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了傷情鑒定就必須走法律程序嗎(做了傷情鑒定就必須走法律程序嗎為什么)
傷情鑒定出來后會進入什么程序
傷情鑒定出來后會進入的程序是屬于輕傷,鑒定出來之后,公安機關應當對打人者立案偵查。
若不屬于輕傷以上結果,可以給予行政處罰;公安機關要對嫌疑人傳喚到案刑拘,報請檢察院批捕如嫌疑人在逃,要抓捕歸案;在此期間,輕微傷案件可以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則由檢察院公訴部門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被害人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具體賠償費用為醫療費、護工費、誤工費等。
傷情鑒定與傷殘鑒定的區別如下:
1、適用范圍不同。傷情鑒定,適用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傷情鑒定結論多用來確定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傷殘鑒定則適用于民事案件,傷殘鑒定結論多用于確定民事賠償責任;
2、鑒定機構不同。傷情鑒定是由公安機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傷殘鑒定一般由當事人自行委托或申請法院共同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進行;
3、鑒定時機不同。傷情鑒定的鑒定時機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鑒定依據的,傷后即可進行鑒定。傷殘鑒定的鑒定時機是傷殘程度鑒定需被鑒定人醫療終結、傷情穩定后進行;
4、依據的技術標準不同;
5、等級劃分不同。
綜上所述,在生活中大家因為生存在現在這個熱鬧而浮躁的社會中的話脾氣也是非常大的,所以通常在跟別人發生了糾紛之后的話也是直接二話不說開打,這樣是對于自己和別人的不負責。
【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通則》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后,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第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同一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工傷認定是走法律程序嗎
法律主觀:
一、 確認勞動關系 的程序。大部分工傷案件都存在勞動關系不明確的問題,由于勞動關系是進行工傷認定的必備要件,在勞動關系不能得到證明的情況下,工傷案件的其他程序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在勞動關系不明確的情況下,進行勞動關系的確認也就成為第一步要走的程序。通常情況下,是通過 勞動仲裁委員會 或是人民法院來確認。這里如果只走仲裁,那么60天,然后如果單位不服上訴一二審,那么半年。二、工傷認定程序。發生工傷事故后,用人單位不在30天內提起工傷認定,那勞動者只能是在工傷事故發生后的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工傷認定委員會提起工傷認定了。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后,工傷認定部門有權根據勞動者提供的材料而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在工傷認定部門受理后,其應當在60日(自然日)內做出工傷認定。假如做出了予以認定為工傷的決定,那我恭喜你,因為你已通過工傷賠償案件中最重要的一步;如果沒有予以認定,也不要灰心,你還有機會。要記住,從送達給你第二天算起,你可以向工傷認定委員會所在人民政府或是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這里是1/6年。三、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相應 工傷保險待遇 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穩定期和恢復期。就嚴格意義而言,停工留薪期并不算是一個法律上所稱的程序。但由于其在某些情況下會耗時很長,并且在停工留薪期內不能進行下一步的程序,所以在此也就以一個程序來寫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月,但可以對停工留薪期的長短進行鑒定。由于不同的事故傷害其停工留薪不一樣,所以應根據個案來確定其期限的長短。停工留薪期一般最長為12個月,但是申請延長并且經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后,可以再次延長最長為12個月,也就是兩年。四、勞動能力鑒定。當勞動者的停工留薪期一過(也有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勞動者的停工留薪期就有已過去的可能),就可以稍微高興的拿著工傷認定書,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了,記住要準備好進行鑒定申請的材料哦。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在60日內作出鑒定結論,情況復雜的,最多可延長30日。在鑒定結論做出之后,單位或者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結論后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該再次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這個簡單,60+30+15=105天=1/3年。五、行政復議程序。勞動者不知費了多少的心血,才把 工傷認定決定書 拿到手,但用人單位在這樣的情況下才不會束手待斃,于是用人單位又開啟了行政復議這個程序。在工傷認定決定書做出之后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60日內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工傷認定復議 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后,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復議決定。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假如案件已經走到了勞動仲裁的程序,而用人單位又提起了行政復議,那么在司法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員會中止案件的審理,而待行政復議或之后可能發生的 行政訴訟案件 結束,然后依案件結果決定案件是否繼續審理。六、工傷行政訴訟程序。對行政復議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復議結論或者工傷認定結論,或者判決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一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按照法律規定法院不能直接判決構成工傷或者不構成工傷,而只能維持復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或者撤銷復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并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并且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15日內提起上訴。