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清償責任和連帶責任有什么區別嗎(補充清償責任和連帶責任有什么區別嗎)
清償責任和連帶責任區別?
連帶清償責任,是指數人債務者承擔共同清償債務的法律責任,也就說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債權人有權要求任何一個債務人還錢。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連帶債務的成立連帶債務的成立有兩種情況,一是法律的規定;二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所成立的連帶清償責任當事者的意思表示可以成立連帶債務,即合同約定的連帶責任。
補充賠償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別
充賠償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別:
1、產生原因不同:
連帶責任是由各責任人共同行為或共同義務而引起;補充責任的產生是由于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各自獨立的行為,主責任人承擔責任;
2、有無先訴抗辯權不同:
在補充責任中,補充責任人有催告的抗辯權與先訴的抗辯權;在連帶責任中,責任人均無催告的抗辯權與先訴的抗辯權;
3、能否追償不同:
在補充責任中,除因一般保證人清償債務后可向主債務人追償外,其他事由所致補充責任,因其責任范圍與其行為相應,也即自己應負擔的部分,一般不可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在連帶責任中可進行內部追償;
4、責任范圍與風險負擔不同:
在連帶責任中,各責任人均應承擔全部給付;而補充責任在實踐中大多為部分給付,按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在證明金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應當在注冊資金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在注冊資金不足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補充賠償責任基本規則:
1、補充賠償責任由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約定;
2、補充賠償責任是兩種責任的競合狀態。這種責任競合狀態是由于兩個侵權行為產生同一損害事實,為彌補這一損失而發生的兩個責任的競合,即基于直接侵權行為的直接賠償責任和基于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行為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競合。作為共同責任形態的一種,其與連帶責任、按份責任等責任形式一樣,是解決多個責任人對同一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問題的;
3、補充賠償責任有一定的范圍限制。補充賠償責任并非一定是對全部的責任都承擔補充清償義務,在不同的情形下,其可能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份額是不一樣的,這種份額與過錯程度相關。如《人損解釋》第六條規定,經營者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在“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第七條規定學校等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是在“未盡職責范圍內”;
4、補充賠償責任是一種非終局責任。
綜上所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條
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難以確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侵權補充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的聯系
連帶責任與補充責任的關系和區別是什么
1、在侵權行為的補充責任中,一般的情況是違約的一方是補充責任人,而侵權行為人是直接責任人,即終局責任人。在造成損害的問題上,侵權行為人是侵權損害的直接原因,而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違約人(也是競合的侵權行為人)對于損害的發生,僅僅是沒有盡到義務而已,并不是直接的損害原因。因此,損害賠償的責任最終地應當由直接責任人即終局責任人承擔,只有在直接責任人不能全部賠償,或者不能賠償的時候,才可以請求補充責任人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直接責任人有義務賠償補充責任人的全部損失。如果直接責任人承擔了全部賠償責任,而補充責任人的賠償責任即終局消滅,受害人不得向其請求賠償,直接責任人也不得向其追償。
2、連帶責任是共同侵權行為的共同加害人應當承擔責任的形式。數個行為人由于共同過錯而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受害人的損害,數個行為人構成共同加害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在其內部,由各共同加害人按照過錯程度和原因力程度承擔適當的份額,對外承擔連帶承擔。
3、而補充責任是由于侵權行為的競合而發生的不真正連帶責任,不是一個責任,而是兩個責任,即一個具有直接原因的行為造成的損害與一個具有間接原因的行為造成的損害,在后果上完全重合的時候發生的兩個責任。這兩個責任不是一個完整的責任并在其內部發生分擔的連帶責任,而是要么直接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要么由補充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的責任,而不是在一個責任中分成每個人的責任份額,各個承擔或者連帶責任。
補充責任的分類
1、除公民和法人之外的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由其開辦單位或組織成員承擔補充責任。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雖不具有法人資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2、因將企業等經營物承包給他人經營而對承包人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所謂承包經營,是指在不改變企業所有制的條件下,企業所有權人作為發包方將企業或企業的某個部門交給承包方經營。承包方在承包經營期間以企業名義對外經營而產生債務的,因實際經營人是承包人,經營利益由承包人獲得,所以應由承包人來負責清償債務,但因承包人是以企業名義對外經營的,企業也獲得了利潤,故企業應該承擔補充責任。
