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不動產是否需要登記(不動產抵押需要登記嗎)
不動產抵押合同需要登記才能生效。
法律主觀:
房地產 抵押 未登記如果 抵押合同 符合 合同生效 要件的則有效,只是 抵押權 未生效。 法律規(guī)定關于不動產物權變更等情況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規(guī)定外,自 合同成立 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209條規(guī)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不動產登記抵押流程
法律主觀:
一、不動產抵押登記流程
不動產抵押的程序較為復雜,通常的情況是抵押人一方面是借款人,同時又是抵押擔保人。即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為了表示能夠按期履行債務,借款人將自己合法擁有的不動產作為擔保抵押給金融機構。也有情況是借款人向金融機構借款,請第三人為其作擔保并將第三人合法擁有的不動產抵押給金融機構。
在整個抵押擔保貸款中的主要法律要件是,首先借款人與金融機構建立借貸關系,簽訂 借款合同 (也稱主合同);其次是抵押擔保人將其不動產抵押給金融機構,簽定不動產抵押擔保合同(附屬合同),建立抵押關系。最后抵押雙方持主合同(借貸合同)和抵押合同一同到不動產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不動產抵押登記 ,完成抵押活動的全部法律手續(xù)。
在抵押活動過程中,首先要審查借款人身份,資信及商業(yè)證明,其次審查抵押擔保人所提供的抵押物的法律狀況,檢查抵押物是否屬于不能抵押的范疇之列,確定抵押物的合法性。如果抵押物確屬抵押人合法擁有,并且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應當請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門認可的土地評估機構予以評估,并作出評估報告。接著根據評估報告所確定的價值,確定抵押率。在決定要貸款和簽訂抵押合同之前,金融機構一般要到抵押物所在地的房屋土地部門進行咨詢調查,以免在簽完了貸款合同和抵押擔保合同之后辦不下來抵押登記。
二、不動產抵押設立是怎樣的
1、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簽訂
一般來說,簽訂不動產抵押合同要經過審查、估價等程序。抵押物的審查可分為三個方面:抵押人主體資格審查、抵押物權屬審查、抵押物的價值審查。如何確定抵押物的價值,是簽訂抵押合同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同題,如果抵押物價值小于或等于所擔保債權的數額,在處分抵押物時,抵押權人就可能不夠清償。
因此,抵押財產的準確評估直接關系到抵押權人和抵押人的切身利益,評估過高則可能損害抵押權人利益,過低則可能損害抵押人利益。抵押財產的評估是一項專業(yè)性很強的工作,因為抵押物的價值是變動的,如以土地使用權作抵押,則可能因土地的升值或者貶值而影響原有價值。因此,應由評估機構組織專業(yè)技術人員進行評估,而不能一方單獨認定。確定了抵押財產價值,還要確定抵押率。確定抵押率通常考慮的因素包括:所擔保債權、抵押物在擔保期限內的折舊、實現抵押權所需的費用及其他支出、稅收等。
2、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登記
我國法律規(guī)定不動產抵押合同成立即生效,但不動產抵押權需登記后才生效。不動產抵押合同何時生效,一種規(guī)定自簽訂之日生效,一種規(guī)定為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還一種規(guī)定自公證之日起生效。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規(guī)定以房地產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生效”。同時對土地使用權和房屋、其他附著物的抵押登記部門作了規(guī)定。但對登記期限登記費用等并未規(guī)定。實踐中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限大都是半年或者一年,這樣,使得抵押人要不斷辦理延續(xù)登記手續(xù)和再次交納登記費用,影響了當事人辦理抵押登記的積極性。
三、我國對于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規(guī)定是怎樣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綜上所述,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基本上只要是涉及不動產的變動都要進行登記,登記會牽涉到使用權人的歸屬,如果發(fā)生登記錯誤、不及時登記等情況往往會造成糾紛。
法律客觀: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房產抵押需要辦理登記嗎
需要。
1、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2、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3、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下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地產權證》,共有的房屋還必須提交《房屋共有權證》和其他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
(五)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六)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七)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 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
《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城市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抵押房產需要登記嗎
法律分析:需要,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正在建造的建筑物等不動產及其相關權利進行抵押時,才實行登記生效制,而以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交通運輸工具等動產抵押的,實行登記對抗制。依照物權法規(guī)定,汽車抵押實行登記對抗制,不登記不影響合同效力。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十五條 對下列財產進行抵押的,可以申請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
(一)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三)海域使用權;
