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專屬管轄的規定(民事訴訟法關于專屬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管轄的規定
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管轄規定
民事訴訟管轄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指各級人民法院之間以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權限和分工。
這意味著需要做兩次分配:
第一次分配發生在不同級別的法院之間,通過分配明確四級法院各自受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第二次分配是在第一次基礎上進行的,也是在同級法院之間進行的,任務是將通過第一次分配劃歸本級法院受理的一審民事案件進一步分配到同一級中的各個具體法院。管轄制度正是通過這樣的分配來使民事審判權得到具體落實的。
主管與管轄是民事訴訟中具有密切聯系的兩個概念。主管先于管轄發生,它是確定管轄的前提與基礎,只有首先確定某一糾紛屬于民事訴訟受案范圍后,才有必要通過管轄將它具體分配到某個法院,而管轄則是對屬于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案件的具體落實,確定由哪個法院來具體行使審判權。
一、專門法院的管轄:
我國除設立地方法院外,還設有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這些專門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圍的民事糾紛。它們的管轄范圍是:
1、軍事法院
當事人雙方均是軍隊內部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但僅有一方當事人是軍隊內部單位的民事案件,應由有管轄權的地方法院受理。
2、海事法院
我國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海事侵權糾紛、海商合同糾紛(包括海上運輸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賠合同、海船船員勞務合同等)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
3、鐵路運輸法院
我國鐵路法院的管轄范圍主要包括:(1)鐵路運輸合同糾紛;(2)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3)鐵路系統內部的經濟糾紛案件;(4)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
4、裁定管轄
《民事訴訟法》中的裁定管轄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被告)對管轄提出異議,經人民法院審查,如果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則裁定駁回。
法院處理程序問題時一般用裁定。
二、各國法律規定管轄不盡一致,一般按三種不同的標準劃分:
(1)以法律規定和法院裁定為標準,分為法定管轄和裁定管轄,法定管轄又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又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2)以強制規定和任意規定為標淮,分為專屬管轄和協議管轄。
(3)以訴訟關系為標準,分為共同管轄和合并管轄。管轄一經確定,法院取得對案件的審判權,當事人不能去其他法院起訴或應訴。
三、民事訴訟法關于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1)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國內結婚定居國外:國內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國內最后居所,《民訴意見》第l3條 國外結婚定居國外: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民訴意見》第l4條 一方在國內:國內法院永遠有管轄權,《民訴意見》第l5條 雙方在國外未定居: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民訴意見》第l6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第31條:訴前財產全,由當事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認為其它有管權的人民法院不能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我們的意見認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和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均可采取訴前財產保措施。
(3)級別管轄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案件的性質、繁簡程度和案件影響的大小來確定級別管轄的。把性質重大、案情復雜、影響范圍大的案件確定給級別高的法院管轄。在審判實務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也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同。
四、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屬于專屬管轄的訴訟有哪些
1、專屬管轄專屬管轄是指法律強制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法院無管轄權,當事人也不得協議變更管轄法院。專屬管轄是一種強制性管轄,具有管轄上的排他性,既排除了任何外國法院對屬于我國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的管轄權,又排除訴訟當事人以協議方式選擇國內的其他法院管轄和法律有關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
2、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移動后會降低或喪失其性能和使用價值的地面附著物。如土地、礦山、建筑物等。將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規定為專屬管轄,是各國民事訴訟法的通行做法。
3、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港口作業是指船舶進出港口進行調度、裝卸貨物、排除障礙等作業。港口作業所造成的糾紛,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指海事法院)管轄。有利于法院調查、勘驗、了解情況,及時、正確地裁判。
4、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遺產是死者生前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在確定“主要遺產”時,一般以不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地,動產有多項的,則以價值高的動產所在地作為主要遺產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二十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二)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三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民事訴訟屬地管轄原則
如何確定管轄法院
(1)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級別管轄是在我國法院系統內部確定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權限的法律制度。確定級別管轄的標準是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復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范圍。一般而言,由于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基層法院受理。
(2)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是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來劃分同級別、不同地區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的法律制度。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于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具體規定是: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②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③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涉外民事管轄法院遵循的原則
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是指一國法院對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的審判權限和各級各類人法院受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涉外民事訴訟管轄的確定,直接關系到維護國家主權的問題,因此,各國都對管轄權極為關注。同時,由于各國所強調的管轄聯系因素不同,就形成了不同的涉外民事訴訟管轄權的確定原則:
1、屬地管轄原則。即在涉外民事案件中,如果當事人的住所、財產、訴訟標的物、產爭議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其中有一個因素存在于一國境內或發生于一國境內,該國就取得對該案的司法管轄權。在屬地管轄原則中,又通常是以被告的住所地作為法院管轄權行使的依據。
2、屬人管轄權原則。即在某一涉外民事案件中,只要一方當事人具有內國國籍,無論他是原告還是被告,也不論他現在居住何處,內國法院對此類案件均具有管轄權。
3、實際控制管轄原則。即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就看它是否能夠對被告或其財產實行直接的控制,能否作出有效的判決。在實際行使中又可分為對人的實際控制和對物的實際控制兩種管轄權。
4、我國確定涉外民事訴訟案件的管轄權是以以下原則為依據的:
(1)訴訟與法院所在地實際聯系的原則。即凡是訴訟與我國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實際聯系的,我國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尊重當事人的原則。即無論當事人一方是否為中國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不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前提下,都可以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地點的法院管轄。
