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抵押登記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動產抵押登記在哪個部門)
動產抵押權登記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是的。通常而言,合同只產生債權,而本規定卻是抵押合同產生擔保物權,抵押權雖未經登記,動產抵押權仍然設立,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抵押登記后能對抗善意第三人嗎
法律分析:不可以。不動產抵押合同簽訂后,若未登記,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移或者處分,對于善意取得該物之人,抵押權人無權行使追及權,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要求及時履行債務;反之,若已登記,抵押權人可對第三人就該抵押物主張優先受償權或排除第三人的善意取得,第三人僅能向債務人請求損害賠償。具體來說:該法條所稱的“第三人”,指的是對同一標的物享有物權的人,不包括債務人的一般債權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二)建設用地使用權;(三)海域使用權;(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運輸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三)抵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四)擔保的范圍。
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不動產抵押登記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嗎
法律分析:不動產抵押登記不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根據相關規定不動產抵押合同簽訂后,若未登記,抵押人將抵押財產轉移或者處分,對于善意取得該物之人,抵押權人無權行使追及權,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要求及時履行債務,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時,如果沒有辦理抵押登記,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權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在法律用語中有很多百姓不懂的術語,例如善意第三人,而抵押權的知識里面會經常提到這個第三人,在抵押權里有非常的地位,甚至超越權利人本身。那么抵押權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呢?接下來為大家帶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抵押權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簽訂抵押合同時,如果沒有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合同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條規定,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二、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指的是什么
1、合同生效后,如果抵押人將抵押的財產轉讓,對于善意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
2、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權,而后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么,在實現抵押權時,后位抵押權人可以優于前位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而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抵押財產登記后,不論抵押財產轉移到誰手中,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同時還有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的權利。由此可見,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應首選抵押登記。
三、抵押權行使方式有哪些
1、動產和不動產的抵押有所不同,應注意區分。以下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是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四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以下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是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是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是交通運輸工具。這些財產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合同中諸如“到期不還,抵押物或質押物歸出借人所有”這樣的條款,是無效的。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設立抵押權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債權人所有。當借款人到期沒有償還債務時,作為抵押權人的出借人,可以通過一下3種方式來實現抵押權:折價方式,拍賣方式和變賣方式。
從上面的幾點情況來看,抵押權人如果進行了登記,那么他是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的。以上便是為您整理的有關抵押權能否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不懂的問題,可以咨詢律師,他們會給您專業的建議。
動產登記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分析:所謂善意第三人,是指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合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這里的第三人就是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典法》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 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抵押可以對抗第三人嗎
法律分析: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的同意轉讓抵押物的,構成無權處分,如果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第三人就能善意取得。辦理了抵押登記之后,第三人就不可能是善意的,所以可以對抗,如果沒有辦理登記,第三人就有可能是善意的,就可能構成善意取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抵押登記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動產抵押登記的效力是一種對抗效力。因為動產的抵押權設立是以交付而生效要件的,未辦理抵押登記并不影響抵押權的成立,但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抵押的范圍有哪些
1、飛機、船舶、汽車等特殊動產。這類動產的特殊性在于其權屬狀態以登記而確 定,其交易也須進行過戶登記。故而有人稱其為類不動產,亦可稱注冊不動產。對這類動產 強制登記是國家對那些流動性強、價值較大的動產進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對其自可象不動產那樣可通過登記來實現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業之機器設備、農業用具、牲畜。這類動產是企業或農人生產所必須,只能 設立抵押之擔保方式。因而,我覺得對此類動產應當分別設立專門的登記制度及登記機關。應該說,對這種 動產進行專門的抵押登記,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比較便于第三人掌握。且這幾類動產流 動性小,采登記制度不會對交易之順暢產生太大影響。但需說明的一點是,可抵押之牲畜應僅限于生產性牲畜,而對于羊、豬、雞、鴨之類不具生產力者,則不應允許設立抵押。
3、企業之產品、材料等動產。此類動產因其流動性較大,允許設立抵押顯然不利 于對抵押權人及第三人利益的保護。而采取登記制度,規定第三人的查詢義務、又勢必影響 交易的正常進行。因而,此類動產不應允許單獨設立抵押,但可與企業其他財產一并設立浮動擔保。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三)交通運輸工具。
以上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這些財產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當事人以這些動產抵押,可以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但是辦理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動產抵押登記辦法》
第二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物權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
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辦法所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職責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登記對抗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哪些情形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有:1、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2、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3、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4、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5、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關于哪些情形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問題,下面由我為你詳細解答。
一、哪些情形下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的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土地經營權,自流轉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5、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6、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三百七十四條、第四百零三條。
二、善意第三人的概念是什么
1、善意第三人,即該第三人不知道法律關系雙方的真實情況,通常是指非法交易中,不知情的,已經辦理了登記的權利人。
2、無權處分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的占有人,不法將動產或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或不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以依法取得對該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或不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
動產抵押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嗎
動產抵押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嗎
需要分情況進行認定。已經登記的抵押權可以對抗任何第三人,包括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即使有善意第三人,抵押權人的權利不受影響,可依法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取得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可以代替債務人清償其全部債務,使抵押權消滅。受讓人清償債務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償。
如果抵押物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得對抗受讓人,因此給抵押權人造成損失的,由抵押人承擔賠償責任。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動產抵押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嗎”這一問題進行的解答,可見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經登記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