(四)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動產。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構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構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一并抵押。
房產抵押是否需要做不動產登記
需要的,房屋抵押貸款,需要去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xù),不動產證仍有抵押人保管。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以及所有權可不登記的規(guī)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抵押權需要登記嗎
法律分析:抵押權并不是一定要登記。登記是針對特權的變動而采取的一種公示方法,是否登記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房地產抵押應當到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只有這樣抵押權才有效。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生效。動產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生效。抵押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抵押合同對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同一般合同的生效一樣,抵押合同的生效也須具備主體適格、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標的確定等四要件。法定必須辦理登記才生效的抵押合同為以下五種:1、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去核發(fā)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2、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應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3、以林木抵押的,應到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4、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應到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5、以企業(yè)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應到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不動產抵押需要權屬證明還是登記證書
一、不動產抵押需要登記嗎
不動產抵押需要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不動產抵押登記】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guī)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guī)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動產的所有權和抵押權是可以同時存在的,比如房子抵押給銀行,不代表買房人就沒有房子的所有權了,但是在不動產已經抵押出去了的情況下,所有權不能隨便轉移。
二、不動產抵押申請書怎么寫
(一)類型:根據申請登記的種類在相應的□內劃√。
(二)抵押權人:
姓名/名稱欄:填寫抵押權人身份證件上記載的姓名或名稱;
法定代表人欄:法人、其它組織的按提交的身份證件上記載的內容填寫;
身份證明號欄:根據提交證件填寫,如“身份證”、“軍官證”、“營業(yè)執(zhí)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經辦人欄;填寫負責辦理登記事項的經辦人的姓名;
聯系電話欄:填寫抵押權人白天能夠聯系的電話號碼。
(三)抵押人、債務人欄:填寫方法與抵押權人欄相同。
(四)房屋土地狀況: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書及土地使用權證書上記載的內容填寫;
所有權證號(登記證明號):填寫房屋所有權證書編號(在建工程轉現房、預購商品房轉現房的填寫預告登記證明號)。
(五)抵押范圍:填寫抵押物的建筑面積和包含的抵押內容。
(六)他項權證號:辦理最高額抵押確定登記時填寫。
(七)被擔保債權數額:最高額抵押權設立的填寫最高債權額,其它抵押權填寫借(貸)款金額。
(八)債權確定數額:僅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的填寫,填寫本次確定的債權金額。
(九)簽章欄:法人、其它組織的蓋公章及法人代表章,自然人簽名并按捺手印,如有委托代理的,代理人還需書寫:代理人xxx代。
(十)申請書應用黑色鋼筆、簽字筆填寫,正楷書寫、字跡清晰、不要涂改。
三、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需要什么條件
(一)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生效時間
“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不動產抵押合同屬于設立不動產物權的合同,因此,即使負有履行抵押登記義務的抵押合同義務人未辦理物權登記也不影響抵押合同的效力。
(二)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合同是抵押權設立的原因,抵押權設立是合同當事人履行抵押合同的結果,因此僅有抵押合同并不必然導致抵押權的設立。“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如果義務人沒有履行抵押登記手續(xù),抵押權并沒有設立,因此,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合同對方不能享有物權的優(yōu)先受償權。
(三)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的相關規(guī)定
“當事人以本法第42條規(guī)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包括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城市房地產或者鄉(xiāng)(鎮(zhèn))、村企業(yè)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
不動產抵押是為擔保債務的償還而設立的,其從屬性是明顯的。不動產抵押合同從屬于主合同,即抵押合同的發(fā)生和存在必須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抵押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成立上的從屬性,消滅上的從屬性和處分上的從屬性,抵押的成立需要以存在相應的債權為前提,不能擺脫主合同而單獨設立不動產抵押合同。被擔保的主合同終止,抵押合同也終止。不能將抵押權與主合同分離而使其單獨存在或單獨轉讓。既不能離開主合同而單獨轉讓抵押權,也不可只保留抵押權而轉讓主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