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免除責任的情況有哪些(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的情形)
擔保人在什么情況下不用承擔責任
法律分析:擔保人免除責任的情形包括:
1、還勸人放棄擔保物權;
2、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
3、主債權消滅;
4、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何為擔保人免除責任的構成要件
法律主觀:
在我國我們一直都是有著傳統優良品德,樂于助人就是其中一種,朋友需要幫忙時我們也應施以援手,但有一種忙可要謹慎地幫,那就是朋友借款時,替他擔保。一、擔保人免除法律責任的條件1、因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主債務消滅而免除;2、因貸款人免除借款人還款義務而免除;3、因貸款人放棄擔保權利而免除。這幾種免除既可以是全部免除,也可以是部分免除,如免除罰息。在審判實踐中,除偶有的免除罰息的以外,因貸款人主動放棄權利的原因而免除擔保責任是極為少見的;4、因超過擔保期限而免除。擔保合同明確約定有擔保期限的,如權利人未在擔保期限內依法主張權利,擔保人可因超過擔保期限而免除擔保責任;5、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免除。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起兩年內,如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事由出現,貸款人不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擔保人因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而免除擔保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主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超期的抗辯權,擔保人仍享有該抗辯權。二、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1、民事責任:(1)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擔保人存在過錯,那么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還是由擔保人獨自承擔。(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2、民事連帶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時候,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這樣的民事連帶責任。3、擔保(保證)責任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擔保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擔保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這樣的一種擔保責任。三、擔保人有哪幾種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什么情況下免除連帶擔保責任
法律主觀:
依照法律的規定,保證人簽訂保證合同后,如果發生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保證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也就是說,保證合同成立生效后,保證人需要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依照我國民法典以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以下情形,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依法免除:,(一)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二)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四)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五)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或是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對于這兩種情形保證人不需承擔保證責任。,法律對最長保證期間并沒有作規定,只是規定了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的時候該如何處理。保證期根據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一般保證未約定保證責任的,自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如果保證期間約定為保證責任至主債務本息結清時至,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此時是兩年。,《民法典》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我國《民法典》允許當事人可以在保證期間上進行意思自治。保證期間約定了5年,該約定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誠實信用、公序良俗原則,于法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的規定即指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期間。具體說就是,債權人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限,超過此期限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將不予保護。,保證期間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所謂除斥期間,是指權利人享有某項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期間經過,該項實體權利即告消滅,他來自于實體法,消滅的是實體上的權利。保證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不同,具體表現為:,(一)結果不同。權利人超過保證期間訴請權利的,法律對于權利人的實體權利不予保護,即,義務人因權利人怠于行使權力而免責,債權債務關系終止。而權利人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怠于行使權力的,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喪失,其喪失的為勝訴權,即權利人的訴訟利益將無法獲得法律保護,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從此法律規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權利人超過訴訟時效訴請權利的,其實體權利依然存在。,(二)保證期間具有約定性和法定性,訴訟時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約定。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保證期間原則上是約定期間,可以由當事人自有協商確定,在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約定無效時,適用法定的保證期間。而訴訟時效為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有哪些
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有哪些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不擔責的五種情況如下:
1、超出"擔保責任期限"
擔保也有"有效期",法律條文中對有效期叫"擔保期間".逾此期限,債權人未提起上述主張的,擔保人則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根據《民法典》規定:一般擔保的擔保人與債權人未約定擔保期間的,擔保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和前款規定的擔保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換言之:對于連帶責任擔保而言,債權人未在合同約定的擔保期間要求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免除擔保責任.
2、擔保法第三十條規定: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未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4、擔保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擔保人書面同意,擔保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5、《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的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擔保人承擔的責任有哪些
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有民事責任、民事連帶責任、擔保(保證)責任、賠償責任.
1、民事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民事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3、擔保(保證)責任: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擔保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
4、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保證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保證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保證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人不擔責的5種情況有哪些?通過學習,相信大家對于本題大概也有所了解了,擔保人不擔責除了超出了擔保期限以外,其余的情況是原合同的變更及不正當手段,具體內容大家還是
擔保人可以免除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主觀:
債務擔保人 責任可以免除的情形,如下: 1、保證期間, 債權人 許可 債務人 轉讓 債務 的,應當取得保 證人 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2、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 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 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 訴訟時效中斷 的規定。 4、 連帶責任保證 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 民事責任 : (1)主 合同當事人 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擔保人責任的免除情形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擔保人責任的免除情形包括:(一)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未取得保證人同意的。(二)在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三)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或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可以免除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擔保人可以免除責任的情形有:
1、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騙威脅等手段,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進行保證的;
2、主合同當事人故意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密謀,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四百九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若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則該合同成立。
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情形有下列幾種: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并且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3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