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故意傷害致死一般判多少年)
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的其區別在于:
1、侵害的客體不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因此,傷害自己的健康,一般不認為是犯罪。所謂侵害他人的健康,就是對人體組織完整性的破壞或對人體器官正常機能的破壞,但是,只有給他人造成肉體上的暫時的痛苦或人格上的侮辱、精神上的刺激,不能認為是侵害他人健康;而故意殺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體則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犯罪的目的不同。故意傷害罪,行為人只想傷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損害,并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對被害人的死亡,屬于過失;而故意殺人(未遂)罪,行為人主觀心理狀態和殺人既遂是一致的,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剝奪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殺人未遂,即死亡的結果所以沒有發生并不是由于行為人主觀上故意的內容的改變,只不過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某種原因沒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
3、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故意傷害未遂不為罪;而故意殺人未遂構成犯罪。即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故意傷害罪量刑標準:
1、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4、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這里是指實施其他故意犯罪,而其行為又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刑法有特殊規定的,不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綜上所述,區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未遂)罪,不能單純地看行為結果。如果行為人主觀心理是追求他人死亡的目的,雖然沒有發生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也不能認為是故意傷害罪,而應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主觀:
我國刑法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為 故意傷害罪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必須從重從快嚴懲。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兩種犯罪容易混淆的主要是傷害致死與 故意殺人罪 的既遂,和傷害罪的既遂與 故意殺人未遂 兩種情況。容易混淆的原因在于每種情況中的兩種罪,都造成相同的結果,因此,必須準確掌握它們之間的區別。傷害致死與殺人既遂在客觀方面都產生了死亡結果,但其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 故意傷害他人 ,后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傷害既遂與故意殺人未遂,雖然只產生了傷害結果,但其主觀要件的內容不同,前者為故意傷害,后者為故意剝奪他人生命。如何判斷行為人故意的內容,是一個復雜細致的問題。必須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既要考慮行為人的認識水平、行為能力,也要考慮作案時的客觀環境,作案的全過程。只有在把全部案件事實搞清的基礎上,才能準確判明行為人主觀要件的具體內容。
法律客觀: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有什么區別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1、侵害的客體不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而故意殺人(未遂)罪所侵害的客體則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犯罪的目的不同。前者以傷害為目的,后者以殺人為目的;
3、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故意傷害未遂不為罪;而故意殺人未遂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有什么區別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是刑法中的兩種不同的罪行,主要的區別在于其犯罪結果和刑罰程度。
故意傷害罪是指犯罪人有意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行為,但并未導致受害人死亡。這個傷害可以是輕微的,例如藍腫或者擦傷,也可以是嚴重的,例如骨折、失明、致殘等。
故意傷害罪通常會根據受害人傷勢的輕重,被判處不同程度的刑罰。而故意殺人罪則是指犯罪人有意殺死他人的行為,導致受害人死亡。這是一種更加嚴重的犯罪行為,通常會被判處更高的刑罰,甚至可能被判處死刑。因此,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的主要區別在于犯罪結果和刑罰程度的不同。
故意殺人罪與故意傷害罪的區別
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并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
法律分析
故意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夠獨立呼吸并能進行新陳代謝的活的有機體,是人賴以存在之前提。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地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中國刑法中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的一種。主要特征是:犯罪客體是他人的身體健康。故意傷害自己身體健康的',一般不構成犯罪。但自傷行為損害了社會利益而觸犯了其他刑法條文的,則構成犯罪。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了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損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主要指損害人體組織的完整或者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功能。傷害行為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但不論使用何種手段,傷害他人身體的,均屬傷害行為。犯罪手段的不同,只是量刑的情節之一,不是本罪構成的要件。傷害的結果,可能是輕傷或重傷,也可能是致人死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第二百三十四條之一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未經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的器官,或者強迫、欺騙他人捐獻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違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區別
故意殺人和故意傷害的區別侵害的客體不同,侵害的權益不同,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
具體內容如下:
1、侵害的客體不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故意殺人罪所侵害的客體則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侵害的權益不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故意殺人罪一般較易區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權;
3、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故意傷害未遂不為罪,而故意殺人未遂構成犯罪。即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故意殺人罪是,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
構成要件如下:
1、行為內容,故意殺人罪的行為內容未剝奪他人生命即殺人,其特點是直接或者間接作用于人的肌體,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終結;
2、責任形式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的區別?
