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民事案件審理期限(一審民事案件審理期限規定)
民事案件一審期限是幾個月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七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民事訴訟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根據我們國家現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還有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知道,民事訴訟的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也就是半年的時間。但是這只是原則規定,也有例外,如果是有特殊情況的那么需要延長的話,由院長來批準。
一、民事訴訟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與民事訴訟審理期限相關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綜上所述,針對民事訴訟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的這個問題,其實是不難找到答案的的,民事訴訟的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也就是半年的時間。但是這只是原則規定,也有例外,需要延長的話,由院長來批準。
民事訴訟一審期限
一審 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 民事訴訟法 》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 立案 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一審的審理期限
法律主觀:
民事一審適用簡單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適用普通程序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二審的審理期限是三個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時間一般需要多久?
當我們普通民眾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可能關心的也就是時效的問題,那么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時間一般需要多久?根據相關的說法,對于一審的判決時間大概是需要六個月的時間,至于其他的內容,可能就需要具體內容來具體分析了,詳情請看下文。
當我們普通民眾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可能關心的也就是時效的問題,那么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時間一般需要多久?根據相關的說法,對于一審的判決時間大概是需要六個月的時間,至于其他的內容,可能就需要具體內容來具體分析了,詳情請看下文。
一、民事訴訟法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二、民事訴訟審理期限的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后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后,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在閱讀過本篇內容之后,我們就能夠對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時間有了一定的了解以及概念,其實對于我們來說,民事訴訟的審理案件時間并不能夠一蹴而就,其實也就是需要具體的內容來具體的分析和對待了,關于民事訴訟案件審理時間一般需要多久我就說這么多。
民事案件審理期限
法律主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 審理期限 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 一審 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 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1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長時間
民法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分為普通程序、簡易程序、特別程序,不同程序的審理期限不同。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下面,我就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1、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3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個月。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2、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1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審理期限為5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裁定再審的民事案件,根據再審適用的不同程序,分別執行第一審或第二審審理期限的規定。
3、下列期間不計入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公告、鑒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中止訴訟、中止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恢復審理或執行的期間;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后,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二、延期審理計入審理期限嗎
1、不能。因法定事由或者特殊情況無法準時參加開庭審理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期限不計算在訴訟審理期限之內。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有以下情形,不計入審理期限:
(1)刑事案件對被告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
(2)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辯護人,法院決定延期審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審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
(3)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后,合議庭同意延期審理的期間;
(4)刑事案件二審期間,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后的時間;
(5)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6)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7)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8)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9)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10)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或者提供執行擔保后,執行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期間;
(11)上級人民法院通知暫緩執行的期間;
(12)執行中拍賣、變賣被查封、扣押財產的期間;
法院的審理期限是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相關法律對審理期限的概念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審理期限是法院從受理案件后,到審結為止,法律所允許的最長時限,法院必須在審理期限內作出裁判。在民事案件中,普通程序是立案之日起六個月。簡易程序是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刑事案件中,公訴案件的審理期限是受理后二個月,最遲也不能超過三個月。在行政案件中,一審的審理期限是六個月,二審為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二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民事一審審限多長時間
民事一審審限一般為3至6個月。
【法律分析】
民事案件一審審理按不同審理程序有不同的期限:1、對于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一審審理期限應該為立案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如有特殊情況,可經本院院長批準延長至一年。仍需延長的,應向上級人民法院報批;2、對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轉為普通程序,其審理期限相應延長。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二十八條 再審案件按照第一審程序或者第二審程序審理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審限。審限自再審立案的次日起算。 第一百六十一條 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案件,在第二審人民法院接到報送的案件之前,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財產等行為,必須采取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審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保全裁定,應當及時報送第二審人民法院。
民事訴訟一審時間是多久有什么流程
