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詐騙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合同詐騙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清償債務)
合同詐騙的構成如何認定
法律分析:要想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就要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誠實信用的市場經濟秩序和合同當事人的財產所有權。
2、合同詐騙罪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在簽訂或履行合同過程中,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這里的虛構事實指行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實,騙取被害人信任。
隱瞞事實真相是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掩蓋客觀存在的基本事實。
其表現形式有如下五種:
(1)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
(3)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詐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騙取當事人財物。
3、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4、合同詐騙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條件
法律主觀: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并不是任何合同詐騙的行為都能達到立案條件的,需要滿足一定標準才行。一、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條件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條件具體如下: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二、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合同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具體規定在《刑法》第224條規定中,具體如下:(一)合同詐騙罪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單處罰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個人合同詐騙,數額不滿5000元的,單處罰金刑;5000元以上不滿1萬元的,為拘役刑;1萬元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1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個人合同詐騙數額滿3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具有兩個以上情形的,在六個月之內酌情增加刑期:(1)詐騙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詐騙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2)慣犯或者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3)詐騙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影響生產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4)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救濟、醫療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5)揮霍詐騙的財物,致使詐騙的財物無法返還的;(6)使用詐騙的財物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7)曾因詐騙受過刑事處罰的;(8)導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9)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個人合同詐騙,犯罪數額4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犯罪數額4萬元,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1)個人合同詐騙,數額10萬元,并具有上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個月;(2)個人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法定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6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二)單位合同詐騙1、單位合同詐騙,數額5萬元以上不滿8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罰金刑;8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拘役刑;10萬元,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33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2、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3、單位合同詐騙,數額200萬元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法定基準刑參照點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三、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1、本罪的客體: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對象是公私財物。2、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七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合同詐騙罪的定義
法律主觀:
一般認定合同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法律客觀:
(一)本罪與一般合同糾紛的界限合同糾紛與合同詐騙罪有許多相似之處:第一,兩者都產生于民事交往過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現;第二,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詐騙在客觀上表現為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合同糾紛中的當事人有時也伴有欺騙行為;第四,兩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盡管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有許多相似之處,但兩者也有本質的區別。行為人主觀上有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是區別兩者的關鍵。行為人的主觀目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察:1、考察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不能只根據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作為區分詐騙與合同糾紛的標準。但是,也不能否認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有無履行合同的能力,在某種情況下對于是否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又有著重要意義。例如,某人在沒有落實貨源的情況下,為了營利即與人訂立了供貨合同。在收到預付款之后,多方查找貨源,仍未落實,但表示愿意償還貨款,并承擔違約責任。此案中,行為人作不具備履行合同的條件下與他人簽訂了供貨合同,但從他的整個活動看,主觀上并沒有詐騙的目的,因此,不能認定為詐騙,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相反地,有些人明知自已沒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也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但仍與他人簽訂合同,一旦貨款到手,便大事告成,或大肆揮霍,或逃之夭夭,如此等等,不言而明,這些人簽訂合同是假,騙取財物是真,當然應以詐騙論處。