1、概念不同故意殺人是指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侵害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是侵害他人健康權的行為。2、侵害客體不同故意殺人是故意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其客體為他人的生命權。而故意傷害是為了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但并不想剝奪他人的生命,其客體僅是他人的健康權。3、既遂、未遂規定不同故意殺人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剝奪了他人的生命屬于故意殺人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剝奪他人生命,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但是故意傷害分為故意傷害輕傷、故意傷害重傷。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于結果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4、法律后果不同造成相同的傷害程度,故意殺人的法律后果要重于故意傷害的法律后果。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殺人,但最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既遂,造成被害人損害,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仍按照故意殺人罪的相關規定處理。故意傷害和故意殺人是兩種不同的罪名,但是,所有的刑事案件的辯護詞的結構寫法和應該包含的內容都沒有任何差別。對犯罪嫌疑人所實施的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行為,受害者在擔驚害怕的同時,自己也要適當的跟犯罪嫌疑人進行周全,能想辦法先保全自身的安全是最重要的。
故意殺害和故意傷害的區別是什么?相似之處又是什么?
一.故意殺害和故意傷害的區別如下:
(一)在死刑的適用上順序上不一樣,故意殺人的,如果不存在從寬情節,適用死刑,而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如果不存在從重情節,適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見,準確認定涉嫌行為屬于故意殺人還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關系到是否對被告人優先適用死刑,直接關系到被告人的生命利益。
(二)概念不同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侵害他人生命權的行為。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是侵害他人健康權的行為。
(三)侵害客體不同
故意殺人是故意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其客體為他人的生命權。而故意傷害是為了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但并不想剝奪他人的生命,其客體僅是他人的健康權。
(四)既遂、未遂規定不同
故意殺人有既遂與未遂之分,剝奪了他人的生命屬于故意殺人既遂,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剝奪他人生命,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但是故意傷害分為故意傷害輕傷、故意傷害重傷。故意輕傷的,不存在犯罪未遂問題,即行為人主觀上只想造成輕傷結果,而實際上未造成輕傷結果的,不宜以犯罪論處。重傷意圖非常明顯,且已經著手實行重傷行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應按故意重傷(未遂)論處。故意傷害致死的,屬于結果加重犯,行為人主觀上對傷害持故意,對致人死亡有過失。
(五)法律后果不同
造成相同的傷害程度,故意殺人的法律后果要重于故意傷害的法律后果。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殺人,但最終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既遂,造成被害人損害,屬于故意殺人未遂,仍按照故意殺人罪的相關規定處理。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希望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權,但是非本人意志的原因,造成他人死亡,屬于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仍以故意傷害罪的相關規定處理。
(六)侵害的權益不同
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故意殺人罪一般較易區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權。
二.故意殺害和故意傷害都是觸犯了刑法;都有主觀故意;都是剝奪別人的健康;都有發生犯罪 的主客觀要件;都會受到不同刑法。
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是一種最嚴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到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
法律依據:
《刑法》第234條、第238條、第247條、第248條、第289條、第292條、第333條的規定,對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傷殘的,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致人傷殘的,虐待被監管人致人傷殘的,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的,聚眾斗毆致人重傷的,非法組織或強迫他人出賣血液造成傷害的,應以故意傷害罪論處。這些規定屬于擬制規定,而非注意規定。
(一)犯故意傷害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犯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備注: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免刑。
故意傷害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故意傷害罪,其中,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七條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第二百四十八條監獄、拘留所、看守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監管人員指使被監管人毆打或者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八十九條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聚眾斗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有什么區別
法律分析:(一)、侵害的客體不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故意殺人罪所侵害的客體則是他人的生命權利。(二)、犯罪的目的不同,故意傷害罪,行為人只想傷害他人使其健康受到損害,并沒有剝奪他人生命的目的。故意殺人罪,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剝奪他人的生命,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故意殺人與故意傷害的區別聯系
區別:
1、侵害的客體不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客體是他人的健康。故意殺人罪所侵害的客體則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侵害的權益不同。故意傷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體權,故意殺人罪一般較易區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權。
3、構成犯罪的條件不同。故意傷害未遂不為罪;而故意殺人未遂構成犯罪。即構成故意殺人(未遂)罪。
聯系:在主觀意識上均以行兇為目的。
故意殺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 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屬于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是中國刑法中少數性質最惡劣的犯罪行為之一。
故意傷害: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故意傷害嚴重的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權利中最常見的一種犯罪。構成故意傷害罪,某人必須實施了傷害行為,所謂傷害是指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行為。通常表現為破壞人體組織的完整如斷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壞人體器官的正常機能如使人失去聽覺、視覺、神經機能失常等。但這些傷害行為必須是非法的,如果是因正當防衛等合法行為而傷害他人身體的,不構成故意傷害罪。
擴展資料:
1、情節嚴重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如:
(1)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
(2)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
(3)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
(4)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等等。
2、情節較輕的犯故意殺人罪
犯故意殺人罪,情節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女實施這種行為;
(2)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下當場實施。
(3)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4)幫助他人自殺;
(5)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但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故意殺人罪的情節較輕情況論處。
(6)防衛過當;
(7)避險過當(實施緊急避險的一般都會被認定為避險過當減輕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故意殺人罪
百度百科:故意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