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不屬于國際民事訴訟中的行為地管轄的是(下列不屬于國際民事訴訟中的行為地管轄的是( ))
下列關于我國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規定的說法,正確的是:
【答案】:A
我國民事訴訟法與大多數國家一樣,也是以被告住所地為普通管轄的依據,即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凡是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住所地在我國,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如果被告的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只要其經常居住地在我國領域內,我國法院也有管轄權。故A選項說法正確。對于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有關合同或財產權益糾紛,如果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履行,或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或被告在我國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則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的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代表機構所在地法院均可以行使管轄權。故B選項說法錯誤。|學\法/網|根據《民訴意見》第305 條的規定,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和第244條規定,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專屬管轄的案件,當事人不得用書面協議選擇其他國家法院管轄。但協議選擇仲裁裁決的除外。因此,在我國,如果當事人選擇以訴訟的方式解決爭議,則當事人不得以書面協議排除我國法院的專屬管轄權,但如果當事人選擇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則其仲裁協議具有排除我國法院專屬管轄權的法律效力。據此可知,C選項錯誤。默示接受管轄的條件有兩個,一是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我國法院的管轄權不提出異議,二是被告出庭應訴答辯。故D選項錯誤。本題的應選項為A。
民事訴訟立案管轄權規定
法律主觀:
一、法定管轄1、級別管轄定義:是指按照一定標準,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劃分標準:(1)基層人民法院: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2)中級人民法院:①重大涉外案件;②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專利糾紛和商標糾紛、海事海商案件、訴訟標的金額大的案件。(3)高級人民法院: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本轄區為: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4)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和認為應當由其審理的案件2、地域管轄定義: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所劃分的管轄。種類:(1)一般地域管轄定義:是指按照當事人所在地與法院轄區的隸屬關系所確定的管轄。原則:原告就被告原則①對公民起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例外,即被告就原告①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②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③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④對正在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2)特殊地域管轄(3個合同糾紛,3個侵權,3個海事糾紛,一個票據糾紛)定義:是指以訴訟標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律事實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為標準確定的關系。9種特別管轄的案件: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a.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b.購銷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況確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當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的,以約定的交貨地點為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了履行地點或交貨地點,但實際履行中以書面方式或雙方當事人一致認可的其他方式變更約定的,以變更后的約定確定合同履行地;※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履行地點和交貨地點未作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或者雖有約定但未實際交付貨物,且雙方當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以及口頭購銷合同糾紛案件,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c.加工承攬合同,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隊履行地另有規定的除外;d.財產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物使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對履行地有約定的除外;e.補償貿易合同,以接受投資一方主要義務履行地為合同履行地;f.借款合同以貸款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但當事人另有規定的除外;g.證券回購合同,凡在交易場所內進行的證券回購義務,交易場所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在交易場所之外進行的證券回購義務,最初付款方(返售方)所在地位合同履行地;h.名稱與內容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簽訂的合同雖具有明確、規范的名稱,但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確定合同的性質,從而確定合同的履行地;合同的名稱呢個與和偶那天約定的權利義務內容不一致,而根據該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難以區分合同性質的,以及合同的名稱與該合同約定的部分權利義務內容相符的,則以合同的名稱所反映的合同性質確定合同的履行地。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們法院管轄;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們法院管轄;票據支付地是指票據上載明的支付地。票據上為載明付款地的,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營業場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場所所在地為票據付款地。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運輸合同糾紛)鐵路運輸合同糾紛及與鐵路運輸有關的侵權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訴訟的,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發生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墜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運輸侵權)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⑧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⑨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3)專屬管轄定義:是指法律規定某些特點案件必須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轄,其他人民法院無權管轄,也不準許當事人協議變更管轄。國內專屬管轄包括以下三種: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們法院管轄;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涉外專屬管轄包括以下三種:①涉外不動產案件;②涉外港口作業糾紛案件;③涉外遺產繼承案件;④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呢個糾紛提起的訴訟。3、協議管轄定義:又稱約定管轄或合意管轄,是指當事人就第一審民事案件在糾紛發生前或糾紛發生之后,達成協議確定管轄的法院。(1)國內協議管轄:①只適用于合同糾紛案件;②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③在審級上,只適用于第一審民事案件。(2)涉外協議管轄:①必須是涉外合同糾紛或涉外財產權益糾紛;②協議必須呈書面形式;③法院須是與案件有聯系的地點和法院;④不得違反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級別管轄、集中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否則無效。二、裁定管轄定義: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確定案件的管轄。1、移送管轄(1)定義:是指已經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發現本法院對該案件沒有管轄權,而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2)條件:①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②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該案無管轄權;③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轄權。