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確定債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債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債權轉讓的管轄權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債權轉讓確定管轄權的方式:
1、債權轉讓管轄的一般原則。債權轉讓后提起訴訟的,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管轄的特殊原則。具體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債權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協議約定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時按照約定確定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債權轉讓約定管轄
法律主觀:
債權轉讓確定管轄權的方式:
1、債權轉讓管轄的一般原則。債權轉讓后提起訴訟的,遵循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案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管轄的特殊原則。具體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債權轉讓的當事人可以協議約定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時按照約定確定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債權人之間債權轉讓的管轄法院怎么確定?
一、 債權人 之間 債權轉讓 的 管轄 法院怎么確定? 債權轉移后管轄法院不能根據轉移后 債權債務 關系確定,由原債權債務關系確定法院誰具有 管轄權 ,原則上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轄法院。 二、債權轉讓的類型 1、支付轉讓型 企業在采購時,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債權作為貨款支付給銷貨方,銷貨方銷售貨物收到的是應收賬款,但是對方 債務人 不是購貨方,而是第三方即原來與購貨方有債權債務關系的一方。 2、 債務重組 型 持有債權債務的各方通過協議或者其他途徑協商債權轉讓的行為。與上一種類型不同的是,發生債權債務的交易活動在重組前已經完成,或者債權轉讓時并不同時發生交易行為,進一步說,重組后發生的交易僅僅是執行重組的結 如果雙方當事人發生 民事糾紛 ,是需要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在司法實踐中,往往人民法院的管轄權難以確定,如果雙方當事人能夠 協議管轄 的,適用協議的規定。那么,債權轉讓的管轄法院怎么確定呢? 1、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 對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系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 訴訟 當事人,原法律關系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系。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關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 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關于 合同糾紛 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們知道,在發生債權 債務糾紛 后,可以按照合同的 約定管轄 條款,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那么,如果發生債權轉讓的,債權轉讓后案件管轄問題怎么解決呢? 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是指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債權轉讓糾紛案件的管轄原則有哪些?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 債權轉讓協議 管轄的原則。 債權轉讓的情況我們并不陌生,債權轉讓一般是采用由被告所在地的管轄法院進行案件的受理工作。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債權的轉讓是有一定風險的,在進行債權轉讓的這個過程中,一定要充分考慮各方面的問題,避免日后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糾紛。
債權債務轉讓管轄怎么確定
債權轉讓后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也可以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新的債權人與債務人對該筆債權的管轄進行了約定,應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于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于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系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系,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債權轉讓的前提是:
1、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且債權轉讓不改變債權的內容。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基本前提。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并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主合同約定仲裁債權轉讓后由哪里管轄
債權轉讓后怎樣規定管轄權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轉讓后產生債權債務糾紛的,一般由被告人所在地法院管理,如果債權債務有簽訂合同的,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管轄
一、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因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提起訴訟,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二、當事人有約定的,由約定的法院管轄。當事人約定的法院必須屬于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所在地、被告住所所在地、合同標的物所在地之一,但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
法律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從以下三點確定:
1、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系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系。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十九條 高級法院管轄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管轄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屬于合同糾紛,其管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
1、有管轄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2、沒有管轄協議的,按照法定管轄處理,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管轄
債權轉讓合同糾紛的管轄是:
1、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關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
債權轉讓必備條件有什么
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
2、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
債權的轉讓如果雙方的合同出現了糾紛,那么是可以利用訴訟的方式來進行解決,但主要的就是要先確定管轄的法院,如果有約定的就按約定的來進行,沒有約定的一般就會按被告的住所地或者是合同的發生地來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