3、因準許他人掛靠在本企業下經營而對他人因掛靠產生的債務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掛靠經營是指掛靠人以被掛靠人的名義對外經營,定期或不定期的向被掛靠者交納一定費用。因掛靠人實際上是自己在經營,收益也歸自己,所以因其經營所產生的債務應該由其自己負責清償。但因為掛靠者是以被掛靠者的名義在對外經營,被掛靠者也有收益,因此應該由被掛靠單位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連帶責任的分類
1、法定的連帶責任和約定的連帶責任,法定連帶責任是依據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如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的責任、機動車的單位或所有人和駕駛員承擔的連帶責任;約定的連帶責任是法律并沒有規定當事人必須承擔連帶責任,而是當事人自愿在合同或協議中約定彼此之間承擔連帶責任。法定的連帶責任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得更改法律所賦予的連帶責任。如果當事人之間有關于責任分擔比例的約定,這種約定對外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
2、一般連帶責任和補充連帶責任。這種分類主要依據的是責任人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一般連帶責任是指各責任人之間不分主次,任何一個人都無條件對債務(或責任)承擔連帶責任。補充連帶責任則是指連帶責任人之間責任的承擔有先后順序,只有在第一責任人不承擔或不能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其他的責任人才承擔連帶責任。
3、有效合同連帶責任與無效合同連帶責任 。有效合同連帶責任的前提是有效合同。在合同成立之時,當事人各方具有民事主體資格,所訂合同的內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主觀上沒有過錯,客觀上沒有違約行為。因此,或是主合同或是從合同皆為有效合同。只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或多方違約才產生了連帶責任。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產生的前提是無效合同。或是主合同無效,或是從合同無效。由于當事人主觀上有過錯,客觀上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因此,合同在成立時就無效。合同無效并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連帶責任,這種連帶責任即為無效合同連帶責任。區分有效合同連帶責任與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的法律意義在于,有效合同連帶責任的承擔有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等方式;而無效合同連帶責任的承擔有返還原物、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等方式。
4、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依連帶責任內容之不同,又可將連帶責任劃分為違約連帶責任與侵權連帶責任。違約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違反合同規定而產生的連帶責任,侵權連帶責任即指當事人共同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發生而產生的連帶責任。區分它們的法律意義在于:
(1)構成違約連帶責任只須具備當事人有共同違約行為和主觀上有共同過錯,不論是否致他人損害。而構成侵權連帶責任必須具備共同侵權行為,當事人在主觀上有共同過錯,客觀上存在損害事實,以及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四個要件。至于無過錯責任,則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適用。
(2)違約連帶責任的承擔除繼續履行合同與支付違約金等方式外,在造成損失并超過違約金的情況下,還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而侵權連帶責任的承擔,僅限于賠償損失的承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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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別在哪里?
補充責任與連帶責任的區別:
1、連帶責任為數個獨立的給付責任,是復數之債。補充責任雖也是復數之債,但有主責任人和補充責任人的劃分,其中的補充責任是依附于主責任才成立的,并非一個完全獨立的責任。
2、連帶責任有的有內部責任份額的劃分,如共同侵權責任,有的則沒有內部責任劃分,如保證關系中的連帶責任。補充責任則完全不存在內部責任份額的劃分。
3、連帶責任中的各責任人承擔責任并無順序,而補充責任中主責任人與補充責任人承擔責任是有先后順序的,應先由主責任人承擔責任,在主責任人的財產不足清償時,才由補充責任人承擔補充責任。
4、連帶責任中的各債務人在承擔了超出自己應付的責任份額后,可向其他債務人追償。補充責任中的補充責任人承擔了補充責任后不一定都能夠追償。
5、連帶責任須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當事人有明確約定時才可適用,而補充責任則是基于與主責任人的某種特定法律關系或因為存在某種與債務相關的過錯而承擔補充清償的民事責任,不以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的明確約定為成立的要件。
因代理而承擔連帶責任有以下幾種情況:
1、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3、委托代理人轉托他人代理,因其轉托不明,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賠償損失,被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賠償損失,轉托代理人有過錯的,應當負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二條 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補償責任與補充責任的區別?