(3)特點:①實質是對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對案件管轄權的移送;②通常發生在同級人民法院之間,但也不排斥在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適用。2、指定管轄(1)定義: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的下級人民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2)情形:①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法律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②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的原因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即由不可抗力造成;法律上的原因即當事人申請回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回避);③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議解決不了的,報請他們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3、管轄權的轉移(1)定義:是指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者同意,把某個案件的管轄權由下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級人民法院移轉給下級人民法院審理。(2)情形:①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在審理終結前,上級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自己審判時,決定對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進行提審;②上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交由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為宜時,也可以把案件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③下級人民法院對自己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客觀:
刑事訴訟立案管轄,又稱職能管轄或部門管轄,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間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權限劃分。一般而言,案件比較重大、復雜的,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涉及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的,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則由人民法院立案。(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有:(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3)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1、貪污賄賂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貪污賄賂罪和其他章節中明確規定按照刑法分則第八章貪污賄賂罪的規定定罪處罰的犯罪。具體有:(1)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賄案:(4)單位受賄案;(5)行賄案;(6)對單位行賄案:(7)介紹賄賂案:(8)單位行賄案:(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10)隱瞞境外存款案;(11)私分國有資產案;(12)私分罰沒財物案。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人民檢察院管轄的“瀆職犯罪”,是指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瀆職罪。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訊逼供案;(4)暴力取證案;(5)虐待被監管人案;(6)報復陷害案;(7)破壞選舉案。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從上述內容看,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案件,體現了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職能。(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稱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進入審理階段,而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我國刑法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有:第246條第1款規定的侮辱、誹謗案,第257條第1款規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虐待案,第270條規定的侵占案。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這類自訴案件必須符合兩個條件:(1)必須是輕微的刑事案件;(2)被害人必須有相應的證據證明被告人有罪。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這類自訴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條件:(1)被害人能提供證據證明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2)對被告人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3)被告人的行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或財產權利;(4)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做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這類自訴案件實際上是原本應當公訴的案件轉化為自訴案件,其目的是保障被害人的控告權,維護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解決被害人告狀無門的問題。
在涉外民事訴訟中的管轄是怎么規定的
法律主觀:
1、一般地域管轄在正常情況下,涉外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特殊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是依據屬地管轄原則確定的,是對在我國境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出的合同糾紛及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訴訟規定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定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3、協議管轄協議管轄是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約定由某一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合同或者涉外財產權益的當事人,可以用書面協議選擇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的,不得違反本法關于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4、默認管轄民事訴訟法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的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5、專屬管轄根據法律規定:“因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履行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管轄怎么確定
(1) 按照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復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范圍。一般而言,由于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縣級法院受理。
(2) 按照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 按照特殊地域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轄主要適用于經濟合同糾紛,保險合同糾紛,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 按照專屬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具體規定是: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②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③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擴展資料:
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于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恒定”,法院對于沒有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法定管轄又可分為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裁定管轄又分為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管轄實際上是著眼于法院與當事人或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法律事實的隸屬關系來確定的:從法院方面說,審理案件是它的職權,它應當有權審理發生在它轄區內的案件,在當事人的所在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等位于某一法院轄區內時,該法院應當有權審理。
從當事人方面說,則由于住所、訴訟標的物等處于某一法院轄區內而與該法院產生一種隸屬關系,一旦發生訴訟,就應當服從該法院的管轄。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民事訴訟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