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讓抵押物需要債權人同意嗎(抵押物轉移需要債權人同意嗎)
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物的后果
法律主觀:
一、抵押期間抵押物轉讓是否要征得抵押權人的同意
(一)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經 抵押權 人同意,而不是僅僅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同時,要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權或者提存。
(二)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除非受讓人替抵押人向抵押權人償還了債務消滅了抵押權。轉讓抵押財產,必須消除該財產上的抵押權。一般說來,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所得的價款不可能完全與其擔保的債權數額一致,當抵押財產價款超過債權數額時,超過的部分,應當歸抵押人所有;不足的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相關法律條文:
《 民法典 》(2021.1.1生效)
第三百九十一條 【未經擔保人同意轉移債務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百九十二條 【人保和物保并存時擔保權的實行規則】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民用航空法》第16、17條
第十六條 設定民用航空器抵押權,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共同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辦理抵押權登記;未經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第十七條 民用航空器抵押權設定后,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被抵押民用航空器轉讓他人。
二、抵押貸款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效力
債務人以抵押物清償債務時,如果一項抵押物有數個抵押權人的,應當按照設定抵押權的先后順序受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擔保編規定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經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于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
三、抵押期間轉讓抵押財產可以嗎
按照當前最新的規定來看,在抵押期間,作為抵押人是可以將抵押的財產轉讓給他人的。不過,要是當事人之間對此有其他的約定,那么就按照當事人之間的約定處理。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法條援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406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權人未經抵押人同意可以將抵押物抵押嗎
法律主觀:
已經登記的不動產、動產 抵押權 不僅有效且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容否認。但是,這并不能得出未經 債權人 同意的 抵押 物轉讓行為當然無效的結論。 抵押物所有權的變更不會導致抵押權的消滅,抵押權繼續存在于轉讓后的抵押物上,依然能夠保證債權的實現。 只有那些已經損害債權人優先受償權的擅自轉讓行為,經債權人主張且經過法院判決認定無效的,方為無效。
法律客觀:
根據《 民法典 》第406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權人變更需要債務人同意嗎
法律主觀:
一、抵押權人是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抵押權人是債權人。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并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抵押權人就是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
債權人主要是指預付款者,有權請求他方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主體,是指那些對企業提供需償還的融資的機構和個人,包括給企業提供貸款的機構或個人(貸款債權人)和以出售貨物或勞務形式提供短期融資的機構或個人(商業債權人)。
二、抵押權人、抵押人的權利義務
(1)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2)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為。
(3)抵押人的行為可能使抵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財產毀損或者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毀損、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4)訂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抵押人應當將出租的事實書面告知抵押權人,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出租的,已登記的抵押權不受該租賃關系的影響。
(5)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行為無效。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抵押權人可以放棄抵押權或者抵押權的順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可以協議變更抵押權順位以及被擔保的債權數額等內容,但抵押權的變更,未經其他抵押權人書面同意,不得對其產生不利影響。
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設定抵押,抵押權人放棄該抵押權、抵押權順位或者變更抵押權的,其他擔保人在抵押權人喪失優先受償權益的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但其他擔保人承諾仍然提供擔保的除外。
(7)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未履行債務,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孽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8)債務履行期屆滿,債權未受清償的,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通過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三、抵押權是否可以直接受償
抵押權不可以直接受償。抵押權人要實現抵押權的要先將抵押財產進行變賣是就其變賣所得的價款進行受償,并不是就抵押財產直接受償。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條的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從上文我們知道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若您還想了解更多知識,可以到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條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民法典抵押權轉讓是否需要抵押人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抵押權轉讓不需要抵押人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抵押權轉讓的規定為抵押權不能單獨轉讓,當抵押權隨著主債權一起轉讓的時候,不需要征得抵押人的同意,但是應當及時通知抵押人,否則該轉讓對抵押人無效。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抵押權轉讓是否需要抵押人同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抵押權轉讓不需要抵押人同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抵押權轉讓的規定為抵押權不能單獨轉讓,當抵押權隨著主債權一起轉讓的時候,不需要征得抵押人的同意,但是應當及時通知抵押人,否則該轉讓對抵押人無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四百零七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抵押權實現的方法有哪些
抵押權實現的方法如下:
1、拍賣。拍賣分任意性拍賣和強制拍賣,前者由當事人自愿委托拍賣人拍賣,后者是抵押權人申請法院拍賣;
2、變賣。由當事人或法院直接將抵押物以公平合理價格出賣,并以所得價款優先償還其擔保債權的抵押權實現方式;
3、折價。以抵押物折價即以協議的形式取得抵押物所有權。
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擅自轉讓抵押物,性質如何
在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過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此時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這是抵押人應盡的義務。
法律分析
已經登記的不動產、動產抵押權不僅有效且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不容否認。但是,這并不能得出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抵押物轉讓行為當然無效的結論。只有那些已經損害債權人優先受償權的擅自轉讓行為,經債權人主張且經過法院判決認定無效的,方為無效。在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即使抵押權人的債權沒有受到債務人清償或受讓人代為清償,抵押權依然存在于已經被轉讓的抵押物上,抵押權仍然可以擔保債權。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是以物的交換價值來保證所擔保債權的實現。在抵押期間,抵押物的所有權雖然被轉讓,但抵押權并不會因為所有權的變更而消滅。因為抵押權作為擔保物權,具有一般物權對世權的特征。綜上,抵押人轉讓抵押物的合同并不是無效的合同,抵押物所有權的變更不會導致抵押權的消滅,抵押權繼續存在于轉讓后的抵押物上,依然能夠保證債權的實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