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貸款詐騙罪中的“非法目的”?
貸款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
向阿里巴巴申請貸款并據為己有是否構成貸款詐騙罪?
一、貸款詐騙罪的構成
103010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利用虛假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證明文件的;(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手段騙取貸款的。
根據規定,在貸款詐騙罪中,行為人針對的犯罪對象應當是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如果對自然人實施貸款詐騙,則不應構成貸款詐騙罪,因為自然人不是本罪的客體。
那么,騙取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是否屬于詐騙金融機構,能否構成貸款詐騙罪?
另外,貸款詐騙罪和騙取貸款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采取的是騙取貸款的手段。這時候怎么區分非法占有的目的呢?
二、小額貸款公司作為詐騙對象,仍構成貸款詐騙罪。
被告人鄒某伙同他人,采用盜取、篡改天貓商家A、B、C三家公司的支付寶賬號、密碼、更換手機號碼的方法,冒充上述商家向阿里巴巴申請天貓訂單貸款;阿里巴巴將借款發放至上述三家公司對應的支付寶賬戶,被告人鄒某隨后將三個支付寶賬戶的部分款項分別轉入牟林、黃某、陳某等人的賬戶。三家公司發現賬戶被盜的事實后,通知了支付寶,支付寶從A、B、C三家公司的支付寶賬戶中截留了尚未轉出的款項。
法院認為,被告人鄒某冒用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到賬后立即將款項轉入其控制的銀行賬戶,可見其主觀目的是非法占有。冒用他人名義騙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
律師分析:
案件焦點:1。被騙的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屬于金融機構。2.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被騙取貸款的目的。如下所示:
(1)小額貸款公司是金融機構。
1.小額貸款公司的貸款業務依法由央行批準。
金融機構的基本職能是發放貸款。小額貸款公司雖然沒有取得金融牌照,但經營范圍是發放貸款。根據《刑法》的規定,小額貸款公司是經中國銀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合法批準的。
2.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其他境內金融機構:?包括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
綜上所述,同時,考慮將小額貸款機構納入金融機構監管,更有利于行業的發展。因此,小額貸款公司是非銀行金融公司,屬于騙取貸款罪的犯罪對象。事實上,在一系列刑事案件的審判實踐中,小額貸款公司被認定為非銀行金融機構已經得到普遍認可。
(2)行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1.有償還能力嗎?
應著重審查借款人是否有償還貸款的能力。如果借款人根本沒有正常的收入或者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與借款數額不能匹配,則可以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是否用于非法目的等
如果借款人不用于貸款目的,而是從事賭博等違法活動,或者償還舊債,可以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是否惡意逃避還款?
人故意逃匿、轉移財產或者低價變賣財產,導致其無力償還,本質上是非法占有目的的體現。
4.采取其他措施使貸款無法收回
在實踐中,可以從貸款資金流向來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確實投入生產經營,且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償還,則可以推定其不是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
另外,客觀上也不能全怪。只有在借款到期后行為人未能償還的情況下,才能認定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為人確實有償還能力,且沒有揮霍、隱匿財產,則不能認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本案中,行為人雖然使用了他人信息,以他人名義詐騙接入機構,同時將獲得的貸款轉入自己賬戶,但最終目的是讓自己逃避還貸責任,明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貸款詐騙罪的主體不包括單位
如果貸款資金進入單位賬戶,由單位控制和使用,即使一切事項都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也是犯罪主體以外的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時,不應將單位視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應將相應的自然人視為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主體。
相關問答:
貸款詐騙罪中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認定
法律分析:1、明知沒有歸還能力而大量騙取資金的。2、非法獲取資金后逃跑的。3、肆意揮霍騙取資金的。4、使用騙取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以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以逃避返還資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返還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如何認定貸款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分析:一是看申請貸款時,行為人的公司、經營的生意除資金短缺,其他方面是否能正常運轉。如果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甚至之前,公司、經營的生意正常,有據可查,則一般不能認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有種情況需要注意,即行為人不以實際經營為目的,純粹為了貸款而設立公司,后又進行包裝,制造繁榮景象的情形,這就不能排除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貸款詐騙罪如何認定
