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特殊債權有什么
合同轉讓引起的法律后果
法律主觀:
一、合同權利轉讓的法律后果
合同權利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取代轉讓人成為合同關系債權人,轉讓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如果合同權利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系,成為共同債權人。轉讓人將債權證明文件交付受讓人并將有關主張債權的一切必要情況如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告知受讓人,并將轉讓人占有的擔保物及文書也應全部交付。債權人轉讓債權時,依附于主債權的從權利也一并轉移,但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轉讓人對轉讓的債權負瑕疵擔保責任。無償轉讓債權,轉讓人對權利瑕疵不負擔保責任。但轉讓人故意不告知瑕疵,對受讓人因瑕疵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受讓人明知權利有瑕疵而接受的,轉讓人不負擔保責任。
二、合同權利轉讓要滿足哪些要件
合同權利轉讓要滿足的要件有:一是須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權利,且轉讓不改變該權利的內容;二是轉讓人與受讓人須就合同權利的轉讓達成協議;三是被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讓與性。
三、合同權利轉讓的范圍
合同轉讓本質是一種交易行為,從鼓勵交易,搞活經濟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大多數的合同權利可以被轉讓。但是并非所有合同債權都可以被轉讓。基于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社會合同相對性的考慮,下列合同債權不得轉讓:
(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有些合同是基于當事人之間的特殊信賴關系而產生的,因此其內容僅針對特定的當事人才具有意義,才符合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這類合同一旦轉讓,將使得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落空,因而一般不得轉讓。這類合同通常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合同債權,例如雇傭、委托等合同;以選定的債權人為基礎發生的合同債權,例如以某個特定的演員的演出活動為基礎訂立的演出合同;不作為的債權;屬于從權利的債權等。
(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實行當事人意思自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不違反法律強行性規定的內容。合同一旦達成,在當事人之間即產生相當于法律的效力,當事人不得隨意違反。因此,如果當事人已在合同中有禁止債權讓與的約定,當事人必須遵守,否則構成違約。
(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得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否則因該意思表示而作出的行為無效。合同權利的轉讓應當遵守這一基本的法律原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條債權人可以將債權的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合同債權有什么特點
法律主觀:
(一)合同債權是請求權;合同關系是具有特定性的法律關系,債權人在債務人給付之前,不能直接支配給付客體,也不能直接支配債務人的給付行為,更不許直接支配債務人的人身,只能通過請求債務人為給付達合同債權到自己的目的。就此看來,合同債權為請求權。但合同債權與請求權并非同一概念,因為從請求權方面看,除合同債權的請求權以外,尚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無因管理的請求權、侵權賠償損失請求權、物上請求權、人格權的請求權等;從合同債權本身觀察,除請求權以外,尚有選擇、處分、解除等權能。,(二)合同債權是給付受領權;權利的基本思想在于將某種利益在法律上歸屬于某人,合同債權的本質內容,就是有效地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將該給付歸屬于債權人。,(三)合同債權是相對權;合同關系具有相對性,合同債權人僅得向合同債務人請求給付,無權向一般不特定人請求給付。但相對性原則在現代民法典上已有所突破,如在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債權人有權請求第三人為給付;租賃權已物權化,具有絕對性;期房債權因登記備案而有絕對效力等。,(四)合同債權具有平等性;合同債權具有相對性,沒有排他性,因此對同一客體可成立多個合同債權,并且不論發生先后均以同等地位并存。,(一)合同債權作為一種財產權利,主要有如下幾項權能:,1、請求履行的權利。指債權人有權請求債務人依據法律和合同規定,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如請求債務人依據合同的規定交付財產提供勞務等。,2、接受履行的義務。當債務人依據法律或約定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接受并永久保持因履行所的利益。債權人利益的滿足在與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的結果,所以,債權人享受的給付受領權乃是債權的一項重要內容。,3、請求保護債權。當債務人不履行不適當履行,請求國家機關保護,強制債務人履行,承擔違約責任此種權利并非訴權而是債權的一項權能,常稱為債權所具有的請求力。,4、處分權能。即債權人處分債權的權利。如債權轉讓債務免除、債務抵消。,合同債權的訴訟時效一般是三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去哪里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債權。 債權是因合同、侵權行為、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規定,權利人請求特定義務人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條 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人,有權請求受益人償還由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 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
合同權利轉讓時應具備哪些條件?
