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的區別)
如何認定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法律主觀:
一、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責任是怎樣的
(一)總的來說,連帶保證的法律責任大于一般保證的法律責任。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 保證合同 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連帶責任保證 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 連帶責任 的保證。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原則是以“不”和“不能”作為區分的標準的。
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且根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一般保證責任的,視為連帶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連帶保證責任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二、什么是連帶保證
(一)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責任人,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既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無論債權人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二)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承擔問題適用于連帶責任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有求償權。
(三)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沒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
(四)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只是由當事人約定。
(五)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很有利,而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也就相對較輕。
三、連帶保證可以只告擔保人嗎
保證人為債務提供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償還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起訴債務人或者起訴保證人,要求償還債務。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的區別
法律主觀:
一、一般擔保與連帶擔保的區別1、連帶擔保責任更大一般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要輕,就是在法院沒有對被擔保的人強制執行的情況下,你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而連帶擔保的擔保責任要大,就是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同時承擔責任。2、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二、保證擔保都有哪些方式根據擔保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方式。(一)一般保證擔保法第十七條對一般保證做出了明確約定,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另外,擔保法第十七條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二)連帶保證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有什么區別?
擔保人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一方,而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是擔保人的兩種形式。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在擔保責任上有很大的區別,下面就來詳細介紹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的區別。
一、一般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一般擔保人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一方,其責任是擔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如果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一般擔保人就要承擔賠償責任。一般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有限的,只限于擔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而不涉及借款人的其他義務。
二、連帶擔保人的擔保責任
連帶擔保人是指在借款合同中,為借款人提供擔保的一方,其責任是擔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以及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中的義務。連帶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無限的,不僅擔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還擔保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中的義務。
三、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的區別
1. 擔保責任不同:一般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有限的,只限于擔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而連帶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是無限的,不僅擔保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還擔保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中的義務。
2. 擔保方式不同:一般擔保人的擔保方式是抵押擔保,而連帶擔保人的擔保方式是保證擔保。
3. 擔保效力不同:一般擔保人的擔保效力是有限的,而連帶擔保人的擔保效力是無限的。
四、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的適用范圍
一般擔保人適用于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而連帶擔保人適用于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義務以及借款人在其他合同中的義務。
五、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的注意事項
1. 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在擔保責任上有很大的區別,在簽訂擔保合同時,應詳細閱讀擔保合同,了解擔保責任的范圍,以免發生糾紛。
2. 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的擔保方式也不同,一般擔保人的擔保方式是抵押擔保,而連帶擔保人的擔保方式是保證擔保,在簽訂擔保合同時,應詳細閱讀擔保合同,了解擔保方式,以免發生糾紛。
3. 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的擔保效力也不同,一般擔保人的擔保效力是有限的,而連帶擔保人的擔保效力是無限的,在簽訂擔保合同時,應詳細閱讀擔保合同,了解擔保效力,以免發生糾紛。
以上就是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的區別,在簽訂擔保合同時,應詳細閱讀擔保合同,了解擔保責任、擔保方式和擔保效力的范圍,以免發生糾紛。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的擔保責任、擔保方式和擔保效力都有很大的區別,在簽訂擔保合同時,應詳細閱讀擔保合同,了解擔保責任、擔保方式和擔保效力的范圍,以免發生糾紛。
連帶擔保和一般擔保的區分
連帶擔保和一般擔保屬于擔保的兩種方式。一般擔保是指當事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連帶擔保則是,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主要區別是: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才承擔保證責任,否則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對于連帶擔保的,只要出現債務沒有履行或者約定的情形,不需要存在債務人債務履行不能,債權人便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保證人在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或者債務人、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對于一般保證,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而對于連帶擔保的無此權。
法律依據:
《民法典》六百八十一條規定:保證合同是為保障債權的實現,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保證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合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的區別
1、責任不同:連帶擔保人比一般擔保人承擔更重要的責任;
2、享有不同的抗辯權:一般擔保人可以拒絕有關責任;連帶擔保人擔保的債務未在約定期限屆滿后償還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和連帶擔保人同時承擔責任。
擔保起什么作用?
