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是否算抵押物孳息(抵押物租金收入是否為孳息)
租金是法定孳息嗎?
法律主觀:
孳息 ,可分為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二種,已如上述。稱法定孳息者,謂利息、租金及其他因法律關系所得之收益。此之所謂法律關系,系指一切法律關系,包括法律行為及法律規定而言。所謂收益,指以原本(物或權利)供他人利用而得指對價,利息與租金最為普通常見,法律特列示之。專用 專利權 之租用費,系利用原本所給與之報酬,亦屬法定孳息。在前述例題,甲之 繼承人 丙將農場出租于丁,為期10年,租金每年50萬,此項租金系因租賃契約而生之收益,即為法定利息。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條 主物轉讓的,從物隨主物轉讓,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租金是孳息嗎
一、租金是孳息嗎
1、房屋租金是收益,不是孳息。孳息是指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就租金而言,租金并不屬于孳息的范圍,租金產生的利息才屬于孳息。租賃期間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在與承租人簽署租賃合同時,應當審慎考慮租賃物的收益和孳息情況,打好提前量,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收益歸于承租人,孳息按照規定劃分。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條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第三百二十二條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二、孳息的歸屬原則有哪些
孳息的歸屬原則有以下:
1、原物孳息的收取一般是以占有原物為前提的;
2、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不占有原物就不能取得原物的孳息。但是占有原物并不就有收取原物孳息的收益權。
抵押財產的孳息
法律分析:抵押期間抵押物產生孳息的,債務人違約或者不履行債務時,孳息是歸抵押權人所有的,而質押的孳息歸質權人所有,但合同有規定的除外。孳息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自然規律由抵押物產生的孳息。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規定由抵押物產生的孳息,如存、貸款的利息、財產出租收取的租金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一十二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是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義務人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四百三十條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關于房屋租金是孳息嗎?
關于房屋租金,并不屬于孳息,而是屬于收益的范圍,但租金產生的利息或者其它的收益,是屬于孳息,具體情況下應當根據租金的有關認定情況來進行處理,法律上對于孳息和收益的認定是不同的。
一、關于房屋租金是孳息嗎?
房屋租金是收益,不是孳息。孳息是指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就租金而言,租金并不屬于孳息的范圍,租金產生的利息才屬于孳息。租賃期間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出租人在與承租人簽署租賃合同時,應當審慎考慮租賃物的收益和孳息情況,打好提前量,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收益歸于承租人,孳息按照規定劃分。
二、孳息的認定條件
第一,在用益物是貨幣的情況下,由于貨幣具有“占有與所有同一”的特性,因此,貨幣的所有權隨占有的轉移而轉移,例如借款合同是轉移所有權的合同。把借款合同利息(法定孳息)的對應概念稱為原物,就有些不妥,因為原物早就不存在了。原物與新物是對應的“一對”。此時把貨幣稱為原本,則恰如其分。當使用期屆滿時,貨幣的原所有人享有要求返還貨幣的權利依據,不是所有物(原物)返還請求權,而是債權請求權。
如借款合同之類的用益法律關系,貨幣作為用益物在交付后雖然轉移了所有權,但收受貨幣的人在經濟本質上仍屬對他人財產的利用,借用人未脫離對他人財產用益的本質。因此仍認他是用益權人,利息等仍認為是法定孳息。即用益財產只是變換了財產形式的,對價還稱為法定孳息。
第二,貨幣消費后,是相對消滅;其他消費物消費后,是絕對消滅。其他消費物交付后,所有權也發生轉移。因此稱其他消費物為法定孳息的原物也是不妥的,稱原本倒是恰如其分。
第三,在用益物是非消費物的情況下,交付后使用后,除了有正常消耗外,到期是完璧歸趙的。例如租賃物就是如此。但用益物相對于法定孳息,本質上是原本。此處,用益物與原本是對同一非消費物不同角度的表述。
第四,對有體物用益的對價和無形財產用益的對價,皆列入法定孳息。原本可以把無形財產包括進去。對無形財產的用益,是用益權能的讓渡,把供他人用益的無形財產稱為原本,在理論上是通暢的。如稿費、專利使用費、商標使用費等作為法定孳息均對應原本。如把無形財產作為原物,就會引起邏輯上的混亂。
對于房屋租金的支付和認定,是需要嚴格按照法律上規定的不同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認定的,雙方應當根據合同中約定的標準來認定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處理有異議的,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物權法197規定的抵押物孳息
物權法197規定抵押物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
請問什么是“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
:本條規定應完整地理解。1、(抵押)財產的孳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指物依照自然規律產生的收益,如樹木結的果實、牲畜產的幼畜;法定孳息指依照法律工資產生的收益,如出租人收取的租金等。2、抵押權設立后,抵押財產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仍由抵押人行使。無疑,其孳息應歸抵押人所有。3、但是,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們法院依法扣押的,此時的孳息不能歸抵押人所有。否則,會變相鼓勵抵押人拖延處理抵押財產,不利于保護抵押權人的利益。4、抵押財產被扣押后,天然孳息取得不涉及第三人,但法定孳息的取得,卻依賴于義務人的給付行為。如果抵押權人未將扣押事實通知應當償付法定孳息的義務人,則義務人無法將孳息(如租金)交付給抵押權人,抵押權的效力也就無法及于該孳息。故《物權法》作出此項規定。
不知本人說清楚了沒有?如仍有疑問,歡迎發郵件到本人郵箱。
出租房屋的租金是孳息嗎?
法律分析:孳息是指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就租金而言,租金并不屬于孳息的范圍,租金產生的利息才屬于孳息。孳息是指由原物所生的物或收益,換言之,是指民事主體通過合法途徑而取得的物質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孳息是與原物相對應的概念。所謂原物,是指產生孳息的物。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質權人有權收取質押財產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一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租金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限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余期限不滿一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房屋租金是收益還是孳息
房屋租金是收益,不是孳息。
孳息是指原物所產生的額外收益,就租金而言,租金并不屬于孳息的范圍,租金產生的利息才屬于孳息。
租賃期間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出租人和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出租人在與承租人簽署租賃合同時,應當審慎考慮租賃物的收益和孳息情況,打好提前量,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收益歸于承租人,孳息按照物權法規定劃分。
擴展資料:
《物權法》對法定孳息的規定:
第一百九十七條: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致使抵押財產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該抵押財產的天然孳息或者法定孳息。
但抵押權人未通知應當清償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除外。前款規定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后,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百度百科—法定孳息
在抵押期間,由抵押物產生的孳息如何處理
孳息可分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依自然規律由抵押物產生的孳息,如果樹結出的果實,牲畜生出的幼犢等。法定孳息是指,依法律規定由抵押物產生的孳息,如存、貸款的利息、財產出租收取的租金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分離的孳息由抵押人收取。債務履行期屆滿,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債權人有權收取由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由于法定孳息過去一直由抵押人收取,所以在改為由抵押權人收取時,抵押權人應當將改為抵押權人收取的事實通知應當繳納法定孳息的義務人,抵押權人沒有通知應當繳納法定孳息的義務人的,抵押權的效力不及于該法定孳息。也就是說,繳納法定孳息的義務人仍繼續將法定孳息交給抵押人的有效,不得作為抵押擔保的財產。債權人收取的孳息,按以下順序清償:1.收取孳息的費用;2.主債權的利息;3.主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