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算是專屬管轄嗎(租賃合同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最快)
租賃合同的租金糾紛屬于專屬管轄嗎?
法律主觀:
民法典對租賃合同糾紛管轄沒有作出規定,而民事訴訟法規定,租賃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而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租賃合同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合同糾紛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三條專屬管轄,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一)租賃期限,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繼續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二)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三)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后能夠正常使用。,(四)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五)轉租的約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想通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這種轉租行為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該在合同中對轉租加以規定。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六)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商對合同進行變更。,現階段,我國沒有租賃合同到期后,自動續租的法律規定:,租房合同實際也是租賃合同的一種,也是現今最常見的一種租賃合同,租賃合同到期后,沒有自動續租的法律規定。,實踐中,租賃合同期滿后,租客(承租人)繼續使用房屋(租賃物),房東無異議繼續收租,以致很多人認為租賃合同已經自動續簽了,但這并不是事實。,按照合同法規定,租賃合同到期后,沒有續簽合同的,原合同有效,租賃期變為不定期。這就是租客繼續租房繼續交租的法律依據,但這與續簽租賃合同存在明顯的不同。,租賃合同到期未續簽的,原合同繼續有效,但租期是不定期。也就是說,租賃雙方給予對方合理時間后,都可以隨時不租了。而續簽租賃合同,合同期限就是固定的,雙方都可以擅自違約,否則都可以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例如續簽租期是3年的,那么房東未經租客同意不得不租了,否則租客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追責,要求房東繼續租房并賠償損失。,由此可見,續簽租賃合同是非常重要的,至少不會被人隨意趕走。,當然了,如果沒有續簽租賃合同的,租賃合同期滿后,不想繼續租的,只要及時通知房東,可以隨時不租了的。,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民法典》對租賃合同糾紛的管轄權沒有作出規定,租賃合同產生糾紛的,是屬于合同糾紛,應該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并不適用專屬管轄,如果因不動產產生糾紛的,適用專屬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是否專屬管轄
法律主觀: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以下情形,適用專屬管轄: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條 租賃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六條 當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租賃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嗎
法律分析:租賃合同糾紛不屬于專屬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是否屬于專屬管轄
1、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
2、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所在地即租賃房屋所在地成為確定管轄法院的依據。
3、不動產糾紛案件適用專屬管轄,當事人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房屋所在地法院以外的法院作為管轄法院的條款無效。
4、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一般的專屬管轄主要有以下三種: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專屬于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房屋租賃糾紛屬于專屬管轄嗎
法律主觀: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屬于專屬管轄。租賃雙方當事人可以直接交由房屋所在地法院、被告戶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或者自行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發生房屋租賃糾紛時根據其在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房屋租賃合同是不是專屬管轄
法律主觀: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不是專屬管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與不動產發生牽連,但訴訟法律關系發生的依據是當事人間存在的合同,其性質仍屬于債權債務糾紛,不應適用專屬管轄,而應適用合同糾紛的特別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五十四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等條款,以及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并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是專屬管轄嗎
法律主觀: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管轄 不屬于專屬管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雖與不動產發生牽連,但因訴爭法律關系發生的依據是當事人間存在的合同,其性質仍屬于 債權債務 糾紛,并非不動產物權糾紛,不應適用專屬管轄,而應適用 合同糾紛 的特別地域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即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 訴訟 ,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 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 繼承人 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租賃合同糾紛是不是專屬管轄
法律分析:租賃合同糾紛并不都是專屬管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只有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參照不動產糾紛適用專屬管轄。而其他一般租賃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屬管轄,如有協議管轄,以協議確定的法院管轄,如沒有協議管轄,則按照法律規定確定管轄地。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