2、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有無欺騙行為。從司法實踐看,行為人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欺騙行為,即使合同未能全面履行,也只能作合同糾紛處理,不能定詐騙罪。沒有欺騙,不能定詐騙罪。但是,有欺騙也不一定構成詐騙罪。為了分清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界限,需要對欺騙作具體分析。一般來說,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在事實上虛構了某些虛假成分,但是并非掩蓋其根本無法履行合同的事實,而且實際上也并未影響對合同的履行,或者雖然合同未能完全履行,但是本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說明行為人并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詐騙罪處理。然而,對于那些偽造證件,使用假證件,編造謊言,騙取信任,掩蓋其根本無力履行合同的真相,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以詐騙罪論處。3、看行為人在簽訂合同后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動。司法實踐表明,行為人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在簽訂合同后,必然設法創造條件使合同得以履行,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也會愿意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損失。無疑,這屬合同糾紛。但是,有些人在合同簽訂后,根本不去履行合同,往往是貨款一到手,便大肆揮霍,造成無力償還。這種行動足以證明他根本無意履行合同,完全是出于騙取財物的目的。因此,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4、看行為人在違約以后是否愿意承擔違約責任。司法實踐告訴我們,在一般情況下,行為人若有履行合同的誠意,發現自己違約或者對方提出違約時,盡管從自身利益出發可能提出種種辯解,以減輕責任。但是,一般會采用事在事有的態度,當無可辯駁自已違約時,會承擔違約責任。然而有些人在明知自已違約,不可能履行合同時,往往采取潛逃等方式進行逃避,使對方無法追回自己的經濟損失,說明其主觀上具有騙取財物的故意。對于這種人,一般就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應當指出,對于那些不得已外出躲債,或者在雙方談判中百般辯解,否認自己違約的,一般不能認定為合同詐騙罪,而應當按合同糾紛處理。5、考察行為人本履行合同的原因。影響合同未履行的原因不外乎主客觀兩種情況。查明合同末履行的原因,對于認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有很大作用。根據我國民法通則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均享有合同的權利和承擔相應的義務。一旦取得權利,就必須相對地承擔相應的義務,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是對等的,如果合同當事人一方面享受了權利,而不愿意、不主動去承擔義務,那么合同未履行是由于行為人主觀上造成的,從而說明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論處。但是,如果合同當事人享受了權利后,自己盡了最大努力去承擔義務,然而,由于發生了使行為人無法預料的事實,致使合同無法履行。對此,應當以合同糾紛處理,不能定合同詐騙罪,因為這種情況行為人不具有騙取財物的目的。(二)本罪與詐騙罪及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區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及其他詐騙犯罪的界限關鍵在于詐騙行為是否是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是,則構成合同詐騙罪;否,則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合同詐騙構成的條件
合同詐騙的構成要件如下:
1、本罪的客體: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對象是公私財物。
2、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
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中如何認定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分析:合同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界定為:即以合同詐騙的方法,非法掌握、控制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并在此基礎上使用、收益、處分該財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實狀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研究合同詐騙罪與合同糾紛的區別與認定的目的和意義
注意劃清合同詐騙罪與一般合同糾紛的界限。區分的關鍵在于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客觀上是否利用經濟合同實施了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財物的行為。正是在此意義上對合同詐騙罪和合同糾紛的區別進行分析探討,以期對處理合同糾紛和認定合同詐騙罪方面做出正確的判斷,正確適用法律,做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懲治犯罪并重,維護法律的尊嚴與權威。
區別合同詐騙犯罪和合同糾紛,主要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一)從動機目的上區別。這是正確區分合同詐騙犯罪與合同糾紛的關鍵。
合同詐騙罪的行為人只想單方面享受合同所規定的權利而不履行合同義務,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思。區分兩者的主觀目的,可以概括為騙和賺,前者的目的是騙,后者則以多賺為目的。
1、行為人從簽訂合同時起就具有騙取的動機和目的。這是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
2、開始并無明顯的騙取故意,本身也非完全沒有履行能力,但合同簽訂后,抱著能履行則履行,履行不了就拉倒的放任心理,不做積極努力,致使對方遭受嚴重損失,而將較大數額財物歸自己一方非法所有或占有。這種情況下,行為人沒有直接騙取的故意,但對于對方的損失結果持明顯的放任態度,屬于間接故意的騙取行為,故只要符合詐騙罪的其他構成要件,可以按合同詐騙犯罪認定。
3、在簽訂合同時行為人并無詐騙故意,但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或因履行困難,或因其他方面的動機,行為人的主觀意念發生了變化,想無償地非法占有或所有簽約對方的財物或其它標的。如采取欺騙方式,收到對方貨款不發貨,或收到對方貨物及勞動成果不支付款項,或者對借貸來的款不再有償還的意思和行為。此時,行為人便已經具備了非法所有或占有的目的。
4、行為人在與對方簽訂合同時,內心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對于是否履行義務,是否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財物,內心還沒有確定的意念,或者對自己最終無履行約能力還沒有明確的認識,主要指行為人實際上并非完全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合同簽訂后,由于客觀上的不利條件,使行為人最終不能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時,如果返還了貨款、預付款、定金、標的物等,就意味著尚未形成非法所有或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否則,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
5、簽約時具有相應的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與對方簽訂的合同也基本無虛假,開始行為人沒有騙取的故意,雖有一定欺詐性質,如夸大履約或擔保能力,提高產品質量指標等等,但由于經營管理不善或其它外在原因,雖經行為人積極努力,但合同最終無法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的,行為人也不具有非法所有或占有的故意,應按合同糾紛處理。
