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不履行擔保責任該怎么辦(擔保人不想擔保如何解除)
給別人做擔保 別人不還錢 我被起訴怎么辦
法律主觀:
借款人不還錢,擔保人可以起訴借款人,但是需要在擔保人承擔了應承擔的保證責任后,借款人不向保證人在其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償還的,保證人才可以向法院起訴借款人。《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不想擔保了怎么辦
擔保人不想擔保,處理方式如下:
1、擔保人不想擔保的,可以和債權人協商解除擔保合同,債權人不同意的,擔保人應當承擔擔保責任;
2、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3、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擔保的方式如下:
1、保證: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2、抵押: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3、質押: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4、留置: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
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條
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擔保人未承擔擔保責任 能否起訴
法律主觀: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以下情況擔保人可以不承擔擔保責任。,(一)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擔保人提供保證的,(二)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擔保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人債權的順利實現,但是如果作為擔保關系中的當事人不注意把握風險的規避,也可能會招致很多的麻煩。,擔保人需要注意的問題,歸納總結如下:,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2、審查債務人的償債能力;,3、注意擔保的金額、擔保范圍,以及擔保方式;,4、主要擔保期限問題;,5、在允許的情況下盡量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相關法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虛假表示與隱藏行為的效力】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第一百四十七條【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八條【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四十九條【受第三人欺詐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條【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第一百五十一條【顯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一)民事責任,1、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擔保人存在過錯,那么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還是由擔保人獨自承擔。,2、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二)民事連帶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是連帶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這時候,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這樣的民事連帶責任。,(三)擔保(保證)責任,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擔保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擔保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擔保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這樣的一種擔保責任。,(四)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條【保證范圍】保證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第六百九十三條【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九十四條【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第六百九十五條【主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和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第六百九十六條【債權轉讓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六百九十七條【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影響】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債務擔保人不承擔責任怎么辦
法律分析:債務擔保人不承擔責任的,債權人可以與其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訴或者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在判決書或仲裁裁決生效后,還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糾紛,適宜調解的,先行調解,但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六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被擔保人不還款擔保人怎么辦
一、被擔保人不還款,擔保人該怎么辦
1、被擔保人不還款,擔保人可以通過如下方法解決:
(1)擔保人是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不能隨意否認擔保。如不愿意繼續承擔擔保責任,可以與債權人協商解除擔保協議;
(2)擔保人如果已經實際承擔擔保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可以向債務人、借款人行使追償權,要求償還擔保人償還的數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擔保人和借款人長期不還款的后果是什么
1、貸款罰息,銀行借款逾期后,罰息、違約金是非常高的,累加計算,還款人和擔保人還款壓力會增加;
2、被銀行催收,貸款逾期后,聯系不到借款人或者借款人不還款,那么就會找到擔保人來還款,每天都會接到銀行的催收電話;
3、影響征信,貸款逾期后,借款人和擔保人征信都會受到影響,后期想要再到銀行辦貸款會增加難度;
4、被起訴,被銀行起訴后,法院會強制執行,將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房產、車產拍賣。
給別人擔保,別人不還,擔保人后果
會被起訴、會被法院扣押名下財產、會被強制執行等后果。債務人借款后無力歸還的,只要提供了擔保人,擔保人就要承擔償還債務的責任,如果擔保人拒絕承擔償還的責任,債權人是可以起訴擔保人的。
一、做擔保人不還錢會怎么樣
(一)債主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由法院凍結、扣押、查封擔保人相應的財產。如由法院查封擔保人的房屋。
(二)當債主到法院起訴了,法院就會通知擔保人出庭應訴,但只要有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債主必然勝訴,法院會判擔保人清償債務人的剩余債務。擔保人也不要想著,不去法院應訴,那樣更不利,法院會依法做缺席判決,到時候債主說什么就是什么了。
(三)債主勝訴后,沒有獲得足額受償或擔保人依然不履行擔保責任的,債主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由法院強行劃扣、變賣、拍賣擔保人的財產,用以清償債務。
擔保人也不要想著轉移財產就可以了的,擔保人在明知會被起訴的前一年內,無償贈與或低價變賣家產的行為,債主都是可以向法院撤銷的或認為無效。從而追回相應的財產。
(四)倘若到最好擔保人確實沒有錢清償債務的,債主可以申請中止執行,什么時候發現擔保人有錢了,就什么時候在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擔保人個人還不上錢會牽連家人嗎
視情況而定。
對于擔保物權來說,債權人的權利只及于該物。如果是用房產作抵押,那么債權人可以主張變賣房產實現債權。
對于人保,是以擔保人的所有財產為責任財產,牽連性更大。
三、擔保人在借款人不還款得情況下要還所有錢嗎
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他人違約不還,擔保人需要承擔連帶保證還款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個人在給他人借款時提供擔保的,一定對借款人的財物狀況和個人信用做深入的調查,不可貿然的出于面子就隨意做擔保人,一旦做了擔保人就要承擔連帶責任,借款人不歸還借款,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來償還債務,擔保人不履行還款的責任,就有被起訴的風險。
擔保人未履行義務怎么處罰
法律分析: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 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