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構成要件的認定(債權轉讓的構成要件)
企業債權轉讓有什么條件?
一、企業 債權轉讓 有什么條件? 債權轉讓,是指 債權人 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在全部讓與時,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在部分讓與時,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參加到原合同關系之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那么公司債權轉讓要滿足什么條件?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根本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就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國家、集體的利益受損。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 債權轉讓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如果債權轉移的主體不適合,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債權 轉讓合同 無效,因此,債權的轉讓以有效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條件。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按照《 民法典 》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 繼承 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 合同當事人 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未經通知,該轉讓對 債務人 不發生效力。 二、公司債權轉讓的效力如何? 債權轉讓在民法典中比較重要,公司債權的轉讓以民法典為基礎,但比普通的民事關系更為復雜,那么公司債權轉讓的效力如何?下文將以《民法典》的規定為基礎,參考《 公司法 》的具體規定進行詳細介紹: (一)公司債權轉讓的對內效力。 對內效力是指債權轉讓在轉讓雙方即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發生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債權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將作為新債權人成為權利的主體;轉讓人則將脫離原合同關系,由受讓人取代其地位。如果是部分權利轉讓,則受讓人將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債權人。 2.在轉讓合同權利時從屬于主債權的從權利,如 抵押權 、利息債權、 定金 債權、 違約金 債權及損害賠償請求權等也將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發生移轉,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轉讓人應保證其轉讓的權利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權利瑕疵。實踐中,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為解決生存期短、不良資產余額巨大的矛盾,以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占據了不良資產處置方式的主導地位。但前提是必須保證公司債權性資產的權利無瑕疵。 (二)公司債權轉讓的對外效力。 對外效力是指合同權利轉讓對債務人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具體表現為: 1、債務人不得再向轉讓人即原債權人履行 債務 。債務人仍然向原債權人履行債務,不構成合同的履行,造成受讓人損害的,債務人負損害賠償。原債權人接受履行的事實則構成 不當得利 ,受讓人和債務人均可請求其返還。 2、債務人負有向受讓人即新債權人作出履行的義務。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在不良債權剝離實踐中,債權轉讓協議一經原債權銀行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署,就在轉、受讓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協議的簽屬雖然是在國有商業銀行的省級分行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設在各地的辦事處之間進行的,但不良貸款的發放多在商業銀行的二級分行進行,這種債權轉讓涉及到銀行與其分支機構法人關系的認定,鑒于商業銀行的分行一般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和財產能力,該種轉讓程序應該是合法有效的。 需要明確的是,企業債權的轉讓應當經雙方企業達成一致協議,并根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合法的轉讓行為。在一方進行企業債權轉讓的時候,應當對企業當前的營利情況或者負債情況進行說明,并向全體股東和公司員工進行公示,在沒有異議的情況下,才可以進行合法的債權轉讓。
民法典規定合同的債權債務轉移構成要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之債的當事人轉讓債權債務的,應當具備以下要件:
1、轉讓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
2、當事人轉讓的債權債務依照其性質、約定和法律規定允許轉讓。
3、當事人轉讓債權的已經通知債務人;債務人轉讓債務的,已經通過債權人同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
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為:
第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讓與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讓與的基本前提。
第二,債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債權讓與是讓與人與受讓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是一種雙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而必須具備民事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第三,讓與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債權讓與的法律效果主要是讓與人應將讓與的債權移轉于受讓人,因此,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第四,必須有轉讓通知。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這個規定可以看出,轉讓通知是債權讓與的一個必備條件。因為沒有通知,原合同對方當事人無法知道轉讓人對合同權利義務進行轉讓。轉讓通知應送達對方當事人。
第五,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
①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如雇傭、委托、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
②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
③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
④屬于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二、債權讓與有哪些效力
(1)法律地位的取代。債權讓與生效后,在債權全部轉讓時,該債權即由原債權人(讓與人)移轉于受讓人,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受讓人取代讓與人而成為合同關系的新債權人,但在債權部分轉讓時,讓與人與受讓人共同享有債權。
(2)從權利隨之轉移。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隨同債權轉移而一并移轉的從權利包括:擔保物權保證物權,定金債權,優先權(例如職工工資的優先受償權),形成權(如選擇權、催告權),利息債權,違約金債權和損害賠償請求權。
(3)讓與人應將債權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并告知受讓人行使合同權利所必須的一切情況,對此民法典雖然未作規定,但依據誠實信用原則,該義務構成讓與人的從給付義務,其中有關的債權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示的借據、票據、合同。來往電*信等。應告知受讓人主張債權的必要情況,一般指債務的履行期、履行地、履行方式、債務人的住所、債權的擔保方式以及債務人可能會主張的抗辯等。此外債權人占有的債權擔保物,也應全部移交受讓的占有。
(4)讓與人對其讓其的債權應負瑕疵擔保責任。由于債券讓與給一人后,又就同一債權讓與其他人,由此引起的債權讓與合同效力和債權歸屬問題。對此通說認為應按照以下規則處理:全部轉讓中的受讓人優于部分轉讓中的受讓人取得權利;已通知債務人的債權轉讓優先于未通知的債權轉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公司所需要的條件是什么?
債權轉讓公司所需要的條件是:必須是合法的債權、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改變債權內容、必須達成協議、具有可轉讓性、必須通知債務人等,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債權轉讓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認定。
一、債權轉讓公司所需要的條件是什么?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二、《民法典》對于債權轉讓的規定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第五百五十條 因債權轉讓增加的履行費用,由讓與人負擔。
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約定加入債務并通知債權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表示愿意加入債務,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的,債權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擔的債務范圍內和債務人承擔連帶債務。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第五百五十四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第五百五十五條 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第五百五十六條 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的,適用債權轉讓、債務轉移的有關規定。
對于債權轉讓的具體適用條件,是需要基于實際的債權情況而定的,如果債權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或者是通過非法的手段來獲得的債權,那么顯然是無法進行轉讓處理的,具體情況下可以向律師來咨詢有關債權轉讓的相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