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追討期限過期怎么辦(訴訟債務追討期限)
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過期怎么辦
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過期可以根據《票據法》處理。票據追索權又稱償還請求權,是持票人在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而未獲承兌或未獲付款時,依法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及其他金額的權利。該權分為期前追索權和到期追索權。期前追索權是持票人在票據到期前依法行使的追索權;到期追索權是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時依法行使的追索權。一、票據追索權的行使期限過期怎么辦未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沒有按照規定期限通知的匯票當事人,承擔對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是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票據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或期前不獲承兌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時,對于其前手(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債務人)可以請求償還匯票金額、利息及費用的權力。
二、票據追索權訴訟時效可以中斷嗎可以。在我國法律中對票據權利的消滅時效進行了規定,票據權利在票據時效期限內不行使的,因時效屆滿而消滅。據此,中斷票據時效的行為,是票據權利的保全行為之一。票據權利的時效中斷方法,應適用我國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 下列事項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一)申請仲裁;
(二)申請支付令;
(三)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四)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五)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六)申請強制執行;
(七)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八)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九)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三、票據追索權的主體(一)追索權人
匯票上可行使追索權的人有兩種:
一為持票人,持票人為最初追索權人,當所持匯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無從請求付款,或承兌時,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權。但持票人為出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時,對其后手無追索權。我國《票據法》第69條規定:“持票人為出票人的,對其前手無追索權。持票人為背書人的,對其后手無追索權?!?/p>
二是因清償而取得票據的人。票據債務人(被追索人)清償了其后手(包括原追索權人)的追索金額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權,即再追索權。再追索權人包括:背書人、保證人和參加付款人。我國《票據法》第68條第三款就有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的規定。
(二)被追索人。也叫作追索義務人。即償還義務人,包括:
1.出票人。出票人負有擔保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在匯票不獲承兌或不獲付款時,應負償還票據金額的義務。但出票人出票時,在匯票上作了免除擔保承兌記載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對其行使追索權。
2.背書人。背書人也同樣負有擔保承兌和付款之責,自然具有償還義務。同樣,如果背書人背書時,作了免除擔保承兌記載的,持票人不得對其行使期前追索權,如作了免除擔保付款記載的,則其就不能為被追索人。
3.保證人。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因而在追索過程中,也是被追索人。
債務追討期限過期怎么辦
(1)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盡量考慮通過友好協商,促進當事人雙方就原欠款、欠條達成的還款協議。
(2)如果超過訴訟時效,當事人雙方無法協商的,債權人一方可以考慮向對方發出催收到期款項通知單。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超過三年的債務怎么追討
法律分析:債務超過三年,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主張。權利人請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時效是三年,權利人在三年之內未行使相應的請求權,在三年訴訟時效期限屆滿之日起,喪失法律上的勝訴權,也就是權利人的權利自此法律不再保護,成為“自然權利”但是義務人同意繼續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民事判決債務超過20年怎么辦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對方不履行法定義務的,應該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之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可以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的20年內行使權利,其合法權利應受法律保護。那么,民事判決債務超過20年怎么辦?接下來由帶您了解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民事判決債務超過20年怎么辦
明確約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是2年;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確的,自債的關系成立時起超過20年,不予保護。
1、欠款,如果雙方約定了具體的還款日期的,訴訟時效是2年。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明確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時間是2年;
2、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自債的關系成立時起超過20年,不予保護。
(1)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2)根據《合同法》第62條第(四)項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p>
因此,沒有約定履行期限或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借款合同,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訴訟時效從債權人催告后、必要的債務履行準備期屆滿之次日起算,但自債的關系成立時起超過20年,不予保護。
二、延長債權債務訴訟時效的措施
1、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
2、與債務人對賬。既便于訴訟又能延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對賬之日起再開始計算。
3、起草與債務人清欠會談紀要。對于一時還不上債的單位,采用這種方法,既不傷和氣,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動權,也能引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4、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5、找第三者證明曾問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
6、保留證據。如請求清償債務時出行的車票、住宿發票、信函、電報等,證明一直在主張權利。
7、每次討債清欠,盡量要求債務人支付路費。支付的路費從欠款中扣除,這樣也可使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得到延長。
8、提起訴訟。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原訴訟時效中斷。
9、讓債務人同意履行。債務人對債權表示承認、請求延期履行、提供擔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視為同意履行義務。要求債務人立字據、簽訂清償債務的協議或制備忘錄。債務人不愿立字據的,可邀請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或有關單位見證,保存債務人同意履行的電話記錄、錄音磁帶、信件、電報和電傳等。
10、通過非訴訟方式主張權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主張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時間即重新計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規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履行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此外,債務人向仲裁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主張權利的,也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三、訴訟時效應按以下幾種情況分別計算
1、對于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務關系,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八條的規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币蚨?年的普通訴訟時效從權利人主張權利而義務人拒絕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但如果債權人未曾主張債權,就不能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2、訴訟時效因權利人主張債權或者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后,權利人在新的訴訟時效時間內,再次主張權利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可以認定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從再次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要再次重新計算,且訴訟時效中斷不受次數限制。但主張訴訟時效中斷,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
3、債權人若一直沒有主張權利,則適用最長訴訟時效期,從債權債務關系發生之日起計算20年,討債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護。
以上便是整理的關于“民事判決債務超過20年怎么辦”的相關內容,從上面內容我們可以知道權利人中止、中斷的年限之和不超過二十年的最長保護期,且在訴訟時效期間內,法律才予以保護。
債務超過期限怎么辦
法律分析:債務超過期限可以起訴。如果借條上已經約定好了還款的期限,則查看一下債務償還的期限屆滿到現在為止是否超過了三年。如果超過了三年,則代表著訴訟的時效已經過了。如果沒有超過三年,可以向法院起訴,并且向法院申請支付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第二百一十五條 債權人提出申請后,人民法院應當在五日內通知債權人是否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