(3)維護國家主權和維護我國公民合法權益原則。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條 對沒有辦事機構的個人合伙、合伙型聯營體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注冊登記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注冊登記,幾個被告又不在同一轄區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六條 被告被注銷戶籍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確定管轄;原告、被告均被注銷戶籍的,由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七條 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八條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者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 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條 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監護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一條 雙方當事人均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管轄權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法定管轄1、級別管轄定義: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劃分標準:(1)基層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中級人民法院: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專利糾紛和商標糾紛、海事海商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大的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本轄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4)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2、地域管轄定義: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所劃分的管轄。種類:(1)一般地域管轄定義: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①對公民起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例外,即被告就原告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③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④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2)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海事糾紛,一個票據糾紛)定義: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關系。9種特別管轄的案件: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a.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b.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和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c.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隊履行地另有規定的除外;d.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e.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f.借款合同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規定的除外;g.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義務,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義務,最初付款方(返售方)所在地位合同履行地;h.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雖具有明確、規范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稱呢個與和偶那天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一致,而根據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難以區分合同性質的,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所反映的合同性質確定合同的履行地。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們法院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支付地。票據上為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運輸合同糾紛)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訴訟的,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墜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運輸侵權)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⑧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⑨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專屬管轄定義: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準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國內專屬管轄包括以下三種: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們法院管轄;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涉外專屬管轄包括以下三種:①涉外不動產案件;②涉外港口作業糾紛案件;③涉外遺產繼承案件;④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呢個糾紛提起的訴訟。3、協議管轄定義: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之后,達成協議確定管轄的法院。(1)國內協議管轄:①只適用于合同糾紛案件;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③在審級上,只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2)涉外協議管轄:①必須是涉外合同糾紛或涉外財產權益糾紛;②協議必須呈書面形式;③法院須是與案件有聯系的地點和法院;④不得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集中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否則無效。二、裁定管轄定義: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1、移送管轄(1)定義: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2)條件:①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③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3)特點:①實質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移送;②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斥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2、指定管轄(1)定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2)情形:①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法律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②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即由不可抗力造成;法律上的原因即當事人申請回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回避);③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議解決不了的,報請他們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3、管轄權的轉移(1)定義:是指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把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2)情形:①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在審理終結前,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時,決定對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進行提審;②上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交由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為宜時,也可以把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③下級人民法院對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但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規定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中專屬管轄中大概包括哪三種案件?
民事訴訟法中專屬管轄包括以下三種案件: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的不動產糾紛是指因不動產的權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糾紛、房屋租賃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不動產已登記的,以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不動產未登記的,以不動產實際所在地為不動產所在地。
參考資料來源:司法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民事訴訟法管轄權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民事案件的管轄權原則,按照訴訟標的、被告住所或者行為地為基礎設定了不同的管轄法院,同時明確了異議和分離審理制度。
民事訴訟法是我國民事訴訟程序的基本法律,其中對于管轄權的規定具有重要的意義。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案件的管轄權主要由以下幾個方面構成:1. 訴訟標的地管轄原則:訴訟標的地指的是當事人申請法院保護的權益所在地,原則上應由該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2. 被告住所地或者行為地管轄原則:被告住所地或者行為地也是劃分管轄區域的一種依據,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住所地的法院或者實際行為地的法院進行起訴。3. 分級審判的特殊管轄規定:涉及金額較小的民事案件可以由基層法院一審審理,而涉及金額較大或者涉及國家利益、群眾利益等重大民事案件可以由高級法院負責一審和二審審理。同時,民事訴訟法還規定了異議和分離審理制度,當涉及管轄權爭議時,當事人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并由相關法院對管轄權問題進行裁定。此外,當訴訟中多種標的需要在不同的法院分別訴訟時,法院可以根據情況將其分離審理。
如果當事人對于管轄權異議不服怎么辦?當事人對于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或者提起上訴。如果異議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可以在3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民事訴訟法中關于管轄權的規定是保障民事訴訟程序公正和合法的重要依據,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法律規定,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實現。同時,在處理管轄權爭議時,也需要有分析判斷的能力和正確的法律意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規定有哪些?
