人民法院四個審級,《行政訴訟法》則分別確定了他們各自審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范圍。級別管轄的一般標準是:一般案件由基層法院管轄,特殊案件分別由中、高、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對于級別管轄,著重所應把握的是分別歸中級、高級以及最高法院管轄的特殊案件。除此之外的行政案件均歸基層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三類特殊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案件和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的重大、復雜案件。高級、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也是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2、地域管轄地域管轄是在級別管轄的基礎上解決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權限分工,行政訴訟的地域管轄可以分為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一般地域管轄是指適用于一般行政案件、按照一般標準確定的管轄。地域管轄的一般標準是:行政案件原則上由最初作出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該標準包含著兩層含義:首先,行政訴訟中地域管轄的確定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被告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其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該向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之所以加“最初”這一限定,是因為有些行政案件是經過行政復議的,這時客觀上存在兩個行政機關,需要予以明確。特殊地域管轄是指適用于特殊案件,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的管轄。行政案件是復雜的,有時因為某種特殊因素的存在,根據一般標準來確定地域管轄可能會導致不公平,因此需要按照特殊標準來確定管轄。行政訴訟中的特殊地域管轄具體包括以下三種:(1)經復議的選擇管轄,可以按一般標準由原行為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法院管轄,根據原告的選擇來確定。至于行政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一是對原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主要事實和證據的變更;二是變更原具體行政行為所適用的規范性文件,對定性產生影響;三是變更處理結果。(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管轄。(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訴訟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3、裁定管轄是指根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決定來確定行政案件的管轄。主要有以下三種:(1)移送管轄,指某一個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訴后,發現自己對該行政案件沒有管轄權時,將案件移送到有管轄權的法院。(2)指定管轄,指上級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指定由某一個下級人民法院管轄。(3)管轄權的轉移,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將行政案件由下級人民法院轉移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交給下級人民法院。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最大的區別在于管轄。由于行政機關的設置明顯復雜于法院,其管轄也就不同于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管轄可以分成三類:一、是對政府所作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按照“政府對政府”的標準確定管轄,向其上一級政府申請復議;二、是對政府工作部門所作行為不服申請復議,應當根據管理體制確定管轄。對于實行雙重領導體制的部門,由政府工作部門所屬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由申請人選擇;對于實行垂直領導的部門,由上一級主管部門管轄;三、是特殊機關或組織設置的管轄,可以按照先確定行為主體,然后找其上一級的原則確定管轄。
行政訴訟怎么走流程
一、行政訴訟程序具體是:
1、首先要確有管轄權的法院;
2、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4、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通過審理作出判決。
二、行政訴訟的具體流程
1、首先原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要明白以下幾點
(1)行政訴訟是有受案范圍的,不是所有的行政爭議都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
(2)人民法院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為原則,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為例外。
(3)行政訴訟的提起是有法定期限的。
2、起訴階段。在該階段,原告要寫起訴狀,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要注意以下幾點:
(1)原告必須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2)要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明確的事實根據;
(4)屬于受訴法院的管轄。
3、受理階段。在該階段,法院要對起訴進行審查,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案件決定受理,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4、審理前的準備階段。在該階段,主要是各種訴訟文書的提交和發送,有以下幾個環節:
(1)法院要組成合議庭,要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
(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辯狀和有關材料,法院再向原告發送答辯狀副本;
(3)法院為訴訟進行其他準備工作。
5、開庭審理階段。在這個階段,重點是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法庭的審理形式有開庭審理和書面審理(不需要當事人到場)。
6、判決階段。經過審理,法庭查明了事實,依法作出判決。注意,行政訴訟一般不以調解結案,但行政賠償訴訟和附帶民事訴訟可以調解。判決有以下形式:維持判決、撤銷判決、履行判決、變更判決。判決后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從而引起二審。
7、執行階段。判決后,當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內不上訴的,判決生效,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行政訴訟該如何向法院訴訟
行政訴訟向法院訴訟的流程:行政機關作出的薪給侵犯到相關公民或者組織時,當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內寫起訴狀,整理好證據資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十一條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起訴狀內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錯誤的,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并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不接收起訴狀。對于不接收起訴狀、接收起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以及不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起訴狀內容的,當事人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投訴,上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改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行政訴訟流程怎么走
行政訴訟程序具體是:
1、首先要確有管轄權的法院;
2、原告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3、人民法院在立案之日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給被告,被告在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相關材料;
4、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通過審理作出判決。
法院訴訟費立案標準:
1、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的標準:
(1)財產案件:按照案件標的額的比例收取,標的額越高,收取的比例越高;
(2) 非財產案件:按照規定的固定標準收取,如人格權案件、婚姻家庭案件等;
2、刑事案件的標準:
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民事訴訟參加人、辯護人和代理人等需要支付的費用,由國家財政統一承擔,不需要當事人繳納。
退訴訟費需要的材料如下:
1、退費申請書原件、復印件(蓋公章);
2、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復印件(蓋公章);
3、交納訴訟費收據原件、復印件;
4、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有多個當事人的,須同時親自帶身份證來辦理);
5、當事人填寫《退訴訟費收據》(統一采用我院印制的個人收據樣式),加按收款人指紋;
6、當事人開戶銀行名稱、銀行賬號、開戶名,聯系人和聯系電話(有多個當事人時,須由法官開具退款審批單,或全體有權收款的當事人一起前來辦理退費)。
綜上所述,如果當事人無法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訴訟費用,可以向法院申請減免或者分期繳納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怎么打贏行政訴訟官司
法律主觀:
想要打贏行政訴訟官司,則當事人應當提供充足的證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審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動。 訴訟中當事人可以提供證據證明以下事實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1、舉證出行政機關的行為違反法律; 2、舉證行政機關沒有相關的行政條款; 3、舉證自己沒有實施行政機關處罰的行為。
法律客觀: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被告對作出的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視為沒有相應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被告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已經收集了證據,但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不能提供的,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延期提供。 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處理程序中沒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補充證據。
北京律師是怎樣打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官司
北京律師打印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官司步驟如下:
1、在電腦上編寫訴訟材料,包括控辭,理由,證據等,并排版好。
2、將訴訟材料保存在U盤或其他存儲設備上。
3、前往律師事務所或打印店,使用打印機將訴訟材料打印出來。
4、檢查打印結果,確保無誤后,將打印好的材料裝訂成冊。
打贏行政訴訟官司的關鍵應該注意那些
行政官司即行政訴訟,就是當事人覺得自己的權益被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侵害了,也是俗稱的民告官。打行政官司所要注意的有,選擇正確的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其次注意案件中審判人員、書記員等是否有利害關系,是否需要申請回避,最后是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行為是否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支撐。
法律分析
行政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審判監督和執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注意的是,一要注意本案的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和翻譯人是否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以便法庭交代回避權時,能及時正確決定是否申請回避。二要明確訴訟請求,并充分收集相應的證據材料,以便庭審中認真做好陳述。三要開庭時攜帶筆和紙,在法庭上,應記下被告答辯的要點,以便在辯論中,對應該辯論的內容。因為絕大部分具體行政行為是由行政職能部門做出的,所以在行政訴訟中各級政府的職能部門也就成了絕大多數的被告,如工商、稅務、公安、土地管理、房管等職能部門。由此可以看出,在行政訴訟中,如何確認適格的被告就顯得尤為重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