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銷權的行使需要法院確認嗎
打撤銷權的案子需要請律師嗎
可由訴訟者自行決定。
行使合同的撤銷權,必須以向法院起訴的方式,至于找不找律師,是訴訟者的自由,可由訴訟者自行決定。
行使合同撤銷權的情形:
1、規定以下情形,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合同: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符合以上合同撤銷條件的,可委托律師收集證據證明對方欺詐、脅迫等;
3、然后向法院起訴申請撤銷合同;
4、合同撤銷的期限為1年。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1、耗費的工作時間;
2、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3、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4、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5、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民事法律援助工作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第七條
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所需差旅費、文印費、交通通訊費、調查取證費等辦案必要開支,受援方列入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判由非受援的敗訴方承擔。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是否需要法院去確認
法律分析:如果對方認可撤銷權的行使則不需要法院確認,反之如果對方不認可,則需要由法院確認。合同撤銷權,即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應該遵循哪些原則?
合同撤銷 權的行使應該遵循的原則 所謂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依其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等法律行為溯及既往地消滅的權利。關于撤銷權的性質,學者一般意見均認為屬于形成權,即依權利一方的意思表示,可產生撤銷合同的法律后果。 可撤銷合同 一旦被撤銷即發生溯及力,使合同自始不發生效力。 可撤銷合同中行使撤銷權時,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一)行使撤銷權的主體要合格法律規定撤銷權的目的 合同的撤銷權行使是保護因合同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形而在利益上受到損害的一方當事人,所以,行使撤銷權的主體應是錯誤或瑕疵意思表示的一方當事人,即重大誤解方(一方為主,有時也可是雙方)、因顯失公平的合同利益受到嚴重損害方,被欺詐、被脅迫、處于危難中的一方。 (二)行使撤銷權的客體要合法 即須為《 合同法 》第54條所規定的幾種合同: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訂立時)、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此之外的合同,當事人不得行使撤銷權。 (三)行使撤銷權的方式要適當 我國《合同法》第54條與《民法通則》第59條的規定是一致的,即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此與國外如德國、日本等國家規定的撤銷權人通過向對方當事人為撤銷的意思表示方式行使撤銷權并不相同。依我國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應以 訴訟 或仲裁方式為之,而直接向對方當事人為意思表示,并不發生撤銷權行使的效力。 (四)行使撤銷權須在法定期間內行使 根據《合同法》第55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行使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否則,法律不予保護,可撤銷合同仍應為有效合同。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主體及行使方式
因下列原因而導致合同可撤銷的,其撤銷權的主體為雙方當事人: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因下列原因而導致合同可撤銷的,其撤銷權的主體為受損害方: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導致的顯失公平,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 合同撤銷 權的行使,必須由享有撤銷權主體資格的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提起請求,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依法 立案 、審理并作出撤銷合同的裁判。 《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6868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6868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6868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6868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6868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可撤銷合同必須起訴嗎
法律分析:可撤銷的合同并不是要求當事人一定行使。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選擇是否行使撤銷權。如果選擇不撤銷合同的,則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如果選擇行使撤銷權的,則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經法院審理認定后,才可撤銷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