貸款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貸款 詐騙罪的認定 :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 1、在認定詐騙貸款罪時,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貸款到期不能償還,就以詐騙貸款罪論處。 實際生活中、貸款不能按期償還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原因也很復雜,如有的因為經營不善或者市場行情的變動,使營利計劃無法實現不能按時償還貸款。這種情況中,行為人雖然主觀有過錯,但其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故不能以本罪認定。有的是本人對自己的償還能力估計過高,以致不能按時還貸,這種情形行為人主觀上雖然具有過失,但其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不應以本罪論處。只有那些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欺騙的方法取得貸款的行為,才構成貸款詐騙罪。 2、要把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區別開來。有些借貸人在獲得貸款后長期拖欠不還,甚至在申請貸款時就有夸大履約能力、編造謊言等情節,而到期又未能償還。這種借貸糾紛,十分容易與貸款詐騙相混淆,區分二者的界限應當把握以下四點: (1)若發生了到期不還的結果,還要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履行能力不足的事實是否已經存在,行為人對此是否清楚。如無法履約這一點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還,也不應認定為詐騙貸款罪而應以借貸糾紛處理。 (2)要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后,是否積極將貸款用于 借貸合同 所規定的用途。盡管到期后行為人無法償還,但如果貸款確實被用于所規定的項目,一般也說明行為人主觀上沒有詐騙貸款的故意,不應以本罪處理。 (3)要看行為人于貸款到期后是否積極償還。如果行為僅僅口頭上承認還款,而實際上沒有積極籌款準備歸還的行為,也不能證明行為人沒有詐騙的故意,不賴帳,不一定就沒有詐騙的故意。 (4)將上述因素綜合起來考察,通過多方做客觀行為全面考察行為人主觀心態,從而得出是否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這對于正確區分貸款詐騙與借貸糾紛的界限具有重要意義。 (二)本罪與 詐騙罪 的界限。 1、犯罪對象不同。本罪的對象僅是指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受害人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而詐騙罪的對象既包括貨幣,亦包括財物,對象不僅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其范圍比貸款詐騙罪廣泛得多。 2、發生的領域不同。本罪發生在金融領域進行貸款的過程中;而詐騙罪的領域范圍則極為廣泛,可以涉及任何領域,自然也包括金融領域在內。 3、侵害的客體不同。
貸款詐騙罪的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貸款詐騙罪認定標準有四:1、犯罪行為侵犯的客體是銀行等金融機構對貸款的所有權以及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2、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為行為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主要有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等表現形式。3、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單位不能構成本罪。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犯罪人串通并提供幫助的,以共犯論處。4、主觀上表現為故意,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銀行貸款詐騙,如何認定貸款詐騙罪,貸款詐騙的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區別罪與非罪界限的重要標準。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 【貸款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
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的;
(三)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四)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
貸款詐騙罪怎么認定
法律分析:1、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即有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非法據為己有的目的。2、行為人必須有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的行為。3、詐騙貸款要達到數額較大,才構成犯罪,這是區分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認定貸款詐騙罪要注意哪些問題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司法實踐中,認定貸款詐騙罪應注意以下問題。
一、罪與非罪的界限
第一,無論動機如何,構成本罪主觀上必須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主觀上沒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即使在申請貸款時使用了欺騙的手段,只要貸款到期后能夠償還,就不構成本罪。第二,行為人是否采用了詐騙的手段來取得貸款的。第三,構成本罪必須是詐騙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如果行為人雖然是以非法占有貸款為目的,但是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不大的,不作為犯罪處理,可由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罰。