1、補償責任,即本身不負有賠償責任,而是根據法律規定給予適當的補貼、補助。
2、補充責任,是指本身即具有賠償責任,只是有在先的責任人,可暫時不負擔賠償責任。如在先的責任人無法履行,則由補充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補充賠償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的區別
連帶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補充連帶責任,是指連帶責任人之間責任的承擔有先后順序,只有在第一責任人不承擔或不能承擔的情況下,其他責任人才承擔連帶責任。那么,補充賠償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的區別?接下來由我帶您了解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一、補充賠償責任和連帶賠償責任的區別1、首先明確,補充連帶責任,是指連帶責任人之間責任的承擔有先后順序,只有在第一責任人不承擔或不能承擔的情況下,其他責任人才承擔連帶責任。而補充責任,是不真正連帶責任的一個下位概念,它事實上是一種廣義的請求權競合,例如,顧客住進賓館遭受犯罪行為人殺害,犯罪行為人負有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責任,賓館負有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這兩個責任產生了競合。犯罪行為人承擔責任,則賓館消滅責任;賓館在犯罪行為人無力賠償或者賠償不足或者逃逸無法賠償時,應當承擔補充責任。這時,犯罪行為人消滅了對受害人的責任,但卻產生了對賓館的賠償義務。這就是侵權補充賠償責任規定的含義所在。 2、從上述分析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補充連帶責任的前提,是責任人之間首先要負擔連帶責任,僅僅是在責任的承擔上有先后之分。而補充責任,又稱侵權行為補充責任或補充賠償責任,是從不真正連帶責任發展而來的,也就是說都是數個行為人的數個行為,基于不同的法律關系和不同的事由而發生的不同債務的偶然競合;行為人的主觀狀態均相對獨立。都是數個行為人各自具有單一的主觀狀態,沒有任何意思上的聯系,責任相同純屬于相關的法律關系發生巧合,使責任競合在一起。 3、分清了這兩個概念,來看你說的這個例題。 第一個問題,夫妻雙方離異,一方無力承擔賠償責任,根本不存在夫妻二人侵權責任競合的問題,僅僅是一個責任承擔先后的問題,那么這就是一個補充連帶責任。 第二個問題:這個承擔的就是一般保證責任,既不屬于補充連帶責任,也不屬于補充責任。
二、什么是連帶賠償責任連帶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如交通事故中駕駛員和車主,在駕駛員沒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對受害人所承擔的責任。連帶賠償責任就是指權利人可以向任何一個義務人提出賠償其全部損失的要求,而此義務人可根據事先約定或法律規定向其他義務人追償超出自己應承擔的部分。這類糾紛一般發生在合伙,公司聯營中。如甲、乙合伙開了一家手飾店,不久向丙借債2000元,后因經營不善解散,那么丙可以向甲、乙中任何一人提出歸還其2000元的要求,而甲、乙則可根據事先約定或法律規定向另一人追償超出自己應承擔的部分連帶賠償責任就是指權利人可以向任何一個合同義務人要求權利時,任何義務人據事先約定或法律規定向其他合同義務人追償超出自己合同義務承擔范圍的部分法律要求。這類糾紛一般發生在合伙,公司聯營中
三、補充賠償責任包括哪些
按照司法解釋的精神,補充賠償責任包括兩個方面的含義:
一是順位的補充,即首先應由直接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直接責任人沒有賠償能力或者不能確定誰是直接責任人時,才由未盡安全保障義務的經營者或行為人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實體的補充,即補足差額。
但必須注意的是,經營者或行為人在實體上的補充賠償責任有一個重要的限制,即他只能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這意味著,經營者或行為人的補充賠償責任的總額,不能以直接侵權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而是根據其自己行為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的總額為限。二者可能一致,如經營者或行為人如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損害結果根本就不會發生的情形,經營者或行為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與第三人應當承擔的責任范圍完全一致。但許多情形下,經營者或行為人的賠償責任范圍要小于直接侵權人的賠償責任范圍。
補充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別
法律分析:補充責任,是指兩個以上的債務人就同一債務共同對債權人承擔責任,但對外(對債權人而言);先由第一順位的責任人承擔責任,僅在第一順位的責任人無力賠償時,才有第二順位的責任人補充承擔。連帶責任和補充清償責任依據的是責任人承擔責任的先后順序,可以將連帶責任分為連帶責任和補充清償責任。連帶責任是指各責任人之間不分主次,任何一個人都無條件對債務(或責任)承擔連帶責任。補充清償責任則是指連帶責任人之間責任的承擔有先后順序,只有在第一責任人不承擔或不能承擔責任的情況下,其他的責任人才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補充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別在哪里?