(二)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認為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1、行為人雖然不具備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但其認為在合同簽訂后經過積極努力會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而這種主觀上的認識又具有客觀或現實的可能性,因而與對方簽訂了合同,并且最后也基本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
2、行為人具有一定的履約能力,但卻認為有完全履約能力,因而與他人簽訂了大于自己履行能力的合同,并且簽約后對超出部分確實做了主觀努力;
3、行為人具有履約能力或擔保,在與對方簽我時主觀上是打算履約的,并且已經付出了努力,只是由于客觀情況的變化而確實不能履約;
4、行為人原有履約能力,但在合同簽訂后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觀原因而喪失了履約能力。
(三)從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上區別。
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簽約后有無履約行為,是另一關鍵因素。利用合同詐騙的,有的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擔保,有的雖然具有實際履約能力,但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誠意,不會實施任何有實際意義的履約行為。有的犯罪分子可能會為了應付對方討債或逃避法律制裁而作些表面文章,或利用連環詐騙、“拆東墻補西墻”的手段,但這些都不是真正的履約行為。
(四)從具體情節、后果上區別。
正確認定是否利用合同進行詐騙,不僅要從行為人的動機目的、履約能力和履約行為方面考察,還要從具體情節、后果上進行對比分析上,這些也是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主要應從以下幾方面考察分析:
1、合同成立過程中及其內容是否具有欺騙性。合同糾紛雖然也有一定欺詐性質,但它是局部的、某一方面的,并不是從本質上的虛假。從合同的內容上看,屬于合同糾紛的,合同主要條款一般比較確切、實際、公平,雙方權利、義務比較對等。而利用合同詐騙所簽訂的合同,一般來說主要條款都對對方看似有利,故容易使其輕信而受騙上當。
2、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真實、合法。一般來說,凡不具備合法主體資格而與他人簽訂合同的,必然采取欺詐手段。結合簽約目的、履約能力、履約行為及后果全面分析,其中有的可能只是無效合同糾紛,有的則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3、簽約后的態度特別是對待違約的態度如何。一般來說,行為人在違約之后,如果表示承擔違約責任并積極采取措施補償對方所受損失的,基本說明行為人簽訂合同的目的不是騙取他人財物,應視為合同糾紛。即使行為人有躲債行為,或推卸責任.為數量、質量、損失等較大爭執,但只要其不否認自己的違約責任,仍不能簡單地認定為合同詐騙。只有那種明知自己不可能履行合同,也根本無履行合同的誠意和實際行動,簽訂合同取得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后溜之大吉或避而不見、百般百耍賴,或雖承認違約或簽應賠償,但不見諸行動,使對方無法追回損失的,才應認定為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犯罪。
4、對取得的財物如何處分,即標的物的處置情況。合同當事人對標的物的處置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其心理態度。合同糾紛的當事人為了按時履約,往往將貨款用于購買原材料,支付工人工資、運輸費用等合理開支上,或是把貨物加工、銷售、以貨易貨等,這些一般都是為了履約而創造條件。而合同詐騙犯罪行為人由于具有非法所有、占有他人財物的故意,一旦非法取得了他人財物的控制權,便任意揮霍,或用來償還其他債務,或非法用于其他經營,甚至有的攜款潛逃,根本不打算歸還。
合同詐騙罪的四個要件和司法解釋
合同詐騙罪的四個要件:
1、合同詐騙罪的主體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單位。法律沒有做特別限制。也就是說,如果個人虛構單位或冒充其他單位實施合同詐騙時,以個人合同詐騙罪論,相應刑罰和賠償責任由個人來承擔。
如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的,該單位也構成合同詐騙罪,相應的刑法和賠償責任由單位和相關個人共同承擔。所以區分合同詐騙的主體是個人還是單位,對于犯罪刑罰輕重和被害人損失的彌補都大有不同。
2、行為在簽訂、履行合同中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在簽訂合同之初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并且在履行合同過程中這種非他占有的主觀故意始終存在。
如果簽訂合同之初具有非他占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而卻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打消了非法占有的主觀念頭,則不構成合同詐騙罪。如果簽訂合同之初仍然具有履行合同的合意,卻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了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直接故意,仍然構成合同詐騙罪。
3、實施了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詐騙行為。詐騙方式五花八門,根據《刑法》相關規定,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
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以及其他詐騙方式。就貴之步實際控制人的多次合同行為而言,簽訂合同而不履行,收受占有對方財物的數額巨大。
結合前后多次合同行為、公司經濟狀況以及其他相關證據材料綜合判斷,如果能夠判定他對多個交易對象的財物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直接故意,則構成合同詐騙罪。反之,則不構成合同詐騙罪。
4、非法占有了較大數額的財物,對于“較大數額”的法律規定,個人實施詐騙的金額達到5000元至2萬元以上,單位實施詐騙的金額達到5萬元至20萬元以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與經濟合同詐騙罪是沒有區別的。
擴展資料:
案例:實施合同詐騙 覃某退贓又領刑
河池市金城江區無業游民覃某以其可承包礦窿為由邀請劉某參與投資,之后將劉某“投資款”30萬元揮霍一空。近日,廣西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已審結該案,被告人覃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一萬元。
被告人覃某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害人劉某。當得知劉某有意要做礦生意后,便將劉某帶到廣西南丹縣某礦業公司管轄的“610”礦窿進行“實地考察”,謊稱其有關系承包該礦窿,并煞有其事地動員劉某參與投資經營,所得利潤由雙方共同分享。
不知是計的劉某在覃某多次鼓動下,于2013年8月5日與其簽訂了合同協議書,并于次日按照合同約定通過農村信用社將款項30萬元轉到了覃某賬上。覃某收到劉某支付的30萬元資金后,竟玩起了“人間蒸發”,僅一年時間就將該款揮霍一空。
劉某在得知實情后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案發后,覃某迫于壓力主動到河池市公安局金城江分局投案自首。2014年9月1日,覃某因涉嫌犯合同詐騙罪被依法逮捕。2015年1月30日,覃某將20萬元現金退賠給劉某,剩余款項10萬元定于2015年6月30日前退賠完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資金3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合同詐騙罪。
鑒于案發后覃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同時積極退賠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且已得到被害人的諒解,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綜上,河池市金城江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區分經濟交易與合同詐騙需把握四要件
參考資料:人民網-實施合同詐騙 覃某退贓又領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