一、由當事人的住所地 管轄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 民訴法 解釋》的規定,公民以其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其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 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住所地為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能確定的,以其注冊地或登記地為住所地。 二、一般由被告住所地管轄 《民訴法》第21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 管轄權 ”。 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規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三、原告住所地管轄的情形 《民訴法》第22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其中,有關身份關系的案件包括:(1)身份關系案件,以及(2)與身份關系緊密相關的財產案件,如追索 贍養費 、撫育費、 撫養費 的案件。 同時,依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原被告雙方均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被告被監禁或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不滿一年的,仍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被采取強制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轄。 此外,依據《民訴法解釋》和其他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以下案件也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僅是被告被注銷戶籍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追索贍養費、撫育費、 扶養 費案件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轄區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不服指定監護或者變更監護關系的案件,可以由被 監護人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提起 離婚訴訟 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5)在國內 結婚 但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由一方的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7)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 四、被告住所地、法律關系發生地管轄的情形 A、 合同糾紛 《民訴法》第23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合同履行地按照如下規則確定: (1)合同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地點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沒有約定履行地或約定不明確的,爭議標的為給付貨幣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動產的,以不動產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交付其他標的物的,以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即時結清的合同,以交易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3)財產租賃或 融資租賃合同 ,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 (4)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的 買賣合同 ,通過信息網絡交付標的物的,以買受人住所地為合同履行地;通過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貨地為合同履行地。 B、 保險合同 糾紛 《民訴法》第24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依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按照如下規則確定: (1)如果保險標的物的是運輸工具或運輸中的貨物,可以有運輸工具登記地、目的地或者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有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C、票據糾紛、公司訴訟、 運輸合同 糾紛 第二十五條 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因 公司設立 、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D、侵權之訴 第二十八條 因 侵權行為 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九條 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條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侵權行為地包括: (1)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及(2)侵權結果發生地。 E、只以法律關系發生地管轄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 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二條 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五、專屬管轄 《民訴法》第33條規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 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 繼承人 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中,依據《民訴法解釋》的規定,不動產糾紛是指因 不動產權 利確認、分割、相鄰關系等引起的物權糾紛。同時, 農村土地承包 經營合同 、 房屋租賃合同 、建設 工程施工合同 、政策性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按照不動產糾紛確定管轄。 六、 協議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 級別管轄 與專屬管轄的規定。 七、共同管轄 第三十五條 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 立案 的人民法院管轄。 通過以上的回答,我們可以了解到 民事訴訟地域管轄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案件由被告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轄。但也會存在特殊情況,也存在由被告住所地、法律關系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港口所在地等的法院管轄的情形,具體是哪些情形大家可以對照上文。
什么是民事訴訟管轄
親,您好!《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簡介: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和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
級別管轄,是指按照一定的標準,劃分上下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我國法院有四級,分別是: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級均受理一審民事案件。我國《民事訴訟法》主要根據案件的性質、復雜程度和案件影響來確定級別管轄。在實踐中•爭議標的金額的大小,往往是確定級別管轄的重要依據,但各地人民法院確定的級別管轄爭議標的數額標準不盡相同。
根據《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標準》,高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廣東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3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蘇、浙江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合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慶、山東、福建、湖北、湖南、河南、遼寧、吉林、黑龍江、廣西、安徽、江西、面川、陜西、河北、山西、海南、云南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甘肅、貴州、新疆、內蒙古高級人民法院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青海、寧夏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10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市民商事案件。
西藏高級人民法院可管轄訴訟標的額在2000萬元以上的第一市民商事案件,以及訴訟標的額在500萬元以上且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轄區或者涉外、涉港澳臺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自行確定,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地域管轄
地域管轄是指接照各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案屬關系,劃分同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地域管轄實際上是以法院與當事人、訴訟標的以及法律事實之間的案描關系和關聯關系中確定的,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一般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轄,是以當事人與法院的案屬關系來確定訴訟管轄,通常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以被告住所地作為確定管轄的標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該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滿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2)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楚指汝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或者主要營業地。
特殊地域管轄
特殊地域管轄,是指以被告住所地,訴訟標的所在地、法律事實所在地為標準確定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19種特殊地域管轄的訴訟,其中與工程建設領域關系最為密切的是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約定的履行義務的地點,主要是指合同標的的交付地點。合同履行地應肖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當事人既不能協商確定,又不能按州合同有關條款和交易習慣確定的,按照《合同法》第62條的有關規定確定。對于購銷合同糾紛,《最高人昆法院關于在確定經濟糾紛案件管轄中如何確定購銷合同履行地的規定》中規定:"對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履行地點為合同履行地。當時人在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履行地點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約定的貨物到達地,到站地、驗收地、安裝調試地等,均不應視為合同履行地。"對于建設工欄施工合同糾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
發生合同糾紛的,《民出訴訟法》還規定了協議管轄制度。所謂協議管轄,是指合同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后,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以出面形式約定案件的管轄法院。協議管輔僅適用于合同糾紛。《民事訴訟法》規定。合同的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屆管轄的規定。
專屬管轄
專屬管轄,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殊類型的案件專門由特定的法院管轄。專屬管轄是排他性管轄,排除了訴訟當事人協議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專屬管轄與一般地域管轄和特殊地域的關系是:凡法律規定為專屬管轄的訴訟,均適用專屬管轄。
《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3種適用專屬管轄的案件,其中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房屋買賣糾紛,土地使用權轉讓糾紛等。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不適用專屆管轄,而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4條的規定,適用合同糾紛的地域管轄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發包人和承包人也可根據《民事訴訟的規定》在發包人住所地、合同簽訂地、施工行為地(工程所在地)的范圍內,通過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移送管轄
編輯
人民法院發現受理的案件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
指定管轄
編輯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其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管轄權異議
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該法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對人民法院就級別管轄異議作出的裁定,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理并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