補充責任和連帶責任的區別,連帶責任是承擔雙方都具有主要責任,且不存在第三方責任。補充責任是第三方造成的損失,由相關部門先承擔對應責任后再向第三方進行追償。
【法律分析】
連帶責任,是指債權人有權向多個債務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或數個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而任何一個債務人都有義務向債權人負全部的清償責任;多個債務人中的一個或數個已全部清償了債務后,則免除其他債務人的清償責任。各債務人在承擔了超出自己應付的責任份額后,可向其他債務人追償。在我國的民事法律中,明文規定的連帶責任主要有合伙人對合伙債務的連帶責任、代理關系中的連帶責任、共同侵權的連帶責任和保證關系中的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是指多數責任人基于不同發生原因而偶然產生的同一內容的給付,各負全部履行的義務,并因債務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體債務人的債務均歸于消滅的一種責任方式不真正連帶責任屬于廣義請求權競合的一種。連帶責任、不真正連帶責任都是多個責任主體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而且都是指在對同一權利人負責的多個責任主體中,部分責任主體承擔有條件的給付責任,因一行為人的給付而使主體責任歸于消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二條 兩個以上的受托人共同處理委托事務的,對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連帶賠償責任和補充賠償責任的區別
1、賠償順序不同。
連帶賠償責任的順序是各個責任人不分先后次序的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補充賠償責任的順序是主責任人不能承擔賠償時,由與其有特定聯系的人予以承擔賠償責任。
2、責任劃分不同。
連帶責任為數個獨立的給付責任,是復數之債,無主次責任人之分;補充責任也是復數之債,但有主責任人和補充責任人的劃分,其中的補充責任是依附于主責任才成立的。
3、責任成立條件不同。
連帶責任須在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當事人有明確約定時才可成立;補充責任是基于與主責任人的某種特定法律關系或因為存在某種與債務相關的過錯而承擔補充清償的民事責任,不以法律明文規定或當事人的明確約定為成立的要件。
連帶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包括法定連帶責任和約定連帶責任;補充責任是指因同一債務,在主責任人財產不足給付時,由補充責任人基于與主責任人的某種特定法律關系而承擔補充清償的民事責任。
擴展資料:
連帶責任構成要件:
1、連帶責任人必須在兩個或兩個以上。連帶責任人作為多數主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一般連帶責任的各債務人,諸如合伙內的各合伙人,共同侵權的各侵權人等,另一種是補充連帶責任中的主債務人和從債務人,如保證合同中的主債務人和保證人。
2、連帶責任人與債權人之間須存在著債的關系。連帶責任是以債的關系為前提的,沒有債的關系,就無民事責任可言,更談不上承擔連帶責任。
3、連帶責任的客體必須是種類物。連帶責任是一種財產責任,所以其客體必須是物。由于所履行債務的責任是連帶責任,因而這種客體在客觀上是可分別承擔的,而不應是特定的。
4、連帶責任的承擔須有法律明文規定或者當事人明確約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連帶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補充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