案件的審理是有一定的時間以及是有一定的期限的,那么對于民事訴訟的案件的審理以及一審的時間期限又是如何的,那么接下來就由我對于期限的相關內容進行具體的介紹,希望大家可以了解。以下就是具體知識的分享。
民事訴訟一審審理期限是多久
一審審限一般6個月
一審是指法院對案件的最初一級審判。在中國,普通的第一審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性質較嚴重、問題較復雜、影響較廣大的第一審案件,按其不同程度,分別由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就是終審。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一審民事案件的審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審限為3個月,不能延長,若3個月內不能審結,轉為普通程序繼續審理。
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是多久
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要短于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這是因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均為簡單的民事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且爭議不大,不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去調查取證,就能夠查明案件事實。
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按照審判監督程序重新審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為三個月;需延長的,報本院院長批準,在以延長三個月。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簡易程序適用的條件是什么
1、適用簡易程序的人民法院。
只能是基層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這里的派出法庭既包括固定設立的人民法庭,也包括為便于審理案件而臨時性派出的法庭。
2、適用簡易程序的審級。只能適用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
3、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
只能是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其中,事實清楚是指當事人雙方對爭議的事實陳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證據,無須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即可判明事實、非清是非;權利義務關系明確,是指誰是責任的承擔者,誰是權利的享有者,關系明確;爭議不大,是指當事人對案件的是非、責任以及訴訟標的爭執無原則分歧。
4、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各方自愿選擇適用簡易程序,經人民法院審查同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不得違反當事人自愿原則,將普通程序轉化為簡易程序。該內容是《簡易程序規定》新增加的內容,充分體現出在簡易程序的適用方面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
民事訴訟簡易程序審理延期的情形
簡易程序的審限應準予延長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精神,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不得延長;如果3個月內不能審結,則應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否則就視為超審限。我們認為,這種關于簡易程序審限的規定過于死板,與人民法院人、財、物緊張的狀況不相適應,客觀上影響了人民法院的辦案效率,因此建議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的審限應準予延長,以滿足審判實踐的需要。具體理由如下:近年來,許多基層法院都在廣泛適用簡易程序,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出臺后,簡易程序得到進一步的擴大適用。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已不僅僅限于《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其原因主要是各地法院民事成訴案件較多、審判力量不足、審判人員工作壓力大、許多法院強調快審快結、簡易程序比較靈活方便等。實踐中,由于實行流程管理,案件是否適用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一般均由立案庭負責立案或排期的人員根據原告主張的請求標的、事實情節、法律關系等進行判斷確定,而并不考慮也無從考慮被告辯稱的事實、法律關系是否復雜、疑難等。
綜上所述,簡易程序解決問題的期限一般是三個月,也就是說在三個月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的話,法院就會做出判決,但是一旦遇到特殊情況,就要按具體事宜來確定了。
人民法院對起訴進行審查并決定受理案件后,審理前的準備工作包括:
1.依法發送起訴狀、答辯狀。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告知當事人有關訴訟權利和義務。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主要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申請回避,收集、提出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查閱或復制本案的有關材料,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并有權提起反訴等。訴訟義務主要有: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等。
3.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第一審普通程序審理案件,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從開庭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到案件審結,都應當在合議庭所有成員的參與下進行,合議庭成員自始至終應對全案的審理負責,以充分發揮合議庭的作用,保證辦案質量。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后,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如果在受理、立案后就已確定了合議庭組成人員的,也可以將合議庭組成人員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連同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一并告知當事人。
4.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合議庭組成人員要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輪流閱卷。通過閱卷,找出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明確下一步需要收集哪些必要的證據和需要進一步查證的內容,以便做好其他準備工作。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這是審理前的準備工作的重要內容。應當指出,在民事案件中,進一步強調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是完全必要的。這就是說,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請求和需要證明的事實必須提供證據。在當事人舉不出證據而法院也收集不到證據的情況下,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要承擔敗訴的法律后果。但當事人舉證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相結合,是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特點。
5.依法追加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為當事人。這一規定說明,普通的共同訴訟不發生追加當事人的問題,只有必要的共同訴訟才能適用此條規定。追加當事人既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由的,不予追加;申請有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追加的當事人可以是這一案件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屬于共同原告的,如果被追加的當事人放棄實體權利,不愿參加訴訟的,可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放棄實體權利,又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列為共同原告適用缺席判決,屬于共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當事人的通知后拒不到庭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拘傳條件,可以適用拘傳,不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也可以適用缺席判決。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更換當事人。因為更換原告,涉及到原來的原告是否愿意退出訴訟,新更換的原告又是否愿意參加訴訟。尤其在多數原告的情況下,還可能發生有的愿意參加訴訟,有的不愿意參加訴訟的問題;如果更換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愿意告這個被告的問題。為了尊重當事人的訴權,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果發生了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換,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更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