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如何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何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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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20種連帶責任及其承擔方式
我國公司法中對連帶責任的規定,大體可以分為兩種情形:一是公司內部的連帶責任;
二是公司外部的連帶責任。【公司內部的連帶責任】
1.股東出資不足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十三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股東抽逃出資對公司的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后對公司的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發起人對公司不能成立時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公司外部的連帶責任】
5.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6.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混同時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7.公司不能成立時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時,發起人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民法典》第七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設立人為設立法人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設立人承受,設立人為二人以上的,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8.公司分立時的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9.清算組成員對債權人因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的損失應承擔的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一條規定:“公司清算時,清算組應當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將公司解散清算事宜書面通知全體已知債權人,并根據公司規模和營業地域范圍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進行公告。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該條第二款雖未明確規定清算組成員之間承擔賠償責任的形式,但清算組成員未依法履行通知或者公告義務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故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部分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成員追償。
10.清算組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的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執行未經確認的清算方案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股東、董事、公司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因制定、執行清算方案是全體清算組成員所作出的共同行為,所有的清算組成員在履行制定、執行清算方案這一職責時是權利義務統一體,也是承擔責任的統一體,故應當對外承擔連帶責任。但承擔了賠償責任的清算組成員可以在其賠償范圍內,依內部分工向有責任的其他清算組成員進行追償。
11.清算義務人怠于履行義務所導致的連帶清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這里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指清算義務人和公司對公司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二是指清算義務人之間應當對公司債務的清償承擔連帶責任。
12.清算義務人惡意處置公司財產和欺詐注銷公司的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在符合該條規定的情形下,如果清算義務人和實際控制人為多人時,多個清算義務人和實際控制人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13.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條規定:“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后,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該條規定的責任主體之間的清償責任是一種連帶責任。因為他們的違法行為構成共同侵權。
14.股東未繳納出資情況下的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15.股東出資未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連帶責任。
在股東瑕疵出資情形下,如果股東的全部出資未達到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則由于公司不具備“財產或者經費”這一法人成立的必要條件,盡管“公司”已經在形式上完成了工商登記并取得了營業執照,但公司仍然不具有法人資格,公司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此點在公司法學界和審判實務界已獲得共識。
16.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造成損失的連帶賠償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公司或者債權人主張其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在清算組成員并非一人而是數人的情況下,如果清算組成員的過錯行為違反的是法律課以清算組整體的義務,比如適當公告的義務,則所有的清算組成員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無論其是否具有過錯,因為清算組整體的義務和責任自然應當由所有清算組成員承擔,清算組成員之間的內部因素不得對抗外部第三人。當然,無過錯的清算組成員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清算組成員進行追償。
17.發起人因設立公司而發生的職務侵權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五條規定:“發起人因履行公司設立職責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請求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請求全體發起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或者無過錯的發起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有過錯的發起人追償。”
18.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對債權人的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款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19.股東抽逃出資對債權人的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瑕疵出資股權轉讓后對債權人的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向該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受讓人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從以上我國公司法對連帶責任的規定來看,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對公司內部的連帶責任的規定涉及兩方主體,一方為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另一方為公司(或認購人),當股東(或發起人)為多數人時,數個股東(或發起人)之間承擔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而公司股東對公司外部的連帶責任的規定,則涉及三方主體,即股東、公司和債權人。
《公司法》中明確規定了股東和公司之間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方式為連帶責任,但當股東為多數人時,數個股東之間應如何對債權人承擔責任,《公司法》沒有明確規定。
對于此問題,在我國其他法律中有所規定,如《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二條規定:“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該條是基于違反約定義務的連帶責任的規定。
又如《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條是基于侵權行為的連帶責任的規定。
基于督促清算義務人及時履行清算義務,以充分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的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了清算義務人未盡清算義務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應向債權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或連帶清償責任。
根據連帶責任的一般法理及境外立法價值取向,多個清算義務人之間對債權人應承擔連帶責任。而公司的清算義務人依法應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可見,股東和公司之間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股東為多數人時,數個股東之間對債權人承擔的應為連帶責任。
連帶責任一般承擔多少
連帶責任,一般承擔如下:
1、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
2、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構成連帶責任的條件是:
1、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連帶之債是承擔連帶責任的前提。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且為不可分之債。連帶責任是以債的關系為前提的,沒有債的關系,就無民事責任可言,更談不上承擔連帶責任。
3、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連帶責任的主體是指連帶民事責任人承擔義務的對象。
4、連帶責任的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連帶責任如何承擔
一、連帶責任的承擔及賠償標準是什么
1、連帶責任的承擔是受害人可以找其中任何一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不是由連帶責任人決定各自賠償多少。至于賠償標準,則需要看侵權的類型以及受害人遭受的損失,并無具體的標準。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保證人如何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就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如何承擔
法律分析:連帶責任的承擔是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后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連帶責任如何賠償
1、連帶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
2、《民法總則》規定,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民法總則》和《擔保法》均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上述法律規定表明,連帶責任人承擔了連帶債務后,依法可以向其他負有連帶責任的人追償。
3、根據連帶責任的過錯原則,連帶責任的承擔可按因侵權或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一定比例進行劃分和判定,既可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也可承擔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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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帶責任如何賠償
法律主觀:
連帶責任可以用下列方式進行賠償:根據連帶責任的過錯原則,連帶責任的承擔可按因侵權或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的一定比例進行劃分和判定,既可承擔全部損失的賠償責任,也可承擔部分損失的賠償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條
連帶債務人之間的份額難以確定的,視為份額相同。
實際承擔債務超過自己份額的連帶債務人,有權就超出部分在其他連帶債務人未履行的份額范圍內向其追償,并相應地享有債權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其他連帶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該債務人主張。
被追償的連帶債務人不能履行其應分擔份額的,其他連帶債務人應當在相應范圍內按比例分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