二、關于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筆者認為,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假冒他人名義貸款的;(2)貸款后攜款潛逃的;(3)未將貸款按貸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揮霍,致使貸款無法償還的;(4)改變貸款用途,將貸款用于高風險的經濟活動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致使無法償還貸款的;(5)使用貸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6)隱匿貸款去向,貸款到期后拒不償還的;(7)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造成重大損失,致使貸款無力償還的等。也就是說,判斷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客觀事實:第一,行為人是通過欺詐的手段來取得貸款的;第二,行為人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第三,行為人貸款時即明知不具有歸還能力或者貸款后實施了某種特定行為,即上述7種情形,等等。只有在借款人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時,才能認定借款人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貸款的目的。
三、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金融活動領域的擴大,貸款不能歸還的風險也可能加大,貸款糾紛也會增加。實踐中,許多貸款詐騙案件的案發,往往并不是在行為的當時或者在其后的很短一段時間,而是在行為人不能歸還到期的貸款時才被發覺的。但貸款到期不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由于經營不善導致企業虧損而無力償還。
所謂貸款糾紛,是指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與貸款人之間,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過程中產生的經濟糾紛。從理論上講,貸款詐騙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而一般的借貸糾紛中的借款人并無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認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就成為區分二者的關鍵。一般可從以下幾個角度綜合加以區別:一是看貸款關系是否正常、合法,借款人實際使用貸款的用途是否正當;二是看行為人獲得貸款后是否將貸款用于借貸合同所規定的用途;三是看發生到期不還的原因;四是當發生到期不還的結果時,看行為人在申請貸款時有無履約能力;五是看行為人在貸款到期后是否作出經濟償還的努力。如果借款人實際使用貸款的用途正當,符合借貸合同的規定,行為人當時具有履約的能力,貸款到期未還只是由于市場行情發生變化或其他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而且借款人盡了償還努力的,應視為正常的借貸關系,發生的糾紛屬于一般的民事借貸糾紛,不應因此認定行為人構成貸款詐騙罪。如果申請貸款當時,行為人根本無履約能力,則存在欺詐的可能。但行為人當時有部分履約能力,在取得貸款后積極采取措施作出履行,但最終未能償還貸款的,一般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論處。如果貸款到期后行為人只是口頭上承認借款事實但并未有任何積極籌備償還的努力的,則不能排除其詐騙的可能。
四、貸款詐騙罪與貸款欺詐行為的界限區分
在實踐中,貸款人基于某種原因而采取虛構事實的方法向銀行等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屬民事意義上的貸款欺詐行為。這種行為可以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確認合同無效,或由貸款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區分貸款詐騙罪與貸款欺詐行為,其根本仍在于二者主觀目的的不同,如果行為人意在非法占有,則應以貸款詐騙罪論處。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并非所有使用欺詐手段獲得貸款的行為都構成貸款詐騙罪,尤其是對于以下幾種行為,不宜作為犯罪處理:(1)以虛假手段取得貸款已經主動歸還貸款本息的;(2)以虛假手段取得貸款后拖欠未還,但具有償還能力或基本具有償還能力,且其并不躲避貸款人追索債務的;(3)以虛假手段取得貸款后,拖欠未還且沒有償還能力,但造成這種原因是由于行為人因經營虧損或經營失誤而導致無力償還貸款的結果。
五、單位貸款詐騙行為的處理
根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的規定,貸款詐騙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單位不構成貸款詐騙罪,而司法實踐中,貸款詐騙行為尤其是數額較大或者巨大的貸款詐騙行為,往往為單位所實施。鑒于單位貸款詐騙行為基本上都是單位利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實施的,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特征,實踐中有對于單位貸款詐騙行為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的情形,但理論界和司法實務部門均有反對意見。其主要理由是:(1)相對于合同詐騙而言,貸款詐騙是特別法規定的,根據法條競合情況下優先適用特別法條的法律適用原則,不應舍棄特別法條而適用普通法條,如單位貸款詐騙可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自然人貸款詐騙構成犯罪的,也可以合同詐騙定罪處罰,這顯然違反立法本意;(2)刑法分則關于金融詐騙罪的規定,大多規定了單位犯罪,對貸款詐騙罪沒有規定單位犯罪,應不是立法的疏漏;(3)對單位貸款詐騙行為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
毋庸置疑,貸款詐騙與合同詐騙是法條競合關系,在法條競合情況下,應優先適用特別法條也是一項重要的法律適用原則。但是,由于刑法沒有規定單位可構成詐騙罪或者貸款詐騙罪,單位貸款詐騙犯罪行為不存在法條競合關系;單位在簽訂、履行借款合同中,騙取金融機構錢款,數額較大,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的合同詐騙罪構成要件的,如不以犯罪論處,不僅屬放縱犯罪,而且有違罪刑法定原則。行為人或者單位實施的行為符合刑法規定的哪個犯罪構成,就應以哪個犯罪定罪處罰,正是罪刑法定原則的應有之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