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職權罪的主體有哪些(濫用職權罪主體包括哪些人員)
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1.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法機關。2.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濫用職權的行為會發生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從司法實踐來看,對危害結果持間接故意的情況比較多見。3.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本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公共財產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財產。4.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濫用職權,是指不法行使職務上的權限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罪的構成要件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逾越職權,不按或違反法律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侵吞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等行為。
濫用職權犯罪有如下四個構成要件:
(一)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二)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
(三)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正常有序的活動;
(四)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犯罪主體具體有哪些
法律分析:濫用職權罪的主體通常是指具有特定身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主體為特定主體,是具有特定身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根據我國憲法的規定,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軍事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上述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主體是
法律分析: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下列三類主體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有瀆職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于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1)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或者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七條 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時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適用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主體
法律分析:濫用職權罪的主體通空謹中常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各級行政機關和各級司晌空法機關,因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中依法從事公務的人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斗山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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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罪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 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主體通常是指
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指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監察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也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一、民事訴訟法濫用訴權的類型有哪些
濫用訴權主要表現為兩種形式:惡意訴訟和不正當行使訴權。
(1)惡意訴訟是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己的訴訟主張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但為了實現自己不正當的利益或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的目的,而提起的訴訟行為。惡意訴訟一般包括假意訴訟、欺詐訴訟、騷擾訴訟等形式。
(2)不正當行使訴權是當事人出于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缺乏合理的根據,違反訴訟目的而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訴訟權利,糾纏法院和相對方當事人,拖延訴訟,從而造成不必要的人力和財力浪費的行為。
二、具體的認定條件是什么
(1)惡意訴訟。惡意訴訟是指訴訟的當事人濫用訴權,惡意提起訴訟,損害對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的行為。惡意訴訟作為一種針對應訴人的行為,它不僅會給應訴人造成物質上的損失,有時還帶來精神上的極大傷害。此外,在現有法律還無法對惡意訴訟形成強有力制約的情況下,試圖通過“打官司”破他人之財、揚自己之名的事例越來越多。
(2)訴訟欺詐。訴訟欺詐是指行為人在虛構的事實或者偽造的證據的基礎上,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經由符合訴訟程序的表面形式,使法院作出錯誤裁判,從而達到損害他人利益、謀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的違法行為。對于“訴訟欺詐”與“惡意訴訟”的關系,論者的觀點多有差異,有等同說、區別說、部分重疊說等。
(3)通謀。通謀作為要件僅適用于原、被告通過訴訟詐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通謀應當形成于行為人起訴之前,至于通謀是否以另一方對詐害的具體目的有完全清楚的認識,筆者持否定的態度,只要雙方彼此了解并不存在提起訴訟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即可。例如在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訴訟中,原、被告之間對于是否存在債權債務關系自然是心知肚明,如果被告對于原告的起訴采取接受的態度,即可推定通謀的存在。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主體通常是指
法律分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體是正當行使指揮權的秩序。一切行動聽指揮,堅決服從命令是對每一名軍人的最基本要求。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濫用職權即超越條例條令所規定的職責范圍和權限,不正當地運用職務上的權力。軍隊條例條令對各級首長和指揮人員都規定了具體的職責范圍和權限,不按照這些規定辦事,將職權用在有損于國家和軍隊利益的地方,就是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是指指使部屬實施違反軍人的共同職責、一般職責和專業職責的行為。這些違反職責的行為從其危害程度看,包括違反軍紀的行為和一般違法行為,但不包括犯罪行為。因為指使部屬進行犯罪活動雖然也屬于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但這種情況已構成共同犯罪,應技本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進行定罪量刑,不能再按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看待。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分兩種情況,一種是指使部屬所實施的行為違背了部屬所擔負的職責,另一種是不正當地讓部屬履行職責。
造成嚴重后果是構成本罪的必要條件,通常包括造成人員重傷死亡的,造成重要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用物資嚴重毀損及其他嚴重責任事故的,影響部隊完成重要任務的,引起嚴重事端的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是軍隊中的各級首長和其他有權指揮他人的人員。根據《內務條令》的規定,軍人在行政職務上有隸屬關系時,行政職務高的是首長,行政職務低的是部屬;首長有權對部屬下達命令,部屬必須服從首長。因此,本罪的犯罪主體與侵害的對象之間必須有指揮與被指揮的隸屬關系。這種隸屬關系不僅限于軍官和士兵之間的,而且也包括上級軍官與下級軍官之間的,甚至還包括士兵與士兵之間的。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過失的,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濫用職權,指使部屬進行違反職責的活動,可能會造成嚴重后果,但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嚴重后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九十九條之一 依法承擔仲裁職責的人員,在仲裁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條 司法工作人員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脫逃,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和濫用職權罪區別
徇私枉法罪和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方面都表現為故意,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1、主體上的區別。濫用職權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枉法罪的主體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中從事偵查、檢察、審判工作的人員;2、客體上的區別。濫用職權罪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活動的正當性,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3、客觀方面的不同。濫用職權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徇私枉法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
徇私枉法罪量刑標準具體如下: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濫用職權罪量刑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濫用職權罪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5人以上的;
2、導致1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2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6個月以上,或者破產的;
7、弄虛作假,不報、緩報、謊報或者授意、指使、強令他人不報、緩報、謊報情況,導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結果繼續、擴大,或者致使搶救、調查、處理工作延誤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徇私枉法罪立案標準:1、對明知是沒有犯罪事實或者其他依法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2、對明知是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
3、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較輕的追訴,或者使罪輕的人受較重的追訴的;
4、在立案后,采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反法律的手段,應當采取強制措施而不采取強制措施,或者雖然采取強制措施,但中斷偵查或者超過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實際放任不管,以及違法撤銷、變更強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脫離司法機關偵控的;
5、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出枉法判決、裁定,即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濫用職權罪的主體通常是指,什么是濫用職權罪,濫用職權罪如何認定
您好,濫用職權罪的犯罪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一、什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國家機關”,是指國家的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軍事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是指在上述國家機關中行使一定職權、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即國家干部。但是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范疇。“以國家工作人員論”,包括三方面內容:
(一)在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公司、企業等單位中具有經營、管理職責,或履行一定職務的人員。
(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即在一些具有國有資產成份的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股份制企業當中,國有公司、企業或其他有關國有單位為了行使對所參與的國有資產的管理權,而派駐的管理人員。
(三)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于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救災、搶救、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土地征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代征、代繳稅款;
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征兵工作;
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濫用職權罪的概念
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三、濫用職權罪如何認定
濫用職權罪的認定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本條關于濫用職權罪的規定屬于普通法條,此外,本法還規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的濫用職權的犯罪即特別法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的行為觸犯特別法條時,也可能同時觸犯本條的普通法條。在這種情況下,應按照特別法條優于普通法條的原則認定犯罪,即認定為特別法條規定的犯罪,而不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2、成立濫用職權罪,首先必須有濫用職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沒有濫用職權,完全是在具體的職權范圍內處理事項,則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其次要求行為造成重大損失,對于沒有造成重大損失的濫用職權行為,不能認定為濫用職權罪。
3、行為人利用職權侵吞、騙取公共財物,從本質上講亦具有濫用職權的性質,如果因其貪污行為又致使其他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貪污罪,屬想象競合,對之宜擇一重罪以后者等處罰。
4、行為人接受他人的賄賂后又濫用職權給他人謀取利益并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則同時觸犯濫用職權罪與受賄罪。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