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伙后對債務還有清償責任嗎
退伙時,退伙人對合伙企業已經發生的債務
法律主觀:
(一)全體合伙人對合伙經營產生的對外債務,應當負 無限連帶責任 對合伙經營所生外債,應先以合伙組織的財產清償合伙組織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以合伙人個人財產清償。 (二)合伙人償還外債后,對內部債務則應按照協議 約定的債務 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分擔協議未規定債務承擔比例或者出資比例的,可以按照約定的或者實際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擔債務。但是對造成合伙經營虧損有過錯的合伙人,應當根據其過錯程度相應的多承擔責任。 (三)對合伙經營期間發生的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比例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組織的債務,仍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退伙時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那部分債務仍負連帶責任。 (四)合伙協議被確認無效后,合伙人應當清償無過錯方因合伙合同無效所受到的經濟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按過錯的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客觀:
《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 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三十三條 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還需承擔債務嗎
法律主觀:
有限 合伙人退伙 后的債務如何承擔主要內容, 有限合伙企業 是一種特殊責任形式的合伙企業,其特殊性源于 有限合伙人 的有限責任。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 優先購買權 。有限合伙企業的 債務承擔責任 《 合伙企業法 》僅在總則中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進行了規定:“普通合伙人對 合伙企業債務承擔 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即有限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 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法律客觀:
有限合伙企業是一種特殊責任形式的合伙企業,其特殊性源于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責任。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伙企業法》僅在總則中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進行了規定:“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奔从邢藓匣锲髽I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由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企業債務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法律主觀: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擔合伙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來看,普通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伙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法律客觀:
《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五十四條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甲覺得合伙經營的企業業績不佳,于是提出退伙,則甲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是否正確?
【正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3條規定:“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退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對原合伙的債務,應當承擔清償責任;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币虼?退伙人應當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的責任承擔
有限合伙人退伙承擔責任如下: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的,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出資方式有:
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八十一條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的責任承擔
企業合伙人退伙后,仍要承擔合伙期間債務。
1、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退伙人無疑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同時對基于其退伙前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收益也應享有權利,但難點在于如何界定何為“退伙前的原因”。
應以第三人是否知道退伙人已經退伙和退伙人的退伙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要件相結合來判斷。如果第三人不知道退伙人退伙且退伙不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則應視為“退伙前的原因”;如果第三人不知道退伙人退伙但退伙人的退伙符合相關法律要件(如已辦理營業執照變更登記),則不能視為“退伙前的原因”。
2、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風險提示:退伙人承擔合伙債務注意以下方面:
1、退伙人仍需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范圍是基于其退伙生效日前的原因而引發的合伙企業債務。對于其退伙之后的原因而引發的合伙企業債務,退伙人當然不承擔連帶責任。
2、合伙人不能以合伙協議約定或者以其他形式加以排除退伙后的清償責任。
3、退伙人與其他合伙人約定退伙后不再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的,該約定僅對退貨人和其他合伙人有效力,不能對抗債權人。債權人要求退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人要承擔該責任,并可以在承擔完責任后依約定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
合伙人辦理退伙以后對其退伙前的合伙企業債務不再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是怎樣規定的1、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此可以看出,合伙企業首先應以企業財產承擔合伙企業債務,從“人合”性的特點來看,普通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應以合伙企業財產承擔責任為前提,即只有在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合伙企業債務時,才由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筆者認為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應是一種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如果合伙企業不能清償的情況下,其債務人只以某一合伙人為被告要求其承擔合伙企業債務,法院應向原告釋明變更合伙企業為被告,而不能違反補充無限連帶責任的原則,直接裁判某一合伙人承擔合伙企業債務。合伙企業債權人能否將合伙企業與合伙人列為共同被告也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為盡快解決紛爭,有效保護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合伙權益,提高訴訟效率、節約訴訟成本,可以將合伙企業與合伙人作為共同被告,因為合伙企業與合伙人承擔共同的清償責任,只是清償的順序不同。但在審判實踐中應考慮合伙人承擔的是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裁判文書中應明確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后才由合伙人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以上論述了合伙企業合伙人應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在審判實踐中,按法律規定“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合伙企業法》對合伙企業合伙人何時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如何界定“不能清償”沒有具體的規定。如果以清算為標準來界定“不能清償”,則不利于保護合伙企業債權人的利益,也會給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很大的不便。如果以合伙企業不主動償還債務為“不能清償”,則又不符合補充無限連責任的原則,也不利于保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為此,從有利于解決糾紛,有利于平衡合伙企業債權人與合伙企業合伙人雙方權利義務的角度出發,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來處理不能清償的問題。即對合伙企業的存款、現金、有價證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執行的動產和其他方便執行的財產執行完畢后,債務仍未能得到清償的狀態為“不能清償”。2、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合伙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從“資合”性的特點出發,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承擔責任。有利于合伙企業進行融資,避免投資者因擔心承擔補充無限連帶責任而對合伙企業望而卻步。3、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承擔責任的特殊方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其執業的專業性及高風險性導致特殊責任的產生?!逗匣锲髽I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狈赏瑫r規定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合伙企業對“人合”性的最低要求,即要求合伙人應對合伙企業盡職盡責。同時為避免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因高風險所導致的責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由此看來,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方面的問題,是看合伙企業是哪種組織形式來分的,組織形式不同,其合伙企業所承擔的債務責任也不相同,因此,在實際中,與其他企業做合伙企業時,一定要考慮好合伙方式,以免日后承擔不必要的經濟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