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嗎(債權轉讓合同模板)
債權轉讓協議算合同嗎
債權轉讓協議算合同。債權轉讓合同是企業與企業之間常見的合同之一,是歸屬于經濟合同之中的,若是發生糾紛,也歸屬于經濟糾紛之中。債權轉讓合同是企業與企業之間常見的合同之一,是歸屬于經濟合同之中的,若是發生糾紛,也歸屬于經濟糾紛之中。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債權轉讓協議算合同嗎
法律分析:債權轉讓協議可以算作合同。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債權轉讓合同是實踐性合同嗎
債權轉讓合同不是實踐性合同,債權轉讓合同屬于諾成合同。
實踐性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對于實踐合同,只有在履行先合同義務之后,合同才成立;而債權的轉讓在簽訂合同時就生效,不以支付對價為生效要件,所以債權轉讓合同不是實踐性合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轉讓合同和借款合同什么區別
法律主觀:
一、 借款合同 是債權合同嗎
不存在債權合同這個分類。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因為借款人負有給付借款本金的義務,但是因為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因此該義務在交付借款本金已經履行完畢,借款合同是在交付后生效,因此,在合同成立后借款人只有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權利而無義務,而借款人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都負有返還本金的義務,有償借款合同還需要返還利息,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只有債務人一方負有義務,是單務合同。當然也有人認為,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為實踐合同:可以區分為有償借款合同和無償借款合同。有償借款合同:也就是借款人要付利息,是雙務合同。出借人不負擔交付借款的義務,但是要負擔不干涉義務,借款人負擔返還本金利息的義務。無償借款合同:出借人同樣承擔不干涉義務,借款人承擔返還本金的義務。雙方均各自負有義務但不是對待給付關系,因此應當為不完全雙務合同。
如果是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必定為雙務合同,借用人有歸還本金及利息的義務,金融機構有提供借款的義務(因為是諾成合同)。兩者互為對待給付。
二、借款合同的內容都有哪些呢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規定的借款合同包括兩部分:一是金融機構之間及其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借款合同(金融機構之間的借貸關系稱同業拆借),二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但社會經濟生活中實際存在的借款關系比合同法涉及的廣泛,還包括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款關系。盡管法律和司法實踐不保護這種借款關系,但這種借款關系及其糾紛卻大量存在,故單獨列為一項案由。
《民法典 》第二編 合同編 指出:“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由此并根據該“意見”第六條的規定, 民間借貸 既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也包括非金融企業與自然之間的借款關系,但不包含不屬于法院管轄的非法集資關系。
按合同法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關系屬借款合同的一種,“案由規定”只是遵從民間習慣和司法實踐,將自然人之間及其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稱為民間借貸糾紛。
三、哪些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的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民法典 》第二編 合同編 對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未作區分,均以無效合同處理,而 《民法典 》第二編 合同編 則區別了兩種情況:一種為無效合同,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另一種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即 《民法典 》第二編 合同編 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兩者的區別在于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例如構成刑事欺詐、刑事脅迫的,應當認定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合同無效。在民間借貸合同中,借款人為了取得借款而采取欺詐、脅迫的手段迫使貸款人借款的情況較多,例如,王某為參于賭博謊稱自己父親患有重病向鄰居李某借款,李某出于鄰里關系和同情而無息借款,王某的行為構成欺詐。但這是應當注意,借款人采取欺詐、脅迫手段借款的情況是否構成無效合同要看是否侵害了“國家利益”。只有損害了國家利益的才構成無效。如何理解國家利益,筆者認為,國家利益應當理解為刑法、行政法這些公法所保護的利益。保護國家利益不是私法而是公法的任務,保護私權利主體的利益是私法的任務。由此而言,欺詐、脅迫手段在不違反刑法、行政法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認定損害的僅是私法利益。如果違反的是刑法、行政法規定,國家要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或行政責任,則可以確定為損害了國家利益,應當認定為合同無效。例如,借款人以威脅對方生命安全、身體健康以及損害聲譽、揭發隱私等手段脅迫對方訂立借款合同的,處犯刑事法律的,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惡意串通是指合同當事人或者代理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為謀取不法利益與對方當事人、代理人合謀實施的違法行為。惡意串通行為對民間資金的正常融通,對
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安全,交易秩序的穩定和諧具有極大危害,故此類合同為無效合同。惡意串通行為惡意串通的構成要件如下:第一,當事人主觀上存在故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會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第二,雙方當事人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合意,訂立了合同;第三,造成了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后果。第四,目的是謀取不法利益,這個條件不以行為人已經取得非法利益為限制。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當事人訂立的合同在形式上、表面上是合法的,但締約目的是非法的,稱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在民間借貸合同中,行為人實施了此種行為訂立民間借貸合同,是以達到非法目的,采取空有其表而無其實的方法,避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訂立的合同,就屬于無效合同。例如,借款人為了逃避償還法院強制執行的他人債務,惡意轉移資金,將現金借給第三人。雖然借款人與第三人之間表面上形成的是合同的借貸合同,但其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企圖使債權人的合法債權不能得到實現。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
公共利益又稱之為“公序良俗”。當事人訂立的為追求自己的利益,其履行或履行的結果危害社會公共利益而訂立的合同或者以損害社會代共利益為目的而訂立的合同都是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均為無效合同。損害公共利益的合同,當事人主觀上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過失。在法律、法規無明文規定,合同又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損害公共利益原則確認合同無效。公共利益包括“我國社會生活的基礎、環境、秩序、目標和道德準則及良好的風俗習慣”等。例如,賭債
還款合同,雖然法無明文規定,但賭博是損害社會道德風尚的不法行為,人民法院如果對賭債合同確認為在效,則體現了對損害社會道德風尚行為的一種支持與認可,與法律的精神與法制的要求相悖的,因此,對賭債合同不應當支持,依法應確認合同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強制性規定,又稱為強行性規范,是任意性規范的對稱。對強行性規范,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不可以合意排除適用,否則違反強行性規定則導致合同無效;對任意性規范,當事人可以合意排除適用。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中的強制性規范、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中強制性規范,是確認 合同效力 的依據。強制性規定僅限于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不得隨意擴大到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不能以地方法規和規章作為否定合同效力的依據。對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不以當事人主觀是否故意為要件。例如,當事人訂立借款合同時,主觀上并不知道合同的內容是法律、行政法規所禁止的,但客觀上卻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
大家都有手頭緊的時候,當借錢簽訂了借款合同時,那么借款合同的分類到底是什么, 不存在債權合同這個分類,所以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是單務合同, 那么 借款合同是債權合同嗎 的相關內容。上述文章內容 希望能幫助到大家,您可以作為參考,具體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債權轉讓合同屬于經濟合同嗎,債權轉讓合同生效的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債權轉讓合同屬于經濟合同,其發生的糾紛也屬于經濟糾紛。債權轉讓合同生效條件:
1、債權轉讓須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轉讓的債權須有可讓與性。
3、債權人與受讓人須達成債權轉讓協議。
4、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5、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條
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