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哪些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裁判規則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來看,我國對于農村房屋的買賣一直是限制的,比如只能允許同意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產交易。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裁判規則是什么1、最高人民法院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造房屋并向社會公開銷售,應當依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認定該買賣合同無效。將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出賣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出售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政策關于宅基地分配、使用條件的規定。對于宅基地流轉處于非試點地區的,農民出售其宅基地上的房屋給城市居民或者出售給不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該房屋買賣合同一般應認定無效。2、各地高級人民法院對于農村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處理,北京高院確立了以認定無效為原則、以認定有效為例外的司法裁判尺度。具體說來,買賣雙方都是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訴訟時買受人已經戶口遷入所購房屋所在地的集體經濟組織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對于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修訂之前,將房屋轉讓給回鄉落戶的干部、職工、退伍軍人以及華僑、港澳臺同胞的,亦可認定轉讓合同有效。除此之外,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原則上應認定無效。根據《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2012年3月5日)第13、14條之規定,城鎮居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購買農村集體所有土地上建設的房屋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除非買受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出賣人所屬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符合其他購買條件,非同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也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農村集體土地出讓、轉讓、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粵高法發[2001]42號)第12條之規定,當事人將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轉讓、出租或以合建形式變相轉讓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而簽訂的合同,一般應認定無效。根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糾紛案件的原則意見》(滬高法民一[2004]4號),對于發生在本鄉(鎮)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認定為有效;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為有效;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鎮)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已實際履行完畢,且購房人已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對合同效力暫不表態,實際處理中應本著尊重現狀、維持穩定的原則,承認購房人對房屋的現狀以及繼續占有、居住和使用該房屋的權利。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
法律主觀:
最高人民 法院 關于審理 商品房買賣 合同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商品房 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7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為正確、及時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 房地產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擔保法 》等相關法律,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一條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第二條出賣人未取得 商品房預售 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第三條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 定金 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于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第五條商品房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并且出賣人已經按照約定收受購房款的,該協議應當認定為商品房買賣合同。第六條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 合同無效 的,不予支持。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條 拆遷 人與被拆遷人按照所有權調換形式訂立 拆遷補償 安置協議,明確約定拆遷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對被拆遷人予以補償安置,如果拆遷人將該補償 安置房 屋另行出賣給第三人,被拆遷人請求優先取得補償安置房屋的,應予支持。被拆遷人請求解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本解釋第八條的規定處理。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 解除合同 、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第九條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第十條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的,應予支持。第十一條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十二條因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第十四條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內建筑面積或者建筑面積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不符,合同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以下原則處理:(一)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含3%),按照合同約定的價格據實結算,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的,應予支持。買受人同意繼續履行合同,房屋實際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按照約定的價格補足,面積誤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所有權歸買受人;房屋實際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價款及利息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面積誤差比超過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第十五條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第十七條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 逾期貸款利息 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第十八條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二)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第十九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二十條出賣人與包銷人訂立商品房包銷合同,約定出賣人將其開發建設的房屋交由包銷人以出賣人的名義銷售的,包銷期滿未銷售的房屋,由包銷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包銷價格購買,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條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二十二條對于買受人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與出賣人發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包銷人參加訴訟;出賣人、包銷人和買受人對各自的權利義務有明確約定的,按照約定的內容確定各方的訴訟地位。第二十三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以 擔保貸款 方式付款、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雙方的事由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并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買受人。第二十四條因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目的無法實現,當事人請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應予支持。第二十五條以擔保貸款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一方請求確認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效或者撤銷、解除合同的,如果擔保權人作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出訴訟請求,應當與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合并審理;未提出訴訟請求的,僅處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擔保權人就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糾紛另行起訴的,可以與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合并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后,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賣人應當將收受的購房 貸款 和購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別返還擔保權人和買受人。第二十六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亦未與擔保權人辦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擔保權人起訴買受人,請求處分商品房買賣合同項下買受人合同權利的,應當通知出賣人參加訴訟;擔保權人同時起訴出賣人時,如果出賣人為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提供保證的,應當列為共同被告。第二十七條買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約定償還貸款,但是已經取得房屋權屬證書并與擔保權人辦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記手續,抵押權人請求買受人償還貸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優先受償的,不應當追加出賣人為當事人,但出賣人提供保證的除外。第二十八條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本解釋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審、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后訂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發生的糾紛案件,在本解釋公布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不適用本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發生的商品房買賣行為,適用當時的法律、法規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地產管理法施行前房地產開發經營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法律客觀:
《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下統稱為出賣人)將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并轉移房屋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第二十四條
本解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我國房屋買賣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屋買賣合同涉及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各地頒布的《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的地方法規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哪些?
法律分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的,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是3年,從當事人知道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普通訴訟時效、最長權利保護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