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有簽字能算擔保人嗎(簽字無效的五種情形)
僅有簽字能算擔保人嗎
僅有簽字能算擔保人。已經簽字表明對于所簽內容已經清楚,因此算擔保人。做擔保的法律責任如下:
一、一般保證責任。即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二、連帶保證責任。即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只寫個名字有用不
擔保人在借條上的簽名行為屬于對擔保行為的確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明確擔保方式的,需要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1、如果擔保以個人名義進行擔保,那么只有一人簽字,不影響合同效力,是有效的。
2、如果擔保是以兩個人的名義進行擔保,而一方簽字,另一方不知情的話,簽字是無效的。
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屬于重大誤解,可以依法起訴到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借條擔保人這樣寫才有效:
1、如果借據中規定的貸款真實合法,擔保人自愿對貸款承擔擔保責任,則有效,建議明確擔保人提供的擔保方式和范圍,如說明連帶責任擔保人,確保貸款本息的償還,留下擔保人的身份信息,最好留下身份證復印件并簽字蓋章;
2、事實上,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擔保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則為連帶擔保人,只要借據上寫著擔保人是誰,如果不寫別的,法院就必須判決承擔連帶責任,最好明確具體的擔保期,如果沒有約定,則推定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約定中包含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為止,視為約定不明確,推定為2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擔保人在借條上只簽名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其未在借條中明確保證的方式,則屬于一般保證,在債務人財產經強制執行仍然不能履行前,擔保人是可以拒絕履行保證責任的。
擔保人沒按手印只有簽名有效嗎
法律主觀:
有效。保 證人 與 債權人 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保證合同 ,只要有以下內容,保證人按了手印, 擔保合同 是有效的: (一)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 (二) 債務人 履行 債務 的期限; (三)保證的方式; (四)保證擔保的范圍; (五)保證的期間; (六)雙方認為需 要約 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四條,保證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的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范圍和期間等條款。
僅有簽字能算擔保人嗎
僅有簽字能算擔保人。已經簽字表明對于所簽內容已經清楚,因此算擔保人。做擔保的法律責任如下:
1、一般保證責任。即在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擔保人要為其承擔該責任,即清償到期債務;
2、連帶保證責任。即當債務以到清償期,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或保證人償還債務。
擔保人為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在有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債權債務關系中,涉及的主體有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債務人轉移債務的,還應當經擔保人書面同意。第三人提供擔保一般是基于其與債務人之間的信任關系或者對債務人的資產、信譽有所了解。在擔保關系中,未經擔保人同意,債務人擅自轉移債務的,將給擔保人帶來較大風險,因為擔保人對新的債務人可能一無所知。設立擔保物權雖然主要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但是也要照顧擔保人利益,特別是擔保人是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時,如何平衡擔保人、擔保權人和債務人三者的利益就很重要。
質權人放棄質權,不得有損于其他利害關系人的利益。有時,在同一債權上既有質權擔保又有其他擔保。在這種情況下,質權人放棄質權時,則直接影響其他擔保人的利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九條 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任何一個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人光簽字就行嗎
一般來說簽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如果是在不知情情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屬于重大誤解,可以依法起訴到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一、民間借貸擔保人只簽字有效嗎
一般來說簽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需要承擔擔保責任,但是如果是在不知情情況下簽訂的擔保合同,屬于重大誤解,可以依法起訴到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申請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
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民間借貸的流程
1、借貸雙方之間要滿足基本的條件,提供要民間借貸所需要的證件,最常見的是身份證,有擔保人的,也要提供擔保人的身份證。
2、約定好借貸的本金和利率: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
3、擔保手續:對于數額較大或存有風險的借款,應履行擔保和抵押手續,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一定經濟實力的第三人為其擔保,或要求借款人以存單、債券、機動車、房產等個人財產作為抵押物,并都應訂立書面借貸協議。
4、訂立協議:現實生活中,有的出借人往往因對方是親朋好友,礙于情面或出于信任,借貸時沒有出具書面字據。這樣,一旦借款人否認,出借人就很難保障債權。即使訴至法院,也會因無法舉證而陷入敗訴的結局。因此,出借人必須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借貸協議,載明借貸雙方的姓名、借款種類、幣種、數額、時間、期限、用途、利率、還款方式、保證人和違約責任等條款,簽字畫押,雙方各執一份,妥善保存。
借款協議擔保人只簽字了,有效嗎
一、擔保人在借條上只簽個名字有效嗎
1、擔保人在借條上的簽名行為屬于對擔保行為的確認,具有法律效力。
2、如果沒有明確擔保方式的,需要承擔一般保證責任。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二、一般保證人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
1、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如果在主合同糾紛未經依法判決,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一般保證人可以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擔保人在借條上只簽名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如果其未在借條中明確保證的方式,則屬于一般保證,在債務人財產經強制執行仍然不能履行前,擔保人是可以拒絕履行保證責任的。
在借條子只簽了名字算擔保人嗎?
算擔保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名,屬于對債務提供保證,如果沒有注明保證方式的,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責任。借條上就有個擔保人簽名,到還款日借款人還不了錢或是借款人找不到了,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還款。
法律分析
在還款日期到后,如果借款人沒有歸還借款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借條上就有個擔保人簽名,到還款日借款人還不了錢或是借款人找不到了,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還款。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名,屬于對債務提供保證,如果沒有注明保證方式的,應承擔連帶責任保證責任。擔保人一般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兩種形式。一個區別主要在于連帶擔保是直接對擔保人的債務承擔連帶的一個償還責任。而一般擔保人在這個債務人被法院強制執行后,仍然沒有錢償還的情況下,才對這個債務人的一個債務承擔這個償還責任。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第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情形。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的程序。第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的這個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八十七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三)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