擔保通常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一般擔保是指擔保人在擔保借款人簽訂擔保協議時會注明只是一般擔保,一般擔保人意味著責任相對較輕,如果借款人不償還債務,債權人不訴諸法院審判等,一般擔保人可以拒絕承擔責任。連帶擔保是指擔保人在擔保借款人時簽署擔保協議,默認為連帶擔保,如債務人到期不償還債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和連帶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所謂的連帶擔保,債務人不能償還部分由連帶擔保人補充。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
一般保證指的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的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而連帶責任保證指的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兩者之間的區別就在于連帶責任的不同以及時間的長短要求不同。
第一,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主債務,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也就是具備一定的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和主債務人之間的關系是連帶關系,債權人在保證范圍內即可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那么,無論債權人選擇的是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債務賠償。
第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和主債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承擔問題,同樣適用于連帶責任法律規定,并且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和主債務人之間不存在著連帶債務責任問題,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之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具有求償權,也就是說,一般擔保人僅有求償權,但并不會擔負較大的責任。
第三,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者是當事人約定,無約定或者是約定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而一般保證則是由當事人兩者之間的約定去決定的。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比較強,對于債權人來說是非常有利的,對于保證人來說,他的負擔也是相對要沉重一些。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尚且較為弱,對保證人的負擔也是較輕的。
一般擔保和責任連帶擔保都處于我們的民間借貸中,擔保人是出于面子為自己的合作伙伴去簽字,作為擔保人而減輕自身的責任,在擔保合同中,要注明自己在擔保期間承擔一般保證責任,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自己才能承擔擔保責任,這樣的話是可以對自己的利益做一個保護的。
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的區別
一、一般擔保人和連帶擔保人的區別
1、一般擔保人的擔保責任要輕,在法院沒有對被擔保的人強制執行的情況下,有權拒絕承擔擔保責任;連帶擔保的擔保責任要大,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和擔保人同時承擔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就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保證責任。
2、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二、最新民間借貸連帶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怎么辨別
實際上,在生活一些需要貸款的辦理的事情,比如買房貸款,是需要擔保的,其中擔保也有很多種,有一般擔保、連帶擔保等,那么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怎么辨別?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一、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怎么辨別(一)總的來說,連帶保證的法律責任大于一般保證的法律責任。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擔保法》第17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二)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民法典》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二、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是什么意思擔保,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一)如果在擔保時寫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償還,負責擔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證,法律上對一般保證是這樣規定的,當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償還(申請執行后,不能執行),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二)如果在擔保人沒有寫任何以上內容,那么就是連帶保證,債權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錢,也可以向保證人要錢。連帶保證的責任比較重。
(三)對保證期間的確定:
1、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都是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起六個月。
2、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3、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三、擔保人分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兩種(一)一般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二)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借貸雙方訂立借條第三人簽字時應當注意,不能隨意簽字。如果只是見證人應當寫明是見證人不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擔保人的話需要寫明是一般擔保人還是連帶擔保人,兩者需要承擔是責任是不同的。
以上就是為大家搜集整理的關于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怎么辨別的相關法律內容,相信大家對相關的法律知識有了大致的了解,綜上所述,我么知道了,關于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怎么辨別有其連帶擔保責任更大和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不同。
一般擔保和連帶責任擔保的區別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別就是:前者的保證程度沒有后者的保證程度強。從保證前面的定語就可以看出來,一般從字面上理解就是平時比較常見的,比較平常的,連帶責任,特別是責任二字,就說明這個保證是強調責任的。我用例子來說一下他們的區別。簽保證必須是三方,甲乙丙。甲是債務人,乙是保證人,丙是當事人。甲乙是朋友,乙丙是朋友,但是甲丙不認識,甲找乙借錢,乙沒有錢可以借給甲,于是一起去找丙,因為甲和丙不熟,所以丙不借錢給甲,于是乙作為保證人,寫下保證合同。如果寫下的是一般保證合同,甲沒有按規定還錢給甲,那么丙可以去找乙,讓乙去催甲還錢,或者丙可以直接找甲,讓甲還錢,但是丙不能去找乙,讓乙還了甲欠丙的錢。如果寫下的是連帶責任保證,那么丙可以去找甲還錢,也可以直接去找乙,讓他還了甲欠丙的錢,這就相當于甲和乙就是同一個債務人。
另外,不管是一般保證也好,連帶責任保證也好,都基于誠信。一旦有人利用誠信去進行不誠信的行為,以此謀取利益,那么肯定會有受害者,由此獲得的利益是在欺騙以及損害他人的利益的情況下得到的,是損人利己的行為,可能法律沒有規定,但這至少是不道德的行為。所以不管是作為保證人也好,當事人債務人也罷,擦亮自己的眼睛,謹慎一點,同時也要學會,運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