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和生效)
抵押權是否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抵押權不是需經登記才有效,屬于不動產抵押的,未經登記無效;屬于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成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權是一種法律協議,當資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債券或票據所要求支付的款項時,它能夠保護資金借出人。
一、質押權的設立的條件是什么:
1、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必須以擔保債權的實現為目的簽訂書面的質押合同。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關系除可單獨簽訂質押合同外,也可以由主合同的質押條款體現。本案中,張某與李某簽訂的質押借款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均符合法律的規定。
2、質物必須是可轉讓和可扣留的動產。
3、質物交付質權人占有。
二、哪些東西可以作質押物: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四)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抵押權何時生效,抵押權的生效時間怎么認定的
1、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 《民法典》第402條規定,以下財產抵押的,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2、動產抵押權的生效 《民法典》第403條規定,以下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3、浮動抵押權的生效 《民法典》第403條規定,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生活中很多人都認為抵押權的生效時間就是把抵押物交給權利人開始就生效了,其實不然,很多情況下抵押權是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才會生效的。那么抵押權何時生效呢?這個問題,請看我下文解答。
一、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以上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對于這些財產如果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發生法律效力。抵押登記,既便于債權人查看抵押財產的權屬關系以及是否已經抵押,以決定是否接受該物的抵押擔保,又可以使得實現抵押權的順序清楚、明確,防止糾紛的發生,還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和經濟活動的正常進行。
二、動產抵押權的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以上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這些財產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當事人以這些動產抵押,可以辦理抵押登記,也可以不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是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但是辦理不辦理抵押登記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辦理抵押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所謂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1、合同生效后,如果抵押人將抵押的財產轉讓,對于善意取得該財產的第三人,抵押權人無權追償,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擔保,或者要求債務人及時償還債務。
2、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權,而后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么,在實現抵押權時,后位抵押權人可以優于前位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而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抵押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也就是說,抵押財產登記后,不論抵押財產轉移到誰手中,只要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同時還有先于未登記的抵押權受償的權利。由此可見,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抵押權人應首選抵押登記。
三、浮動抵押權的生效
《民法典》第396條規定,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
第403條規定,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浮動抵押權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該條內容包括三個方面:
1、浮動抵押的登記部門和登記地點。浮動抵押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抵押登記地點為抵押人住所地,而不是擔保法中的(企業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財產所在地;
2、浮動抵押權的效力。《民法典》規定浮動抵押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浮動抵押權不以登記為生效條件,而是在自合同生效時設立,合同生效后,即使當事人沒有辦理登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仍然可以就實現抵押權的價款優先受償。但是辦理不辦理登記的后果是不同的。如果未辦理登記,抵押人以該財產再次設定抵押權,而后位抵押權人進行了抵押登記,那么,在實現抵押權時,后位抵押權人可以優于前位未登記的抵押權人受償。為了切實保障自己債權的實現,浮動抵押權人應首選抵押登記。
3、對正常經營活動的買受人的保護。
由上可知,抵押權的生效并不是那么簡單的,如果是動產,一般情況下是抵押合同生效時抵押權就生效了,但是要是不動產要辦理抵押登記才行。如果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咨詢我們站的專業律師。
抵押權是否以登記為生效要件
法律主觀:
一、抵押權登記才能生效么
