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監護權訴訟程序(撤銷監護權訴訟程序規定)
撤銷監護權訴訟程序
法律分析:1.人民法院審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比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在一個月內審理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而一般在我國司法實踐當中,適用特別程序的民事訴訟都會使用一審終審制。
2.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由未成人住所地、監護人住所地或者侵害行為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未成年不僅僅是父母的子女,還是國家的未來,監護人履行職責不當,侵害到未成年人權益的,為了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應該對此監護權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三十五條 被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一)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四)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五)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情節惡劣的;
(七)有其他嚴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
撤銷監護權案件適用什么程序
法律分析:普通程序。1.因為撤銷監護權在申請撤銷人和原監護人之間必然存在很大爭議,這種爭議醫生解決不了的,可以上訴,而適用特別程序就剝奪了他們的上訴權。2.法律規定變更監護權適用特別程序,并未規定撤銷監護權適用特別程序,變更和撤銷是不同概念。但是在實際操作中法院都是用特別程序來審理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放棄監護權需要什么手續
申請放棄(撤銷)監護人資格需要提交這些資料:
1、未成年人基本情況;
2、監護存在問題的事實;
3、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
4、本人的身份信息。
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是指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員或者有關單位可以申請撤銷監護人的監護資格。無論離婚與否,父母雙方都對孩子有監護權,并承擔監護人義務。非因法定事由限制或剝奪,父母任何一方都享有孩子的監護權。根據法律的規定,父母作為孩子的法定監護人是沒有權利放棄自己對孩子的監護權的。監護人應當履行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職責。監護人疏于履行驗護職責或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給被監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法律規定的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或者被監護人所在地居民或村民自治組織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法院經審_認為屬實的,應當作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判決。
孩子當前的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撤銷其監護人資格:
1.性侵害、出賣、遺棄、虐待、暴力傷害未成年人,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將未成年人置于無人監管和照看的狀態,導致未成年人面臨死亡或者嚴重傷害危險,經教育不改的;
3.拒不履行監護職責長達六個月以上,導致未成年人流離失所或者生活無著的;
4.有吸毒、賭博、長期酗酒等惡習無法正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因服刑等原因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者危險狀態的;
5.脅迫、誘騙、利用未成年人乞討,經公安機關和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等部門三次以上批評教育拒不改正,嚴重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學習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七條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第二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親屬;
(四)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如何申請撤銷監護權
法律分析:由有權的個人或者組織向被監護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1)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并提交。
(2)有關單位和人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請出具相關案件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基本材料或者書面說明。
(3)監護人因監護侵害行為被提起公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臨時照料人有權依法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對于監護侵害行為符合本意見第35條規定情形而相關單位和人員沒有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書面建議當地民政部門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并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的;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和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哪些人員有權提起取消監護人資格訴訟?
一、哪些人員可以提起取消 監護人 資格 訴訟 ?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前款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前款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二、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應當提交什么 證據 ? 根據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民政部《關于依法處理監護人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行為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并提交。 三、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審理和判后安置情況如何? (1)人民法院審理撤銷監護人資格案件,比照 民事訴訟法 規定的特別程序進行,在一個月內審理結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人民法院應當全面審查調查評估報告等證據材料,聽取被申請人、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村(居)民委員會、學校、鄰居等的意見。 (3)人民法院根據案件需要可以聘請適當的社會人士對未成年人進行社會觀護,并可以引入心理疏導和測評機制,組織專業社會工作者、兒童心理問題專家等專業人員參與訴訟,為未成年人和被申請人提供心理輔導和測評服務。 (4)判決撤銷監護人資格,未成年人有其他監護人的,應當由其他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其他監護人應當采取措施避免未成年人繼續受到侵害。 沒有其他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根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則,在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的人員和單位中指定監護人。指定個人擔任監護人的,應當綜合考慮其意愿、品行、身體狀況、經濟條件、與未成年人的生活情感聯系以及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愿等。 沒有合適人員和其他單位擔任監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由其所屬兒童福利機構收留 撫養 。 (5)判決不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需要走訪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也可以向當地民政部門、轄區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共青團、婦聯、未成年人所在學校、監護人所在單位等發出司法建議,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對監護人的監督指導。 (6)被撤銷監護人資格的侵害人,自監護人資格被撤銷之日起三個月至一年內,可以書面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并應當提交相關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將前款內容書面告知侵害人和其他監護人、指定監護人。 (7)人民法院審理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案件,按照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審理程序進行。 人民法院應當征求未成年人現任監護人和有表達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意見,并可以委托申請人住所地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對申請人監護意愿、悔改表現、監護能力、身心狀況、工作生活情況等進行調查,形成調查評估報告。 申請人正在服刑或者接受 社區矯正 的,人民法院應當征求 刑罰 執行機關或者社區矯正機構的意見。 (8)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申請人確有悔改表現并且適宜擔任監護人的,可以判決恢復其監護人資格,原指定監護人的監護人資格終止。 監護人出現任何嚴重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為或是致使未成年人處于困境或危險狀態時,有權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的人員或單位都可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并需準備好相關的證據以及包含未成年人意愿和監護人情況的調查評估報告一并提交。
撤銷監護人資格的程序步驟有哪些
一、撤銷 監護人 資格的程序步驟有哪些 1、申請人 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簡稱有關單位和人員)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 未成年人的其他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 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員會,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單位; 民政部門及其設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護機構; 共青團、婦聯、關工委、學校等團體和單位。 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一般由上述中負責臨時照料未成年人的單位和人員提出,也可以由上述中其他單位和人員提出。 2、申請材料 有關單位和人員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應當提交相關 證據 。 有包含未成年人基本情況、監護存在問題、監護人悔過情況、監護人接受教育輔導情況、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狀況以及未成年人意愿等內容的調查評估報告的,應當一并提交。 有關單位和人員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申請出具相關案件證明材料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證明案件事實的基本材料或者書面說明。 二、 監護權 的獲得方式 監護權的取得有三種方式: (一)自然取得:即親生父母在其孩子出生后自然取得對其孩子的監護權。 (二)承繼取得:未成年人的親生父母 離婚 后,如果和他人 結婚 ,其繼任配偶,即孩子的繼父母通過婚姻關系取得對這個孩子的監護權。 (三)法院或者民政部門指定取得:當本來擁有專屬監護權的親生父母沒有監護的能力或者不正當履行監護義務的,由法院或者民政部門指定未成年人的其他合適的近親屬或者村委會、居委會作為監護人,以及指定其他人員 收養 ,或者由社會福利機構監護。 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長,對于一些不負責任的監護人,可以申請撤銷其監護權。撤銷監護權時為了保護孩子,將孩子從那水深火熱的家庭中解救出來,從法律的層面保護那些還未長大的雛鳥。撤銷監護權既然時法條規定就有它規定的步驟,按照規定申請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