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質押生效要件(債權質押生效條件)
質押合同成立與生效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質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被擔保債權的種類和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押財產的名稱、數量等情況;
(四)擔保的范圍;
(五)質押財產交付的時間、方式。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民法典關于抵押權的生效要件
法律主觀:
民法典規定抵押權的效力為以動產作抵押的,抵押權從抵押合同生效的時候設立,以不動產作抵押的,抵押權在進行抵押登記的時候設立。當債務人沒有履行其到期債務的時候,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財產進行優先受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條 以動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質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質押合同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概念,在現在簽訂合同頻繁的經濟時代,不少人還是把兩者沒有弄得很清楚,導致在現實生活中,自己的合法權益被侵害,質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下面就有的為您講解兩者的不同,希望您可以參考。
一,質押合同成立要件
(一)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
(五)質物移交的時間;
(六)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質押合同生效要件
1、主體適格:質押當事人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質押人與質押權人簽訂質押合同,應當表現自己內心的真實意愿,并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不允許一方將自己的意志強加于對方,使其違背自己的真實意志而簽訂*抵押合同。
3、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質押財產應當是流通物和可轉讓財產,禁止流通物和不可轉讓的財產,不得用于質押,如毒品、槍支彈藥,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等。
4、標的確定與可能:合同成立時,內容須確定,合同中的給付可能實現。
三,質押合同成立與生效
合同的成立,是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即合同因承諾生效而成立,故合同成立的條件一般就是承諾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在這里,合同“成立”的前提件是“依法”,說明合同的成立應當具有法定的構成要件。聯系《合同法》第二章“合同的訂立”關于合同的訂立,包括合同的主體資格、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內容、合同的訂立過程等的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成立的要件一般包括:
第一,合同的主體須有一方或多方當事人;僅有一方當事人是不可能產生合意的,因而不可能成立合同。
第二,合同的內容必須具備合同的必備條款。第三,合同的訂立程序須經過要約、承諾兩個階段,并達成合意,這是合同成立的根本要件,也是合同成立的實質要件。另外要式合同須依合同方式,實踐合同須交付合同標的,合同才告成立。
合同生效的條件是判斷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標準。對合同生效的構成要件,《合同法》并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但從邏輯上看,合同只有成立,才能考察其是否有效,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因此,合同成立的要件也可以看成合同生效的要件。除此之外,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生效要件的規定精神,合同生效的要件還應當包括: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些規定也就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亦稱實質要件。
有些合同,還須具備特殊要件方能生效。這些合同主要包括兩種情形:
一是附條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即當事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所訂立的合同,在所附條件成就時或所附生效時間到來時,合同才能生效
二是有些合同必須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規定用特殊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的:“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時,在辦理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合同才能生效。
質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是不同的,成立的質押合同不一定生效,但是生效的質押合同一定成立。所以對于質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一定要分開理解。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質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如果您還有這方面的疑惑歡迎咨詢律師為您專業的解答。
質押合同生效要件是什么
質押合同生效條件是:出質人主體資格合格、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質押合同內容符合法律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法律禁止性規定。