依據不同性質的物設定的 抵押權 ,有必須經登記后才能生效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兩種 抵押合同 。
二、抵押權的法律特征
抵押權,是指債權人對于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占有而為債權提供擔保的抵押財產,于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時,依法享有的就該物變價優先受償的擔保 物權 。其法律特征是:
1、抵押權的性質屬于擔保物權;
2、抵押權的標的物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不動產、動產或者權利;
3、抵押權的標的物不需要移轉占有;
4、抵押權的價值功能在于就抵押財產所賣得的價金優先受償。
三、抵押權的種類
(一)一般抵押權和最高額抵押權
1、一般抵鉀權。《民法典》上的一般抵押權是指擔保特定債權清償的抵押權。
2、最高額抵鉀權。最高額抵押權是指擔保一定期間內將要連續發生的債權清償的抵押權。
(二)不動產抵押權、權利抵押權和動產抵押權
1、不動產抵鉀權
不動產抵押權是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不動產,是土地以及建筑物、林木等地上定著物。依傳統民法,動產以交付(占有)為公示方法,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抵押權的設定不移轉標的物的占有并以登記為公示方法,因此,抵押權多在不動產之上設定。
2、權利抵鉀權
權利抵押權是指以權利為標的物的抵押權。在我國,雖然土地所有權不能用于抵押,但土地所有權之上所設定的用益物權可以用于抵押。土地用益物權所蘊含的巨大價值,使其成為理想的抵押財產,而且,除國家、集體外,市場主體對土地所享有的權利只能是土地利用權,因此,以用益物權為抵押財產所設定的權利抵押權,是我國較為常見的、極為重要的抵押方式。
3、動產抵鉀權
動產抵押權是指以動產為標的物的抵押權。動產一般以交付(占有)為公示方法,因此,以動產設定抵押原并不多見。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動產價值的急劇增長(如一艘海輪的價值絕不亞于一幢板樓的價值)和重要動產的登記制度的建立,為動產成為抵押財產創造了客觀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依據不同性質的物設定的抵押權,有必須經登記后才能生效和自雙方簽字后生效兩種抵押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
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不動產抵押權的生效要件
不動產抵押生效的要件: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等不動產抵押給債權人;
該不動產屬于債務人或第三人有權處分的財產;
當事人之間訂立了書面的抵押合同;
以及辦理了不動產的抵押登記手續。
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的時間
《物權法》中有相關的規定:如果當事人之間訂立了關于設立、改變、轉讓或者是消滅不動產的合同,只要不是法律規定了的或者是有其他的約定,那么,合同從簽訂的那天起就開始生效。即使沒有辦理物權的相關規定,對合同也不會有什么影響。因為不動產的抵押合同是屬于設立不動產物權合同的一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條
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并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條
設立抵押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抵押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不動產物權是不是都以登記為生效?
法律主觀:
一、什么是不動產物權登記生效原則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以登記生效為 基本原則 ,一般來說,不動產變更都應當依法登記,登記后才開始產生法律效力。否則,變更將被視為無效。但是,也有法律另外規定的情況除外。這種登記例外主要適用于法律規定的原因引起的物權變動。法律的原因主要包括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繼承、建造、拆除等。依上述情形變更不動產物權無須登記即能生效,但如果要對不動產物權進行處分還是必須登記。
物權變動的時間通過公示得以確定,使物權產權歸屬關系登記的公示公信力得以向社會明確,對善意第三方的保護較為有利。缺點是未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過于注重形式,缺乏必要的靈活性,容易造成公權對私權的過分干涉。
二、登記生效主義與登記對抗主義區別
在登記對抗主義這種法律模式下,登記并不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登記也并不產生公信力,僅產生對抗力。其優點是不以登記作為物權變動要件,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不動產交易較為便捷,缺點是因不動產物權的變動缺乏表面的公示形式,易使善意第三人利益受損,容易形成在不動產之上的多種權利狀態。而登記要件主義更偏向于維護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的穩定合法性,缺點是是交易受到更多的約束,不利于交易的方便快捷。動產之上設立 抵押權 的,是以登記為公示方式,該登記屬于登記對抗主義。
不動產物權登記效力模式分為登記對抗主義和登記生效主義。登記對抗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一經當事人合意即可成立,但不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登記生效主義是指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變動時,不僅需要當事人具備物權變動的合意,并且必須將該合意予以登記,否則物權變動行為不能生效。這兩種效力模式自身都存在一定缺陷,它們之間也有很大差異。
三、不動產物權單方申請的情形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當事人單方申請:
1、尚未登記的不動產申請首次登記的;
2、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權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決定等設立、變更、轉讓、消滅不動產權利的;
4、下列不涉及不動產權利歸屬的變更登記:
(1)不動產權利人姓名、名稱、身份證明類型或者身份證明號碼發生變更的;
(2)不動產坐落、界址、用途、面積等狀況發生變化的;
(3)同一權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動產的;
(4)土地、海域使用權期限變更的。
5、不動產滅失、不動產權利消滅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權利人申請注銷登記的;
