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函拒收是否視為送達(催收函拒收有什么后果)
拒收法律文書視為送達嗎
法律分析:拒收法律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送達人可以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拒收是否視為送達
法律分析:拒收視為已送達。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期間包括法定期間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間。期間以時、日、月、年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訴訟文書在期滿前交郵的,不算過期。
第八十三條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八十四條 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送達拒收視為送達嗎
法律分析:法院郵寄送達對方拒收視為送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拒收催收函會怎樣
一、收到催收函不處理會怎么樣
貸款人收到催收函后不處理的,超過一定期限后,銀行會向法院起訴貸款人,要求貸款人償還欠款和承擔違約責任。
《貸款通則》第三十二條 貸款歸還: 借款人應當按照借款合同規定按時足額歸還貸款本息。 貸款人在短期貸款到期1個星期之前、中長期貸款到期1個月之前,應當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借款人應當及時籌備資金,按時還本付息。 貸款人對逾期的貸款要及時發出催收通知單,做好逾期貸款本息的催收工作。 貸款人對不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期限歸還的貸款,應當按規定加罰利息;對不能歸還或者不能落實還本付息事宜的,應當督促歸還或者依法起訴。 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應當與貸款人協商。
二、欠款不還怎么起訴
訴訟是解除糾紛的一種方式,如果說對方欠錢怎么都不肯還,那就只能用訴訟這一手段解決了。借款人要收集相關證據證明債務屬實、然后去法院起訴,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法院起訴、立案、庭審、判決。以訴訟方式解決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收集借過錢的證據
欠條能不能直接起訴?關于這個問題,如果金額不大,在幾千到一、兩萬之間,一般拿個欠條起訴就行,但是如果數額較大,就要提供其他的證據證明你把錢借過給別人,比如向對方轉賬的銀行憑條、從銀行取現金的憑條等等。
(二)收集催過款的證據
收集曾向對方要過錢的證據,這是為了防止債權過訴訟時效。這種證據可以是書面形式的,也可以是錄音、錄像的形式,只要證明曾多次向對方要過錢即可。錄音錄像是否能拿出來當作證據,明確地說,只要不侵犯對方的隱私權益就行。
(三)收集對方財產信息
現在很多案子法院判決原告勝了,但是原告根本拿不到錢,這是因為沒有收集到對方的財產信息,無法執行。因此,如果想真實把錢要到手,就要調查對方的財產情況,主要是對方的賬戶、房子、車、公司股權等情況。
以上知識就是我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貸款人收到催收函后不處理的,超過一定期限后,銀行會向法院起訴貸款人,要求貸款人償還欠款和承擔違約責任。
拒收傳票視為送達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因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因受送達人本人或者受送達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絕簽收,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受送達人實際接收的,文書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
郵寄送達拒收視為已經送達?
法律分析:郵寄送達法律文書,拒收,視為已送達。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通知函被拒收是否依然有效
法律分析:通知函拒收被法律視為送達,因此依舊有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以法院專遞方式郵寄送達民事訴訟文書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 法院的民事法律文書尚且有規定對當事人事先提供送達地址為前提的“拒收”,才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結果。
法院郵寄送達開庭傳票,被告拒收,郵件被退回,是否視為送達?
法院郵寄送達開庭傳票,被告拒收,如果明確是本人拒收,那就算送達成功。如果是查無此人就要看情況。一般來說,一審初次送達傳票,除非明確是本人拒收,否則不能直接缺席,還得上門留置送達。還不成功,可能還需要走公告程序。
法律分析
當事人收到法院的開庭通知后,不論是電話形式還是傳票的形式,都應當按照法院通知的日期準時參加訴訟,作為原告,如果沒有按時出庭,法院會按自動撤訴來處理;如果被告接到開庭通知后沒有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審理。法院送達文書的方式有:直接送達、郵寄送達、委托送達、轉交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拒收法院訴訟文書,其實是被告放棄自己的應訴權利,喪失的是實體權益。如果是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官是可以通過電話、捎口信、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當事人來開庭或調解。當然,如果法院是以上述非傳票的形式發送的開庭通知,未經當事人確認或者沒有其他證據足以證明當事人已經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作為按撤訴處理和缺席判決的根據。如果對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有意見,用拒收判決書的方法來表示,除有可能拖延時間之外,沒有絲毫實質用處。如果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只能在法定期限內,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對于生效判決則只有繼續申請再審、申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八條 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或者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