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權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將占有的財產折價、拍賣、變賣,并將所得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質權的設立,通常都是以合同進行的。當事人簽訂的質押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出質人在權利憑證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權利憑證的,則質押合同不能生效。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
(一)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
(二)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于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三)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債權質押怎么辦理
摘要:在現實中,常常會因為借錢而產生各種糾紛案件,不管是在他人向自己借錢還是自己向他人借錢時,首先就是一定要有借款和收款憑證,最好是能有同等的財產作為抵押,或者是通過債權質押的方式設定質權。債權質押是什么意思呢?債權質押怎么辦理?下面一起來了解下。債權質押是什么意思
債權質押是指以可讓與之債權為標的設定質權。例如甲欠乙10萬元,為擔保該債權的清償,甲以其對丙的13萬元債權向乙設定質權,即為債權質權之設定。
我國《擔保法》對債權質權沒有作出一般規定。但理論界認為,由于我國擔保法規定的權利質權的標的范圍并沒有禁止性限制,而債權質權又是權利質權最普通的形式,各國立法也都對這一質押形式予以了確認,因此我國也應承認債權質權。
債權質押怎么辦理
1、借款人申請辦理個人權利質押貸款,須持銀行定期存單或銀行承銷的憑證式國債向貸款行開辦該項業務的營業網點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提交相關資料;
2、客戶經理調查、審核同意并經有權部門審批同意后,辦理質押止付手續,簽訂質押借款合同;
3、客戶經理辦理放款手續,將款項轉入借款人在銀行開立的個人結算賬戶上,客戶即可使用貸款資金;
4、借款人到營業柜臺還款,或在存款賬戶或銀行卡上留足還款金額,委托貸款銀行代扣還款;
5、貸款結清后,營業網點將質押權利解除止付,并退還給客戶。
債權質押登記部門
雙方當事人共同到抵押登記部門(一般是工商局,但是若屬于車輛、船舶等的到相關的管理部門)提交雙方的身份證明文件(身份證或營業執照)、抵押登記書(雙方簽字或蓋章)。
債權質押生效要件
1、成為質押標的合同債權應當是合法有效
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債權。首先,以不存在、無效的、已經消滅的合同債權設定質押,即為標的不能,質押無效。其次,存在法律瑕疵的債權亦不宜質押,如可變更、可撤銷的債權。此類債權在被變更、撤銷前,效力待定,有不可預測性,最終會給質權人帶來風險。最后,訴訟時效已屆滿的債權不宜質押。此類債權中,質權人主張第三債務人履行債務的請求得不到法律的保障,擔保的目的無法實現,因此不宜質押。
2、債權須具有可轉讓性
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這是由質權最終實現的方式決定的。當主債務人違約,債權屆時未得清償時,債權人作為質權人就獲得了出質債權的請求權,要求第三債務人向自己履行債務。此時,相當于出質債權的權利主體發生了變更,即質權人取得了出質債權之權利人的地位,成為第三債務人的債權人。這與債權轉讓并無二致。
3、可成為質押標的之債權應具有特定性
質押的合同債權的特定性,一是指在設定質押時,用于出質的合同債權已經發生或數額已確定。如果所約定用于質押的債權是否發生處于不確定的狀態或雖已發生但數額尚未確定,就可能影響被抵押擔保債權的實現。因而,附條件的債權,在條件成就之前,債權尚未特定,不宜質押。二是指用于質押的債權所表征的財產是特定性的。債權所表征的財產不特定,在實現出質債權時,債權質權人無法就出質人的特定財產優先其他債權人而受償。
4、用于質押的債權須債務人不享有抗辯權或自愿放棄抗辯權
這主要表現在基于“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權。“雙務合同”中,如果債權人行使債權以其自身先履行債務為前提條件時,債務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如果債權人行使債權以其自身同步履行債務為條件時,債務人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債務人行使這些抗辯權都將直接制約出質債權的處分,影響所擔保主債權的實現。
債權質押如何實現
1、協議實現
由質權人與出質人協商,以折價、拍賣或變賣的方式依法轉讓實現質權,質權人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2、訴訟實現
如出質人拒絕或協商不能,則質權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實現質權。
【法律依據】《擔保法》第七十一條: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質押要交付才生效嗎
質押要交付才生效。
質物未交付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押合同的生效與否以質押物轉移登記或者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質物沒有交付的,質押合同尚未生效。以有價證券出質的、以基金份額或股權出質的、以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預期違約特點:
1、預期違約行為發生在合同履行期屆滿之前;
2、 預期違約行為的具體表現是未來將不履行合同義務;
3、預期違約侵害的合同債權是期待的債權;
4、預期違約不是僅有一種救濟手段, 也可以等待履行期限屆滿之后,要求債務人繼續履行或者承擔實際違約責任。
綜上所述,預期違約的法律后果是,對方當事人可以在履行期屆滿之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等待履行期屆滿之后再主張實際違約責任。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出質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第四百四十一條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后,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