讓與人須存在有效的合同權利。有效合同權利的存在,是合同債權讓與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無效的合同權利讓與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合同權利讓與他人,都將因標的不存在或者標的不能而導致債權讓與合同無效,讓與人對受讓人因此而產生的損失,應負賠償責任。有效的合同權利,是指該合同權利真實存在且并未消滅,但并不意味該合同權利一定能夠得到實現,也即讓與人僅負有保證被讓與合同權利確實存在的義務,而并不負有保證債務人能夠清償的義務。對有效的合同權利,應進行從寬解釋,不要求該合同權利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債權。以下幾類特殊債權也可以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
1.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合同權利。由于訴訟時效完成消滅的是勝訴權,其實體合同權利仍然存在,所以這種債權是一種效力不完全的債權,沒有強制執行力。但是還存在著債務人履行的可能性,并且債權人對這種合同權利債務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所以這種合同權利仍然可以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但以這種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合同權利作為標的進行讓與的,讓與人對受讓人有告知的義務,讓與人沒有告知的,受讓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讓與合同,或者要求讓與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此外,已經被債務人拒絕的超到訴訟時效的合同權利,則不得成為債權讓與的標的。
2.可撤銷的合同權利。這種合同權利在撤銷權行使之前,并非當然無效。因而可以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如果讓與人即為享有撤銷權的人,其轉讓合同權利的行為即可視為撤銷權的拋棄,此時被讓與的合同權利則可視為確定有效的合同權利;如果是債務人享有撤銷權,并在合同權利轉讓后行使了撤銷權,從而使被轉讓的合同權利消滅,則成立讓與人的履行不能。
債權轉讓怎么才有效,債權轉讓生效條件有哪些?
一、 債權轉讓 怎么才有效,債權轉讓生效條件有哪些? 1、必須是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按照《 合同法 》第79條的規定,有四種合同權利不得轉讓。第一類是依債權性質不得轉讓的,包括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 繼承 的債權;第二類是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依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類而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第三類是依 合同當事人 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第四類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由于債權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在司法實踐中,有人為逃避法律的制裁而轉讓債權。比如,某甲單位與某乙單位之間違反國家金融 法規 規定,達成了企業之間的借貸協議,某甲單位借給某乙單位資金20萬元,借期2年,收取高額年息20%。某甲在已經收取了一年的利息后,某乙逾期未償付借款本金和其他利息。某甲如果此時訴至法院,要求某乙償還本息,法院雖然會支持乙之請求,但也會對某甲已經收取的利息和對某乙約定取得的利息予以追繳。某甲如果將這筆債權轉讓給丙,某丙可以受讓人的身份起訴,要求某乙償還轉讓后的債權。這樣轉換后,案件由原來的應處罰的企業之間拆借資金糾紛搖身變為合法的債權追償糾紛。法院不能再對某丙給予處罰,這將極大地損害國家金融秩序。因此債權轉讓的前提必須是合法的債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否則轉讓無效。由于轉讓無效致使受讓人受損的,轉讓人應予以賠償。 2、轉讓不得改變債權的主要內容 債權作為法鎖的觀念雖已消失,但債權轉讓只是主體上的變更,如果存在債的主要內容變更,則發生新的合同關系,而不屬于轉讓性質。債的內容變更包括種類、數量、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結算方式、 違約責任 等等方面。債的非主要內容變更不會影響法律關系。但債的種類、標的物品質規格、債的性質等主要內容變更后,與原債不再具備同一性。如經對方承諾,則成立新合同,已不屬于債權轉讓的范疇。舉例說明之。某甲與某乙簽定了購買鋼材的合同,某乙的權利是取得鋼材,義務是給付鋼材款。某甲的權利是獲得款項,義務是交付鋼材、給付運費。某甲在某乙付完全部款項后以一個整車皮發貨,由于鐵路運輸的原因,某乙實際收到的鋼材比合同約定的噸位少了9噸。此后某乙將債權轉讓給了某丙,在轉讓函中寫明:“將10噸鋼材轉讓給某丙”。某甲不知貨物有短缺,也未得到債權轉讓的通知。某丙起訴法院,要求某甲給付10噸的貨款。在審理過程中某乙已經倒閉, 清算 小組向某甲出具了債權轉讓的通知,某甲辯稱短缺貨物只有9噸,現在可以向某丙補足貨物。最后法院判決認為債權轉讓成立,債權內容可以由原來的交付鋼材變更為履行給付鋼材款。故某甲應給付某丙9噸的鋼材款,價格按照原來簽定合同的價格。但適逢鋼材價格急速下調,某甲為此付出了較大的代價。