6、異議登記;
7、更正登記;
8、預售人未按約定與預購人申請預購商品房 預告登記 ,預購人申請預告登記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不動產物權變動以登記為生效要件嗎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已登記為生效要件,動產物權的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包括所有權、地上權、地役權、永佃權、典權、抵押權6種。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其公示方法,不經登記不發生法律效力。近現代由于抵押權的投資,使不動產證券化,因而發現了淡化動產與不動產區別的趨向。在社會主義國家,永佃權已被廢除,典權也曾失去存在的意義。從中國《民法通則》來看,除永佃權、典權外,其他不動產物權均有規定。依據下列規則確認不動產物權的歸屬:1、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的最直接辦法是依據登記記載。通過登記將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轉移、變更的情況向公眾予以公開,使公眾了解某項不動產上所形成的物權狀態。登記制度對于市場經濟秩序的建立和維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的作用在于,確定物權的歸屬,解決物權的沖突和保護交易安全。具體來講,就是通過登記能確定某項不動產物權歸誰所有,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實際上就是對物權的歸屬主體在法律上的認定。換言之,凡是登記所記載的權利人就是法律所承認的享有權利的人。即使登記發生錯誤,在登記沒有更改以前,也只能推定登記記載的人為真正的權利人。一旦實行了登記就是對物權進行了最有效的界定。在這些情況下,首先要依據登記記載來確認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即登記的是誰誰就是房屋的所有人。2、區分登記的效力與合同的效力,不能機械地理解登記在所有權轉移過程中的效力。實踐中,很多人常常混淆了合同的效力與登記的效力的區別。甚至有人認為,合同,就是確定不動產物權的依據,合法有效的合同,明確地表明了不動產的所有人到底是誰,說白了,就是看合同確定所有人。對于不動產物權,登記記載是最直接確定物權所有人的方法,而非雙方之間合法生效的合同,合同,僅是債權的依據,而非物權。以合同確定物權的觀點必須要轉變。登記是針對民事權利的變動而設定的,是一種物權公示的方法,在登記之前,當事人就不動產的轉移已經達成了合意,合同關系已經成立并生效。這時如果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了合同約定,那么,就要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將登記與交易的效力混為一談,那么,因各種原因未登記的交易均為無效,則不利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權益。3、在同一不動產上存在多項權利時,應按照下列規則區分各項權利的先后。如果同一不動產之上存在著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內容相互矛盾的物權時,首先,所有權人的權利要優先于抵押權人;所有權、抵押權作為物權優先于因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債權。其次,登記的權利應優先于未登記的權利。均登記的,應當以登記的時間先后來確定應當確認和保護哪一項物權,登記在先的權利優先實現。另外,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在不動產上設立抵押權,必須登記,否則不發生效力。在登記的抵押權中,在前的抵押權要優先于在后的抵押權受償。
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不動產抵押登記生效的要件包括:
1、抵押合同有效;
2、被抵押的不動產屬于可抵押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抵押登記生效要件
法律主觀:
一、抵押權登記生效么
民法典規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建設用地使用權 等的不動產進行抵押的,抵押權自辦理抵押登記后生效。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 不動產抵押登記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第四百零三條 【動產抵押的效力】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二、 可 設定 抵押 的財產包括哪些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4、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 土地承包經營權 ;
5、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運輸工具;
7、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三、 抵押權的效力
1、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2、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權人未將扣押抵押物的事實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孳息。前款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3、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4、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5、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6、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8、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范圍內要求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9、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
法律規定抵押需要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以動產抵押的,不以登記為生效要件,但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條 以動產抵押的,不得對抗正常經營活動中已經支付合理價款并取得抵押財產的買受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