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有三種情況:1、維持屬于工傷的認定結論;2、維持不屬于工傷的認定結論;3、撤銷屬于工傷或者不屬于工傷的認定結論,并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上述第一種情形,下一步進入或繼續工傷賠償的勞動爭議程序;上述第二種情形,職工的工傷維權程序結束;第三種情形,案子將再次進入由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程序,則可能會出現程序的又一個循環,因為對重新做出的工傷認定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但有一點可以確信,若復議機關維持了工傷認定的結論,用人單位想在行主政訴訟中推翻該結論,難度很大。因此,當走到行政復議這一步的時候,做為要提請當事人注意,并且認真對待,絕不可以掉以輕心,否則之前的工作很可能會成為無用功。七、 勞動仲裁程序 。終于認定為工傷了,而且也拿到了勞動能力鑒定書。這個時候,我想任何一個人都會這樣想,即使用人單位不主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進入勞動仲裁程序,那也穩操勝券了,單位只有賠錢的份了。這樣想沒什么錯,只是工傷職工必須注意了,必須在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后60日內 申請勞動仲裁 ,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仲裁其實就是一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討價還價的過程。但想走到這個程序,也不是那么容易的,之前還應該有許多路要走(以下再討論)。在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受理后,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后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起訴到法院,于是案件又進入到工傷賠償的訴訟程序。八、工傷賠償的民事訴訟。假使一切順利,并由勞動部門做出了,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勞動仲裁。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而又在15日內起訴到法院。于是案件又進入到了工傷賠償的訴訟程序。一審的審判期限為6個月。在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又在15日內向二審法院上訴,二審的審判期限為3個月。二審的結果可能維持一審的判決或者直接改判,也可能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而對重審后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再次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的結果可能是支持或者部分支持職工的訴訟請求,也可能是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如果二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那么職工的 工傷賠償程序 結束。九、執行程序。在勞動部門和經辦人溝通過程中,經辦人說過這樣一句話,大致意思是“工傷案件很麻煩,也很復雜,即使我給你們做出了工傷認定的結論,并且你們順利走完了所有程序,難道就能拿到錢嗎”,當然經辦人員說的不僅是指執行問題,但也至少說明了,我們時常聽說的執行難。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并且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客觀:
《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視傷情程度等從醫療衛生專家庫中隨機抽取3名或者5名與工傷職工傷情相關科別的專家組成專家組進行鑒定。《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提前通知工傷職工進行鑒定的時間、地點以及應當攜帶的材料。工傷職工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參加現場鑒定。對行動不便的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可以組織專家上門進行勞動能力鑒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工作人員應當對工傷職工的身份進行核實。工傷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參加鑒定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同意,可以調整現場鑒定的時間,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相應順延。
如果做了傷殘鑒定就一定要走司法程序嗎
法律分析:如果鑒定是輕微傷,公安機關對打人者進行治安處罰。行為人承擔受害人的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
如果鑒定結果是輕傷,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若公安機關不予立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責任。不管是公訴還是自訴,都可以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醫療等費用。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傷情鑒定是否就是走法律途徑了 輕傷會怎么判
傷情鑒定是走法律途徑過程中的一環節,鑒定傷情后,可以對案件進行定性,故意傷害致輕微傷為治安案件,輕傷以上為刑事案件。
如果故意傷害鑒定為輕傷,屬于刑事案,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做了傷情鑒定,就一定會受刑事處罰嗎?
首先,把人打成輕傷是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因為故意傷害他人,致使他人輕傷以上的是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但是是否要受到刑事處罰則要看案件具體情況。具體而言有以下幾種情形之一或同時有以下情形的是可能不會受到刑事處罰的:
1.犯罪嫌疑人未滿16周歲,未滿16周歲的人造成輕傷的,不用負刑事責任,自然也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2.刑事和解。當事人賠禮道歉積極賠償對方損失,達成和解協議的。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這種情況下有大概率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3.其它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節。如果把人打成輕傷的起因是對方故意挑釁或者對方有過錯的,或者是出于防衛目的的,都有可能從輕或者減輕,但是并非一定會受到刑事處罰!
4.綜上所述,是否一定要受到刑事處罰則要結合案件具體情況而定,通常情況下積極賠償對方,達成和解或者有其他從輕減輕處罰情節或者犯罪情節確實輕微的,是可以不予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