該案履行種類已經由貨物變更為貨幣,是對合同主要內容的變更,因而與原債不再具有同一性。 3、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達成債權轉讓的協議 債權轉讓是一種處分行為,必須符合民事行為的生效條件。轉讓人主體必須符合資格,即具有處分能力,是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不是真實的意思表示,債權轉讓無效。如果一方當事人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轉讓無效。合同被撤銷后,受讓人已接受 債務人 清償的,應作為 不當得利 返還原 債權人 。 4、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轉讓性。根據債的有關原理,某些合同是不可讓渡的,其債權也應不可轉讓 一種是基于個人信任關系而發生的債權、以特定身份關系為繼承的債權、不作為的債權、因繼承發生的遺產給付請求權。第二種為屬于從權利的債權。從權利隨主權利的移轉而移轉,若將從權利和主權利分開單獨轉讓,則為性質上所不允許。比如保證債權為擔保主債權而存在,若與主債權分離,其擔保性質自然喪失,所以不得單獨轉讓。第三種是依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對債權轉讓的禁止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在 合同訂立 之后另行約定,但必須在債權尚未轉讓之前作出,否則轉讓有效。第四種是依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5、債權的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 各國民法對債權的轉讓是否須經債務人同意或通知債務人存在不同的主張。一種是自由主義。德國 民法典 主張債權原則上可以自由轉讓,不以取得債務人同意或通知為必要要件。美國法實際也是承認合同權利的轉讓無須經過債務人的同意。另一種是通知主義。法國民法典、日本民法典主張債權轉讓以通知債務人或經債務人承諾為必要。第三種是債務人同意主義。《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合同一方將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全部和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這種規定是計劃經濟的產物,過于嚴格,不利于商品交換的發展。而《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兩種立法有所沖突。實踐中如采用債務人同意主義不利于交易便利,如采用自由主義又不利于交易安全。因此,合同法確定的通知主義既承認了債權轉讓是債權人的處分行為,為債權人的自由處分提供了便利和保護,又保護了債務人不因債權人將債權轉讓于他人而蒙受不測之損害。“因債務人向誰清償 債務 于他并無多大關系。如果因轉讓而使債務人履行費用增加,則原債權人應當承擔。” 6、債權轉讓必須遵守一定程序和手續 依照《民法通則》第91條規定,如果系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其債權轉讓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合同法》第87條也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轉讓權利或者轉移義務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一般合同的成立是當事人自愿原則,但對于法律規定應由國家批準的合同,不得隨意轉讓,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轉讓無效。 綜上所述,我國的合同法和民法對于債權轉讓都給出了規定,只有滿足一定條件才能夠說明債券轉讓是合法的,即需要滿足以上六種條件;若是不滿足,則其債權轉讓是不合法的;若不合法,則轉讓結果是無效的,要么重新辦理,要么就此作廢。
什么是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權利的轉讓(即債權轉讓),是指合同債權人通過協議將其債權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具體包括三方面的含義:
1、合同權利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權利的內容,由債權人將權利轉讓給第三人。因此,權利轉讓的主體是債權人和第三人,債務人不能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當事人。
2、合同權利轉讓的對象是合同債權,屬于合同法的調整范圍,與物權轉讓有著本質的區別。
3、合同權利的轉讓既可以是全部的轉讓,也可以是部分的轉讓。在權利部分轉讓的情況下,受讓人作為第三人將加入到原合同關系中,與原債權人共同享有債權;當權利全部轉讓時,受讓人則完全取代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原合同關系消亡,產生了一個新的合同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等有關部門以及工會等組織,應當采取措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實施,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
第三條 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伙組織和基金會,屬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