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權的行使方式(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和程序)
行使撤銷權的方式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撤銷權行使的對象有哪些 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于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 行使的對象是人還是與債務人發生交易行為的第三人(或者受讓人),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1、如果債務人實施的是單方行為,如單方放棄債務,則應以債務人為被告。 2、債務人與第三人通過合同行為移轉財產,則在原則上應以債務人和第三人為被告。 3、如果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處分財產行為只是達成協議而尚未實際交付,在此情況下,可僅以債務人為被告,撤銷其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如果財產已經交付,第三人或者受益人已經實際占有財產,則應將第三人和受益人列為共同的被告。 二、撤銷權行使的方式是什么 人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 行使撤銷權 必須由債權人 向法院起訴 ,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裁判,才能發生撤銷的效果。 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如果數個債權因同一債務人的行為而受到損害,則各個債權人均有權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但其請求的范圍僅限于各自債權的保全范圍。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受讓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撤銷權的行使的幾種情況是什么
法律主觀:
撤銷權行使的幾種情況有:一方實施欺詐行為簽訂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簽訂的合同;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簽訂的合同;重大誤解簽訂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行使撤銷權的方式是什么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行使合同撤銷權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由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裁判或裁決,才能發生撤銷的效果。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任意撤銷權有哪些
法律主觀:
任意撤銷權的行使方式主要有:
1、可以通過通知對方的方式,如在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通知對方撤銷贈與;
2、可以通過訴訟、申請仲裁的方式,如符合可撤銷的情形的,行為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法律主觀: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方法如下:
1、行使的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2、通過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申請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3、債權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4、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的,撤銷權消滅。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條
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條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二條
債務人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行為被撤銷的,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
撤銷權的行使有幾種方式
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的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行為。行使撤銷權必須由債權人向法院起訴,由法院作出撤銷債務人行為的裁判,才能發生撤銷的效果。如果債權為連帶債權,則所有的債權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銷權,也可以由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提起訴訟。
根據2021年將要實施的《民法典》的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依據上條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主要是以下情況:債務人放棄到期債務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條 【債權人撤銷權行使范圍以及必要費用承擔】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行使。
【答案】: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行使應當遵循如下規則:(1)撤銷權由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享有。(2)撤銷權為形成權,撤銷權人撤銷的意思表示到達對方便生效,發生撤銷的效果。如果對方對此表示異議,則應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解決,但法院或仲裁機構只是確認撤銷權的行使是否合法。(3)撤銷權人可以提出變更合同,當事人提出變更的,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4)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或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